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車輛不受限制:
1、公交* * *、大(中)省際(市)長途客運班車、客運出租汽車(不含租賃車輛)、具有運管部門核發的旅遊客車運營證的大(中)車、經市公安交管部門批準的單位通勤班車和具有校車許可證的校車;
2.執行任務的軍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
3.具有合法新能源號牌的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和殘疾人專用車(在保定主城區註冊登記);
4.法律法規規定的不受行駛路線和方向限制的其他車輛。
機動車違章處理流程如下:
1.攜帶身份證、駕駛證、行駛證到違法處理大廳;
2.把證明交給工作人員,然後工作人員會把妳的違法信息調出來,讓妳知道妳的車輛是否違法。確認是妳的車輛,工作人員給妳打印處罰決定書;
3.憑處罰決定書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交了罰款就沒事了。幾分鐘查壹下妳的違法信息,就消除了。
4.壹旦處罰決定被打印,罰款必須在65,438+05天內支付。超過15天,每天加收3%的滯納金,但滯納金總額不能超過罰款總額。;
5.交了罰款,保留票據,過幾天在網上查。如果違法信息沒了,賬單就可以扔了。但如果網上還是有違法信息,那就拿著交費單去交警隊法制部門說明情況。工作人員確認後,會直接刪除違法信息。
車輛違章處理時限如下:
1,現場處罰違法行為。對於交警當場開出罰單並讓司機簽收的,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處理處罰。如果超過期限,會自動生成滯納金,按照3%的費率收取滯納金。
2.對於印刷加工單的違法行為,必須在15個工作日內處理違法行為,否則處罰同上;
3.電子警察記錄違規行為。因為電子警察記錄是記錄車輛違法行為的技術監控設備,屬於駕駛員簽名,不固定,只需要在車輛年檢前處理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如遇大型群眾性活動、大型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與公共道路交通活動直接相關的決定,應當事先向社會公布。
第九十三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牽引方法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壹百零八條
當事人應當在收到罰款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當事人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沒有異議的,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罰款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開具;不出具財政部門統壹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管理辦法》第十壹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交通違法行為之壹的,記3分:
(壹)駕駛校車、公路客車、旅遊客車、七座以上載客汽車以及其他載客汽車超過核定人數20%但未達到50%的;
(二)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駕駛校車、中型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以外的機動車,時速超過20%未達到50%的;
(三)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的;
(四)駕駛機動車不超車、不讓行,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的;
(五)駕駛機動車在前方停車排隊或者緩慢行駛,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穿插等候車輛的;
(六)駕駛機動車撥打或者接聽手持電話以及其他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七)駕駛機動車通過人行橫道不減速、停車或者避讓行人的;
(八)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避讓校車的;
(九)駕駛載貨汽車超過最大允許總質量30%以上不滿5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
(十)駕駛未按照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壹)車輛在道路上發生故障或者停車後,未按照規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示標誌的;
(十二)駕駛未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道路客車、旅遊客車或者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
(十三)校車上路行駛前,未檢查校車狀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路行駛的;
(十四)駕駛貨車超過4小時不停車或者停車不足20分鐘的;
(十五)在高速公路上駕駛機動車低於規定的最低時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