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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專業技術職務定期評聘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

第壹條專業技術職務的定期評聘,應當堅持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原則和方向,按照中央發[1986]3號、國務院發[1986]27號文件和原中央職稱改革領導小組、國務院職稱改革領導小組、人事部批準的《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進行。第二條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堅持能上能下、突出水平和能力的原則,註重工作實績和貢獻,擇優錄用,調動和發揮專業技術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為我省社會經濟發展和第二步戰略目標的實現服務,為增進團結、穩定邊疆服務。第三條專業技術職務評聘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必須實行統壹領導和政策。各地區、各部門要制定具體實施意見,要與國家、國務院職稱改革領導小組、人事部和省級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有關政策規定相壹致。在實施步驟上,要按照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的統壹部署進行。第四條專業技術職務定期評聘的對象是:在各級政府編制部門確認的企事業單位中,在國家批準的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範圍內直接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第五條黨、政、群眾團體不得進行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主要職能屬於行政性質的,如擬定計劃、制定政策、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協調服務等直屬或隸屬於黨、政、群眾團體的事業單位,不開展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黨、政、群眾團體下屬的獨立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能是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在國家批準的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的範圍內,可以進行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第六條崗位設置是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的基礎。各單位要合理設置專業技術崗位,在核定的崗位數量內明確相應的崗位職責。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所屬企事業單位定崗定責工作的指導和檢查。第七條企事業單位在轉入定期評聘前應認真清理首次使用的專業技術職務指標,並按下列要求設置崗位:

(壹)首次評聘中下達的崗位指標折算為崗位數量。

(2)按照按事設崗、崗崗匹配的原則,調整指標原使用方向,將有限的崗位額度主要用於任務重、責任大的崗位。

(3)對需要補充的崗位,利用評優後剩余和空缺(辭職、調動、減員、晉升)的高中級聘用崗位。

(四)根據崗位說明書的要求,制定各崗位的具體職責。第八條崗位設置的具體問題

(壹)嚴格控制高級職位數量,原則上只通過高級職位的自然減員來填補空缺。少數單位因事業發展、情況變化,確需調整全日制和非全日制高職院校比例,增設全日制和高級職位的,由單位提出,分別經當地(州、市)人事(職改)部門和省級主管部門同意,報省級人事(職改)部門批準後方可調整和增加。全省新分配的高職崗位中,正高職崗位控制在10%以內。

(二)因事業發展、任務增加、編制擴大,確需增設專業技術崗位的。在嚴格控制的原則下,可由主管部門提出,報各級人事(職改)部門審批發放。近期全省年度正常增加崗位,高職崗位數控制在原高職崗位數的4%以下,中職崗位數控制在6%以下。此外,從我省實際出發,我省將壹次性增加高中級崗位,重點向高等教育、科研、衛生、工程、農業等人才密集型單位傾斜。使用中不要搞平均分配。

(三)1987年以來經各級政府部門批準設立的新建事業單位,可根據當前工作任務和專業技術人員情況,參照同類單位結構比例,合理設置專業技術崗位。設崗意見由單位提出,在省下達的職數內,地(市)直屬單位由各地(市)人事(職改)部門審批;省屬單位由省主管部門批準,報省人事(職改)部門備案。

(4)40周歲以下晉升副教授、副研究員、副主任醫師、高級工程師、高級農藝師的,45周歲以下晉升教授、研究員、主任醫師的,每年復審壹次。由省人事(職改)廳調配控制數,統壹組織審核,審核通過後下達崗位額度。過帳金額是專用的。晉升或調出省外的,崗位金額由省人事(職改)部門收回。

(五)為促進人才合理流動,省屬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業等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自願或調劑到邊疆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縣辦工業、鄉鎮企業和困難職工中。合同期或轉崗期在三年以上的,高中級崗位數量可由所在單位申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省人事(職改)部門。如果妳在基層工作了三年以上,妳的職務金額可以帶回來。

目前,在上述地區和單位連續兩年以上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省級黨政群機關工作人員,可按有關試點規定,參照其在原單位從事專業技術管理工作的年限和業績,在當地參加專業技術職務評聘。需要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數額的,也按上述程序報批,由省人事(職改)廳專門下達。如果他回到辦公室,他的職務金額將被收回。

首次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後,從外省引進的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也可按照上述審批程序,報省人事(職改)廳專項核發。

(六)今後凡從部隊轉業到地方企事業單位的具有高、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經主管部門認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和系列主管部門認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後,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如需新增崗位數額,由省、地、市人事(職改)部門分別下達高、中級數額。

(七)企業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實行結構比例宏觀控制,不再下達崗位數量。具體辦法由省經委提出,報省職稱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後另行下達。

(8)自1987年起,由企業轉為企業的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可在首次下達職務指標的基礎上,由省級主管部門和地、縣人事(職改)部門分別按企業職改有關規定核定,並報省級人事(職改)部門備案;從企業到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數量可根據首次下達的崗位指標,由各級主管部門參照同類單位提出意見,按隸屬關系報省、地、縣人事(職改)部門審批。

(九)經費自給、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其崗位設置可參照企業專業技術職務比例核定辦法執行;業務費已核減並分配到位的獨立科研設計單位,可由核撥部門審核,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報相應的人事(職改)部門備案,或按上述辦法處理。

(十)《經濟專業技術職務試行條例》修訂前,大中型工商企業高中級經濟專業技術職務數量應嚴格控制,高級經濟專業技術職務數量壹般控制在工程技術系列同級崗位數量的5%以內;中級經濟專業崗位壹般控制在工程技術系列同級崗位數量的20%以內;小企業壹般不設高級經濟專業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