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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廣西出臺危舊房改造補充規定。

廣西危舊房改造又有新消息了!

3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網站發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廣西壯族自治區危險舊房改造住房暫行辦法的通知》(桂〔2009〕16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暫行辦法》發布實施以來,全區各地積極開展危舊房改造工作。對消除住房安全隱患、改善居民住房條件、解決職工住房困難、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暫行辦法》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也遇到了壹些需要明確和解決的問題。

為進壹步加強和規範我區危舊房改造工作,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危舊房改造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

?壹是加快危房改造。

(壹)危舊房改造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建設單位申請,各級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可按照《暫行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批準改造:

1.三分之二以上的大盤房業主同意裝修;

2.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磚混結構預制空心樓蓋房屋有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改造的;

3.95%及以上房屋所有權人同意上述兩種情況以外的其他危房改造。

(二)經批準實施的危舊房改造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與房屋產權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個人住房產權人未簽訂改造補償安置協議的,可以采取先易後難、分期或分片實施的方式推進改造工作。對個別房屋產權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拒絕搬遷、侵害絕大多數住戶住房安全權益、影響工程改造的,建設單位可向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反映有關情況,研究解決措施,有關單位應積極配合。

第二,合理規劃和利用土地

(壹)危舊房改造項目應嚴格執行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的有關規定。為節約集約用地,各地在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時,要重點加強對危舊房改造面積的規劃研究,充分考慮危舊房改造涉及的主要問題,加大對危舊房改造項目的支持力度,科學合理確定危舊房改造面積的相關規劃控制指標和控制要求。

(二)對用於危舊房改造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證將土地用途登記為居住用地和其他用地(含辦公、科研、教育、倉儲等用地)的,或者登記的土地用途為其他用地,但用地範圍內有經批準建設的職工住宅的,規劃部門可依據供地材料、規劃檔案、 房屋所有權證或地上建築物的現使用證明,以此劃分危舊房改造居住用地。 並在分案範圍內的原土地上,對劃撥土地的出讓和保留發放獨立紅線,分別辦理出讓土地和保留劃撥土地的手續。如果該宗地不能劃分為居住用地,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解決:

1.辦公、科研等公房仍在建設的,原住房和土地性質不變,不需要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在建公有住房減少劃撥土地面積的,減少的劃撥土地面積應當依法全額繳納,並計入建設成本。住宅用地的土地出讓價格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2.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經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建設單位可以將同壹宗地內的其他土地部分或者全部變更為城市居住用地,並依法補償、償還土地出讓價款。

(3)經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待改造土地整理後,相鄰小區土地使用權單位可共同實施危舊房改造為住房。

(四)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經主管部門同意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建設單位可以按照等價原則將住宅用地置換為其他用地。

第三,嚴格土地轉讓管理

(壹)建設單位可持原土地《土地使用權證》和房改部門批文、規劃總平面圖等材料,先行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等相關報建手續;危房改造項目涉及規劃條件、規劃用途、規劃範圍調整和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應當辦理相應的審批手續。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規劃核實完成前辦理完成土地出讓協議的手續。未辦理完成土地出讓協議手續、未繳納土地出讓價款的,不予辦理規劃核實、竣工驗收和房屋所有權證。同時,嚴禁建設單位交付新建住房。

為妥善解決歷史遺留問題,本補充規定發布前已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但未履行合同的,建設單位可依法申請撤銷原簽訂的土地出讓合同,土地出讓價款已支付部分在項目用地重新申請辦理土地出讓手續時自動轉為出讓價款。

(2)本補充規定發布前已由房改部門批準的危舊房改造項目,以規劃部門批準規劃總平面圖的時間作為地價評估時間。《補充規定》發布後,經房改部門批準的危舊房改造項目,在辦理協議出讓手續時,以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受理依法繳納地價申請的時間作為地價評估時間。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批規劃總平面圖時,需要明確項目用地改造前的規劃條件。

(3)項目竣工時,規劃竣工條件超過房改部門此前批準的規模的,超出部分全額補交土地出讓價款。

(4)危舊房改造項目用地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可采取兩種方式繳納:壹是在30日內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壹次性繳納全部地價款;二是分期付款,即首期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後30天內支付50%的地價款,余款須在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之日起壹年內付清。

第四,明確相關支持政策

(壹)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擬改建的危舊房進行價格評估,並在危舊房拆除前7日內將資金存入當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指定的銀行賬戶,作為第三方監管資金。第三方監管資金在項目主體封頂前按進度轉回當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用於項目建設。

經擬將危舊房改造為住宅的全體產權人同意,建設單位或代建單位可免交第三方監管資金;如果需要存放第三方監管資金,可以用銀行保函代替。涉及改造的危舊房,經房屋產權單位同意,可免交第三方監管資金保證金。

