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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市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規範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構建* * *建* * *治* *的社會治理格局,推進區域社會治理現代化,根據《江蘇省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本細則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及相關活動。

城鄉網格化服務管理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網格化服務管理)是指在城鄉社區和其他特定管理區域統壹劃分網格,整合各種力量,配備網格服務管理人員,綜合運用人力資源、科技信息化等多種手段提供服務並進行管理的活動。第三條網格化服務管理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調、公眾參與、法律保障、科技支撐的原則。

推進網格基層黨組織建設,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在網格服務管理中的領導作用。第四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網格化服務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網格化服務管理的具體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開展網格化服務管理。第五條市、縣級市(區)、鎮、街道應當設立或者明確網格服務管理機構和部門(以下簡稱網格機構),承擔本轄區內網格服務管理的具體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管、政務服務、應急管理、信訪、農業農村、城市管理等部門(以下簡稱網格聯動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網格服務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級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網格化服務管理納入政府績效管理。上級網格組織可以對同級網格聯動部門和下級網格組織的績效進行評價。第七條鼓勵和支持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人民團體發揮自身優勢,積極參與創新社會治理,協助開展網格化服務管理。

鼓勵和支持社會組織、誌願服務組織、社會工作者、誌願者、村民和居民參與網格化服務管理,開展便民利民等各類關愛服務。

村民和居民有權對網格服務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有義務配合網格工作人員采集基礎數據和動態信息。第二章網格第八條本細則所稱網格,是指劃分在城鄉社區和其他特定管理區域的基層服務管理單位。第九條網格分為綜合網格和專屬網格。綜合網格是指城市社區以居民小區和建築物為基本單元,農村以自然村、村民小組或壹定數量的住戶為基本單元的網格。專屬網格是指以城鄉社區內的行政中心、各類園區、企事業單位等特定管理區域為基本單元劃分的網格。

綜合網格實行屬地管理,專屬網格實行職能部門和屬地雙重管理。第十條網格劃分應實現全球覆蓋。網格化由縣級市(區)網格化機構、民政部門會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統壹劃分,並報市網格化機構備案。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在村、社區劃分網格,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網格調整由鎮(街道)網格組織向縣級市(區)網格組織提出申請,經縣級市(區)網格組織批準,並報市網格組織備案。網格調整應當征求縣級市(區)民政部門的意見。第十壹條市電網機構應當根據省電網編碼標準,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電網編碼。網格編碼是唯壹的。第十二條網格化服務管理實行清單管理。縣級市(區)網格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網格服務管理事項清單,向社會公布並動態調整。

列入清單的網格事項由網格機構統壹組織實施。第十三條確需列入清單的網格事項,由市、縣級市(區)職能部門向同級網格組織提出申請,報同級黨委或政府批準後,由網格組織實施。

對不需繼續列入清單的網格事項,由市、縣級市(區)網格機構或職能部門提出申請,報同級黨委或政府批準後退出。第十四條職能部門應當為網格化事務發展提供必要的人力、財力、物力保障、政策咨詢、教育培訓、業務指導、信息支持等幫助。第十五條清單中的網格事項由市、縣級市(區)網格機構統壹交辦,職能部門不得直接交辦。第三章網格員第十六條網格員是指在網格內從事服務管理的人員,包括網格組長、專職網格員和兼職網格員。

城市綜合網格至少配備1名專職網格員,農村綜合網格至少配備1名專職或兼職網格員,專屬網格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網格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