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文化、廣播電影電視、新聞出版、旅遊、物價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獻血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有關部門和機構開展獻血工作。
紅十字會依法參與和促進獻血。第七條血站是采集和提供臨床用血的機構。它是壹個不以盈利為目的的非盈利組織。負責血液的采集、儲存、分離、檢驗和供應,確保采血和供血安全。第八條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對既往獻血無反應且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名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延長至60周歲。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醫務人員和高等院校學生帶頭獻血。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多次、定期獻血和造血幹細胞。第九條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建立無償獻血服務組織。
鼓勵公民加入無償獻血服務組織,參與無償獻血服務活動。第十條鼓勵單位和個人向獻血事業捐贈。
血站依法接受捐贈,用於發展獻血事業。第二章宣傳動員第十壹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廣泛宣傳獻血的意義,組織、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獻血宣傳。
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職責分工,做好獻血宣傳工作:
(壹)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獻血法律法規的宣傳,通過各種方式方法普及獻血科學知識,開展血源性疾病預防控制教育;
(二)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將獻血知識納入中小學生健康教育範圍,普及獻血知識;
(三)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將獻血法律法規納入法治宣傳教育範圍;
(四)城管、交通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戶外公益廣告管理規定,支持無償獻血戶外公益廣告工作;
(五)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將獻血科學知識納入科普宣傳內容,定期組織獻血科普活動。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紅十字會、工商業聯合會等群眾團體應當積極參與和推動獻血的宣傳工作。第十二條血站應當設立開放日,向公眾宣傳血液采集、儲存、分離、檢驗和供應的基本知識。第十三條醫療機構應當通過官方網站和公告欄宣傳獻血的科學知識以及獻血者的權利和義務。第十四條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獻血的公益宣傳,刊登、播放公益廣告,普及獻血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宣傳獻血的先進事跡和典型人物。第十五條在車站、機場、廣場、公園、商業區、醫療場所、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以及公共汽車、出租車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經營管理單位應當通過設置或者管理的廣告牌、宣傳牌、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開展獻血的公益宣傳。第十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獻血委員會根據醫療臨床用血情況,制定年度獻血計劃。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年度獻血計劃,動員和組織適齡公民參加獻血。第十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醫療臨床用血應急保障機制,制定應急預案。當醫療臨床用血供應緊張、突發事件需要緊急用血或者可預見的重大活動需要緊急用血準備時,應當分級發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響應措施,動員和組織公民緊急獻血。第三章采血和臨床用血第十八條血站應當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固定獻血屋(點),配備流動獻血車,方便公民獻血。第十九條獻血者獻血時,可以選擇壹次獻血200毫升、300毫升或者400毫升;獻血者捐獻成分血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