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立遺囑不吉利。
很多人認為在死前安排死後的事情是不吉利的。人還活著就立遺囑不是詛咒嗎?很多老年人往往只有在病重的情況下才會想到立遺囑,但立遺囑需要壹些法律條件。如果有精神上的起伏,又不能寫遺囑或者親自簽字,那就要費些周折,遺囑的效力也會打折扣,還可能導致子女之間的糾紛。立遺囑要趁早在清醒時立,以增加法律效力。
第二,立遺囑的時候可以找家人作證
有的老人認為立遺囑是家務事,會找親戚密友作證。然而,根據法律規定,只有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的證人在場的情況下,代理遺囑才有效。“無利害關系人”是指不能是繼承人或被繼承人之壹,也不能與雙方有債務、親屬、雇傭等關系。
第三,反正有法定繼承,立不立遺囑關系不大。
很多人認為“繼承”受《婚姻法》和《繼承法》管轄,即妳不立遺囑或者老人不立遺囑,繼承時就不會亂,按法律規定來。所以,有沒有遺囑沒什麽區別。
遺囑繼承的效力優先於法定繼承,使公民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安排遺產,不再受相關法律法規的限制。公民生前有遺囑,遺囑有效的,應當按照遺囑處分遺產;沒有遺囑或者遺囑無效時,可以按照法定繼承分配遺產。老年人完全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將財產分配給壹個或多個法定繼承人,決定自己的遺產份額。當然,老年人也有權決定將自己的部分或全部遺產交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老年人行使上述權利時,不需要他人同意,包括子女在內的親屬不得幹涉。這種情況下,有沒有遺囑就大不壹樣了。
第四,只要是老人的血,就可以得到壹部分財產。
梁肖的母親說,她離婚時,孩子判給男方撫養。梁肖的父親經常出差,所以梁肖基本上和他的祖父母住在壹起。去年,梁肖的祖父去世,但長孫梁肖沒有得到任何財產。對此,梁肖的母親非常不解。她認為這是梁肖的叔叔們欺負人。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遺產按以下順序繼承:第壹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爺爺奶奶,外公外婆。也就是說,第三代不在法定繼承人之列。所以,孩子的父親在世時,孫子不能直接分享祖父留下的遺產。
5.只要妳立了遺囑,壹切都沒問題。
按照人們壹般的理解,只要立了遺囑,喪事就已經安排好了。其實沒那麽簡單。有遺囑不代表立遺囑人的意誌可以完全實現。如果出現以下情況,繼承遺產會有麻煩。
1,遺囑繼承可以順利進行,前提是所立遺囑必須合法有效。如果遺囑最終被認定無效,遺囑繼承顯然是不可能的。
2.遺囑對財產和財產線索不清楚。比如,遺囑人在遺囑中只寫明了自己有多少財產,但是他們以什麽形式存在,財產在哪裏,這樣的遺囑實現起來就非常困難。比如我在遺囑裏只說了我有多少錢,不知道錢在哪家銀行,存單在哪。可想而知後人“尋寶”有多難。如果找不到相應的證件,這些財產無異於“損失”。
3,遺囑保存不當,等於不立。在實踐中,有的人收起了遺囑,有的人並不知道這件事。試想,如果立遺囑人突然去世,那麽沒有人知道他立了遺囑。如果沒有找到遺囑,那麽這樣的遺囑就等於沒有。
4.成為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並不意味著壹定會得到遺產。根據我國法律,繼承人在下列情況下喪失繼承權。具體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為了爭奪繼承權而殺害其他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嚴重虐待被繼承人的;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六、立遺囑不是妳自己的事,遺囑必須是妳的子女接受的。
很多老人害怕遺產的“分配不公”會造成子女之間的矛盾。我擔心如果孩子不接受遺囑方案,立遺囑也沒用。遺囑是立遺囑人處置其個人財產的行為。只要遺囑是他真實意思的表達,內容合法有效,遺囑就是有效的。立遺囑不必征得繼承人同意,遺囑是否生效與繼承人是否接受遺囑內容無關。
七、子女不在壹起,不能立遺囑。
子女立遺囑不需要到場,也不用提前告知。但是繼承的時候,所有繼承人都要到場。當然,這時候如果有些繼承人由於各種因素不能親自到場,也可以委托他人。比如出具委托書,委托某人代為辦理繼承事宜。當然,這種委托書最好公證。
八、盡量不要用* * *隨性。
王和錢是夫妻,育有壹兒壹女。王某和錢某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了壹套樓房,王某寫了壹份有王某和錢某簽字的遺囑,註明遺留房屋由其孫子小王繼承。夫妻二人相繼死亡後,小王持上述遺囑將父親、姑姑告上法庭,要求將王、錢留下的房屋歸自己所有。
舅媽對遺囑的字跡和立遺囑人的簽名沒有異議,但她認為錢只是在遺囑上簽字,並沒有參與遺囑的撰寫。因此,該遺囑的形式不是錢自擬的遺囑,也不符合遺囑的形式要求。對此,小王也提供了壹段視頻。視頻顯示,王爺爺宣讀了壹份書面材料,內容與上述遺囑壹致。錢奶奶壹邊聽壹邊點頭。王看過後,兩人在書面材料上簽了字。結合上述遺囑及視頻資料,法院最終決定支持小王的訴訟請求。如果小王沒有視頻等佐證,就很難完全確認錢奶奶遺囑的真實意思。
* * *相同遺囑分三種:第壹種是簡單* * *相同遺囑,即幾份遺囑的內容完全獨立,只記載在壹個遺囑載體上;第二類,互立遺囑,遺囑人互相遺贈或者指定對方為自己的繼承人;第三類,牽連* * *與意誌,互以對方的意誌為條件。後兩種遺囑具有協議性質,類似於合同。除了第壹類,實際上是幾份獨立的遺囑,其他兩種都是根據中國法律限制使用的。之所以限制* * *的使用,是因為* * *遺囑的存在使得遺囑效力難以確定,限制了立遺囑人的意誌自由。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建議盡量不要用* * *了。
在國外,立遺囑是很常見的事情,很多人都有自己的律師負責。但是由於中國人的觀念不同,很多人會這樣做。我們看到的更多的是因為財產繼承糾紛鬧上法庭的新聞。其實很多糾紛是完全可以避免的。如果能更好的處理這件事,就能更好的避免孩子反目成仇的現象。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4-22。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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