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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行業有沒有官方的服務標準?

北京攝影行業服務標準(試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加強本市攝影行業管理,規範市場秩序和企業經營行為,維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水法》、《辦法》、《北京市實施

第二條本規範所稱攝影業,是指使用照相機、感光材料等。在室內和室外拍攝人物、風景和靜物產品,並通過打印、計算機輸出、圖像處理、裝裱等方式創建視覺圖像。利用打印擴印設備、數碼設備、輸出存儲介質、感光材料和沖洗液從事印版(卷)和制作圖片的經營單位和機構。

第三條本規範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攝影行業的所有經營者。

第四條商務部門是本市攝影行業的主管部門,負責提出促進攝影行業發展的政策建議,組織制定行業技術、技能和服務質量標準,並實施監督檢查。

第五條本市攝影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積極協助政府有關部門依法做好對攝影經營企業的監管和服務工作。

(壹)協助政府規範攝影市場。組織教育經營者遵守法律法規,依法經營。在行業內倡導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優質服務、方便群眾的職業標準;

(二)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職業技能標準》和《職業技能鑒定規範》,開展相應的培訓;

(三)依法履行對行業經營狀況、技術水平、工藝、環保、資源節約和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及上市服務的監管;

(四)監督攝影企業規範經營服務,公示《營業執照》、服務項目、價目表、投訴電話等。

第二章開業條件

第六條從事攝影沖印經營服務的單位或者機構,開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

(二)根據《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0年第6號令),從事特定職業的人員應當持職業資格證書上崗。

第七條開業的專業條件和技術要求:

1.開辦攝影沖印經營企業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 *和國家行業標準《攝影行業開業專業條件和技術要求》(SB/T10269-1996)、《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88)以及國家和北京市水汙染物排放標準。感光材料廢物(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危險廢物,如洗滌液、廢感光膠片、感光原料、藥品等)應有專門的收集貯存容器,分類收集後委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資質的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集中處置。

二、應具備的專業條件和技術要求:

(壹)經營服務場所

1,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固定經營場所,營業用房應與工作室、畫室分開;

2.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懸掛下列相關證照和服務標誌:

(1)營業執照;

(2)服務投訴監督電話;

(三)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

(4)服務提示;

(五)其他應當標識的服務相關內容。

3.店面裝修、櫥窗陳列優雅有特色;

4、字號牌匾書寫規範、醒目;

5.戶外廣告的設置和內容應當符合廣告法的規定;

6、使用標準價簽,填寫規範,貨物包裝整齊,價格壹致;

7.經營場所布局合理,整潔衛生,符合《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要求。店內要有供顧客等待和休息的地方;

8.營業場所符合《北京市消防安全責任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2)生產和服務設施

(1)具有與經營項目相適應的設備和設施;

(二)用於拍攝服裝消毒的設備設施;

(3)有合理的給排水設施,廢水處理應符合國家和北京市水汙染物排放標準;

(4)化妝品的使用應符合《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的規定。

(3)對員工的要求:

1.經營者基本標準:熟悉國家法律法規、企業內部規章制度和經營服務業務知識,具有壹定的管理和組織領導能力;

2.從業人員基本要求:遵守職業道德,遵守法律法規;具有初中文化程度或同等學歷;從事國家規定職業的人員,應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3、上崗著裝整潔,佩戴服務標誌。

第三章商業服務管理

第八條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不符合開業標準擅自開業的;

(二)不明示服務項目,不明碼標價,不事先說明收費項目、服務項目、處理方式和服務方式的;

(三)非法占用公共場地,強迫顧客拍照,欺騙顧客,非法謀取利益;

(四)銷售“三無”商品;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偽劣設備和材料的;

(五)技術人員無證上崗的;

(6)侵犯消費者肖像權;

(七)做虛假廣告;

(八)其他非法經營行為。

第九條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其服務的真實信息,並對消費者提出的有關問題給予真實、明確的答復。

第十條服務的基本要求:

(1)遵守職業道德;

(二)行為文明,熱情主動。外表端莊大方整潔,表情自然親切。語言禮貌,講普通話;

(3)掛牌服務。

第十壹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循相應的程序:

(壹)為消費者提供企業

工藝級樣品,介紹照片的制作周期、款式、質量、服務價格;

(2)在協商壹致的前提下,為消費者出具服務回執,內容包括聯系方式、服務內容、規格、尺寸、數量、價格,以及看樣日期、送照日期、經手人等。消費者提出的特殊服務要求需要註明的;

(3)化妝人員應當按照服務文書提供服務,根據消費者的特點和要求,合理使用符合質量標準的化妝品,為顧客化妝。如確需增加收費項目,應提前說明;攝影師要進壹步與消費者核對攝影要求,按要求為顧客拍照;

