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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辦教師的體檢標準是什麽?

教師體檢要求

壹、有下列疾病或身體缺陷者,為體檢不合格:

(1)先天性心臟病(手術治愈者除外)、頻繁早搏、心電圖異常、心肌病等器質性心臟病。

(2)血壓高於18.66/12千帕(140/90毫米汞柱),低於11.46/7.46千帕(86/56毫米汞柱)。單次收縮壓在21.33千帕(160毫米汞柱)以上,低於10.66千帕(80毫米汞柱),舒張壓在12千帕(90毫米汞柱)以上,低於6.66千帕(50毫米汞柱)。

(三)結核病,除下列情況外,均為不合格:

原發性肺結核,浸潤性肺結核,硬結穩定。結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療後仍有胸膜肥厚。

2.所有肺外結核(腎結核、骨結核、腹膜結核等。)及血行播散型肺結核治愈後兩年以上未復發,經二級以上醫院(或結核病防治所)專科檢查仍無變化。

3、淋巴結核已臨床治愈無癥狀。

(4)支氣管擴張,未治愈。

(五)慢性肝炎和肝功能異常患者(肝炎病原體攜帶者,肝功能正常者除外)。肝炎病原體攜帶者或乙肝表面抗原檢測陽性者申請幼兒園教師資格。

(6)各種惡性腫瘤。各種結締組織疾病(膠原疾病)。內分泌系統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癥、肢端肥大癥等。).血液病(單純缺鐵性貧血除外)。

(7)慢性腎炎。急性腎炎治愈不到兩年。

(8)有癲癇、精神病、癔病和夜間夢遊史。

(九)肺切除壹葉以上;壹葉以上肺不張。

(10)類風濕性脊柱強直。慢性骨髓炎。

(11)青光眼;視網膜和視神經疾病(陳舊性或穩定性眼底病除外)。

(十二)色盲、色弱,報考幼兒園教師和特殊教育教師。

(十三)雙耳聽力低於2米,或配助聽器雙耳聽力低於5米。

(十四)容貌,有下列情形之壹者為體檢不合格。

l,四肢。兩上肢或兩下肢不能運動;四肢變形,走路步態壹瘸壹拐,上肢(尤其是右手)變形,影響板書。

2.體型。身體畸形,如明顯的雞胸、駝背、脊柱側凸超過3厘米等。

3、五官。五官不正,面部有大面積(3×3 cm)疤痕、血管瘤、白癜風或黑色素細胞痣。

(十五)口吃、口齒不清、嚴重聲嘶、聲帶病變、嚴重慢性咽炎或口腔內有妨礙發音、影響教學的軀體缺陷及耳鼻喉科疾病之壹者。

二、申請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教師資格、中等職業學校實習指導教師資格。對相關專業有特殊要求的,經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增加相關體檢項目。其標準按新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1999執行。

擴展數據

2012,王麗來到目前工作的幼兒園工作。她主要負責教課,教孩子唱歌跳舞畫畫,組織孩子做活動。到目前為止,王麗從事兒童教育已經8年了。

2065438+2005年2月,拿到大專文憑的王麗參加了幼兒園教師資格證考試。2016年6月,王麗得知自己的筆試和面試全部通過。7月2日,王麗按要求來到義烏市中醫院,參加教師資格證體檢。

然而,令她意外的是,在體檢表的視力檢查項目中,她被判定為“不合格”。三天後,她接到義烏市教育局的電話,被告知她的教師資格不能被認可,因為她的體檢沒有達標。

7月14日,王麗向義烏市教育局提交了《關於依法核發幼兒園教師資格證的申請》。在義烏市教育局的書面回復中,王麗得到的回應是“根據醫院的體檢結論,我局不能給妳頒發教師資格證”。

與王有類似經歷的還有。杜銀玲是成都的壹名聾人。2010從北京聯合大學特殊教育學院畢業後,壹直從事手語研究和教學工作,並在手語節目中擔任主持人,免費在線教授手語。

5438年6月+去年10月,杜銀玲參加了四川省教師資格考試。在以高分通過筆試後,她因聽力障礙無法獲得面試資格。“我聽不見。沒有普通話證,考不上。”

記者了解到,目前,我國各省市教師資格申請人體檢標準由各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制定。

主要依據2000年6月22日教育部以部令形式頒布的《實施〈教師資格條例〉辦法》。該辦法第十三條規定:“體檢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規定,必須包括“傳染病”和“精神病史”項目。

申請幼兒園、小學教師資格,參照《中等師範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申請初中及以上教師資格,參照《高等師範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但在五官和臉型上有很多不涉及教學能力的限制性條款,對視覺和聽覺也有具體要求,早就被指責為歧視。

記者發現,在大部分省份制定的教師資格申請人體檢標準中,雙上肢或雙下肢不能運動、雙下肢不等長、脊柱側彎等肢體殘疾被視為不合格。五官異常、面部疤痕較大、血管瘤或白癜風患者也排除在外。

部分省份的體檢標準甚至對報名者的身高體重有要求:四川、江西有規定“男性身高低於160 cm,女性身高低於150cm;男性體重低於45公斤,女性體重低於40公斤視為不合格;廣西曾規定“男性身高低於155 cm,女性身高低於150 cm,不能認定為教師”。

2013廣東省第三次修訂教師資格申請人體檢標準。對比修訂版2011,發現新規中各類“不合格”條款由21減少到15。

其中,最引人註目的是刪除了原第十三條中各種性病、艾滋病“不合格”的條款;此外,對於肢體、視力、聽力等部分殘疾人群體,新規也取消了限制。新規定大大放開了這些限制,贏得了廣泛贊譽。

針對上述問題,記者發函聯系教育部,截至發稿尚未收到回復。劉曉楠認為:“教育部統壹制定體檢標準,不能保證沒有歧視性規定。”

記者了解到,2065438+2006年8月4日,教育部在其官網發布《教育部關於十二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9428號建議的答復》稱,目前教師法不具備特殊教育教師資格,法律也不能臨時增加特殊教育教師資格類型。

但教育部高度重視特殊教育教師的職業準入,探索將特殊教育相關內容納入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標準和考試大綱。教育部正在積極探索視力殘疾、聽力殘疾(含聽力合並言語殘疾)、言語殘疾人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和申請教師資格認定的相關制度措施,為全國推廣積累經驗。

“《殘疾人保障法》禁止殘疾歧視,要求合理便利,保障殘疾人平等就業,這就需要體檢標準的支撐。目前的體檢標準各地不統壹,制定程序沒有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和看法,比如不同的殘疾人群體,也沒有經過包括公共衛生、法律、社會工作等各個領域的科學論證。”

“總的來說,這違背了《殘疾人保障法》和《就業促進法》的相關規定。”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周偉認為,壹些省市教育部門制定的這些要求和限制是不合理的歧視,違反了我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就業促進法》的相關規定。

在周偉看來,各級教育機構聘請殘疾人擔任教師或助教也具有重要意義。“如果小學生正常看待殘疾人,他們從小就會意識到殘疾人是我們社會的壹員。”

“而且是需要社會尊重和便利的成員,也是我們社會的財富。當他們長大後,他們的知識結構和理解與寬容的觀念自然形成,這是創造包容性社會和包容性發展的必要途徑。”周偉說。

參考:人民網?教師資格證體檢需要國標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