(二)經批準實施的危舊房改造項目,可申請納入當地棚戶區改造年度計劃,並享受* *城市棚戶區改造政策。

(3)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危舊房改建項目可按新建房屋總建築面積5%左右的比例配置商業設施,有條件的可適當提高比例,但最高不超過10%。建設單位可以將劃撥用於建設的商業設施公開出售給個人或單位,並可以同等價格優先出售給代建單位。依法繳納土地出讓價款和相關稅費後,可憑供應合同(協議)和當地房改部門出具的商業設施供應清單確認函,參照非在建住房申請不動產權屬證書。處置商業設施的收益用於抵消翻新項目的費用。

(四)拆遷擬改造的危舊房實行產權置換的,置換新建房屋建築面積最高不得超過原房屋建築面積的0.3倍。建房也堅持“拆壹還壹”的原則,即拆壹棟舊房,建壹棟新房,辦理壹套房屋的產權證。

(五)車位或車庫的建設費用原則上納入工程建設成本,銷售收入用於沖抵工程成本,出租收入歸全體業主享有。

(六)危房改造項目資金由職工自籌。建設單位可以自主決定是否通過招標選擇代建單位,也可以自主決定通過公開招標或邀請招標選擇代建單位。

(七)《暫行辦法》實施前,已由原土地使用權單位組織建設並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住房,經有資質的房產測繪機構測量的擴大面積,計入置換房改房建築面積和住房檔案,視同該戶已享受的住房建築面積;同時,房改的產權人應還清擴大部分的建築面積。

五是加強對非建設住房供應的監管。

(壹)危舊房改造項目非配建住房為滿足符合條件的職工家庭(指職工本人及其配偶)的購房需求,建設單位可將剩余房源優先供應給同壹城市同級符合條件的職工家庭(同壹城市,即市壹級包括所轄城區,縣級包括所轄鎮;在這壹級,即分為區、市、縣;本系統,即隸屬於同壹行政部門的其他單位,包括主管部門),其余房屋由當地房改部門按以下順序調整:1。符合條件的同級政府其他單位職工家屬;2.當地城鎮其他單位符合條件的職工家屬;3.當地城鎮無產權戶。各級房改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非配建住房轉讓實施細則,確保非配建住房轉讓的公開、公平、公正。

符合條件的家庭只能購買壹套非配建住房。已購買非建設住房的家庭,視為已享受政策性住房,不得購買公有住房、集資建房或市場化運作建房。

(二)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職工家庭與建設單位簽訂非改建住房供應合同(協議),合同(協議)由自治區住房制度改革委員會辦公室統壹印制,當地房改部門發放。對未取得《準購證》的職工,建設單位不得為其辦理交房手續,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非建住房供應確認和不動產登記手續。

(三)符合購買非重建住房條件的職工在支付購房款或取得準購證後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可辦理購買非重建住房手續。

(四)各級房改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建設單位匯總單位信息、項目信息和供應對象信息,並錄入廣西危房改造信息管理系統。各級房改部門在項目確認時,必須對錄入的控制信息進行審核,未錄入信息管理系統的改造項目和非建住房供應名單不予確認。

(5)危房改造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到當地房改部門審核新增房源名單,再到上壹級房改部門辦理危房改造項目確認書,憑項目確認書辦理產權證。

危房改造項目的確認原則上壹次性辦理,同壹項目不得分批(次)確認。但建設規模較大、分期開工的項目,可以分期確認。對存在違法建設和違規供應未建住房的項目不予確認。

(六)購房人隱瞞住房情況,提供虛假材料騙取非重建住房的,由當地房改部門取消其準購資格,建設單位按原購房價格收回已購非重建住房。

?六、做好非建住房面積價格審核工作。

(壹)危房改造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確定工程總造價和非危房面積價格。審核結果由建設單位公示7個工作日。如有異議,由建設單位負責解釋。

(二)原房改(包括購買公有住房、參與集資建房和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建築面積不達標且未參與市場運作方式住房建設的職工家庭,符合相關政策規定的,可購買壹套非重建住房,但在不達標房改改革過程中,原則上對擬拆遷房改住房給予貨幣補償;實行房屋產權置換的,待建房屋建築面積超過產權置換面積的,按照危舊房改造項目取得的《建築施工許可證》收取同類地區普通商品房價格。超出非待建房屋價格的差額,由當地房改部門收取,存入同級國庫。同類地段普通商品住房價格可參照當地公布的不同土地級別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均價執行。

七、規範公有住房出售管理。

對危舊房未售公有住房參照《暫行辦法》進行改造的,已建公有住房經主管部門同意並經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可按非建住房面積價格出售給符合購買公有住房條件的職工,已售公有住房可作為非建住房進行管理和處理。行政事業單位建造公有住房和辦公或其他用房的出售收入上繳同級財政,由企業按有關規定管理。

八、調整危舊房改造成住房改造方式。

自本補充規定發布之日起,全區危舊房改造為住房,只審批以限價房方式改造的項目,停止審批以全款集資房、保障房方式改造的項目。

本補充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補充規定沒有明確調整的,按照《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

?來源: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門戶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