(四)檢查消費者提供的底片、照片和數碼文件的質量,向消費者說明制作效果,並在服務文件中註明瑕疵部分;

(5)數碼顯影應提醒客戶對影像資料進行備份,並使用數碼設備將影像資料直接展示給客戶,以確定打印要求;同時,應備份下載的數字圖像文件;

(六)在規定期限內向消費者提供符合約定要求的照片,並妥善保管其底片、照片和數碼文檔;

(7)非顧客選擇的照片和不良品、廢品應通過刪除、粉碎等方式銷毀。

第十二條對消費者認為具有特殊意義的珍貴照片,可以根據消費者的保值需求實施保值服務。即消費者提出照片、底片、膠片或數碼影像的價值,在雙方協商壹致的前提下簽訂書面保值協議,保值服務費由經營者與消費者協商確定。

第四章質量規範的原則和標準

第十三條拍攝的基本要求:

(1)基本標準:圖像清晰,對比度適當,畫面結構合理,層次豐富,拍攝的人物自然、美觀、真實;

(二)照片嚴格按照具體規範構圖;

(三)無技術錯誤造成的虛、動、歪、斜、閃;

(四)符合樣品的質量等級和服務協議的質量要求。

第十四條化妝品造型質量標準:

(1)根據服務協議進行化妝造型;

(二)根據消費者的特點,合理使用化妝品和裝飾品,適度美化人物形象;

(3)化妝造型與整體拍攝風格壹致;

(四)符合樣品的質量等級和服務協議的質量要求。

第十五條照片輸出(打印)的基本要求:

(1)基本要求:圖像清晰,對比度適宜,色彩飽和不偏不倚;

(二)無因花、劃、融、閃、粗造成的技術錯誤;

(三)剪裁整齊,裝裱均勻;

(四)符合樣品的質量等級和服務協議的質量要求。

第十六條照片的規格、介質和文件數量:

(1)照片的輸出媒體和媒體質量應符合服務協議,不得更改。

(2)數字圖像數據不得少於服務中約定的文件量;

(三)照片尺寸應以照片的長度乘以寬度標註,並使用法定計量單位。照片的尺寸應該由消費者選擇。

照片規格尺寸對照表如下:

公制規格

通用照片名稱

2.5厘米×3.5厘米

1英寸

3.5厘米×4.9厘米

2英寸

5厘米×7.2厘米

3英寸

7.2厘米×9.9厘米

4英寸

8.5厘米×12.5厘米

5英寸

10厘米×15厘米

6英寸

12.6厘米×17.5厘米

7英寸

15厘米×20厘米

8英寸

19.2厘米×24.4厘米

10英寸

23.5厘米×28.5厘米

12英寸

26厘米×35厘米

14英寸

27.6厘米×38.5厘米

16英寸

32厘米×45厘米

18英寸

35厘米×50厘米

20英寸

50厘米×60厘米

24英寸

55厘米×75厘米

30英寸

70厘米×90厘米

36英寸

90cm×120cm

48英寸

120厘米×150厘米

60英寸

描述:

○特定尺寸的照片不在此例;

○特殊規格和尺寸由經營者和消費者協商同意;

○藝術攝影中特殊比例構圖的照片長度應符合上述標準。

○數碼創作照片的規範可參照執行。

第五章補償原則

第十七條拍攝或者沖洗的照片經兩次返工仍達不到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全額退還所收費用。

第十八條。保值服務項目達不到協議約定要求且無法收回的,按照保值金額全額賠償,並退還服務項目全部費用。

第十九條對於非保值服務,因經營者責任造成損害或者損失的,應當與消費者協商解決。事先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補償。

第二十條未按照約定時間交付的,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每延遲壹日,經營者應當賠償約定票面價格的10%。

第二十壹條無論何種原因,向消費者提供快遞服務並收取加急費的經營者,未按時送達的,應當加倍收取加急費。消費者有具體要求的,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二條相框、相冊等。,為客戶加工生產的,壹年內如有開裂或變形,應免費返工。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與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質量有爭議的,雙方同意送專業檢測機構檢測、鑒定。檢測和鑒定費用應由申請人預付,並由最終責任方承擔。對於難以檢測和認定的糾紛,經營者應當提供自己的無過錯證據,不能提供無過錯證據的,經營者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拍攝或者加工後的照片,經營者負責保存六個月,數碼照片資料保存兩個月。消費者逾期不取的,經營者有權處置。特殊協議除外。

第二十五條侵犯肖像權,消費者與經營者發生賠償糾紛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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