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企業履行碳排放控制責任,實現本市碳排放控制目標,規範本市碳排放相關管理活動,促進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控制溫室氣體排放“十二五”規劃》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碳排放配額的分配、結算和交易,以及碳排放監測、報告、核查和審定等相關管理活動。第三條(行政部門)
市發展改革部門是本市碳排放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本市碳排放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實施、監督保障。
本市經濟信息化、交通建設、商務、交通港口、旅遊、財政、統計、質量技術監督、金融、國資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職責,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委托上海市節能監察中心履行。第四條(宣傳和培訓)
市發展改革部門和相關部門應當加強碳排放管理的宣傳和培訓,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參與碳排放控制活動。第二章配額管理第五條(配額管理制度)
該市建立了碳排放配額管理制度。年度碳排放量達到規定規模的排放單位,納入配額管理;其他排放單位可向市發展改革部門申請納入配額管理。
納入配額管理的行業範圍和排放單位碳排放規模的確定和調整,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制定,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納入配額管理的排放單位名單由市發展改革部門公布。第六條(總量控制)
本市碳排放配額總量根據國家控制溫室氣體排放的約束性指標,結合本市經濟增長目標和合理控制能源消費總量的目標確定。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碳排放配額控制碳排放總量,履行碳排放控制、監測、報告和配額結算責任。第七條(分配方案)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制定本市碳排放配額分配方案,明確配額分配的原則、方法和流程,報市政府批準後實施。
在制定配額分配方案過程中,應當聽取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有關專家和社會組織的意見。第八條(配額的確定)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綜合考慮配額管理單位的碳排放歷史水平、行業特點和前期節能減排行動,采用歷史排放法、基線法等方法確定各單位的碳排放配額。第九條(配額分配)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碳排放控制目標和工作安排,通過配額登記制度,采取無償或者有償方式向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分配配額。第十條(配額的繼承)
實行配額管理的單位合並的,其配額和相應的權利義務由合並後存續的單位或者新設的單位承繼。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進行分離的,應當根據排放設施權屬情況制定合理的配額分離方案,並報市發展改革部門備案。其配額及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在分離後由擁有排放設施的單位繼承。第三章碳排放核查和配額結算第十壹條(監測系統)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應當在每年6月65438+2月31前,制定下壹年度碳排放監測計劃,明確監測範圍、監測方式、頻次和責任人員,並報市發展改革部門。
納入限額管理的單位應加強能源計量管理,嚴格按照監測計劃實施監測。監測計劃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向市發展改革部門報告。第十二條(報告制度)
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編制本單位年度碳排放報告,並報市發展改革部門。
年碳排放量在1萬噸以上,但尚未納入配額管理的排放單位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向市發展改革部門提交年度碳排放報告。
提交碳排放報告的單位應當對所報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第十三條(碳排放核查制度)
本市建立了碳排放核查制度,由第三方機構對配額管理單位提交的碳排放報告進行核查,並於每年4月30日前將核查報告報送市發展改革部門。市發展改革部門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核查;根據本市碳排放管理工作部署,也可以由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核查。
在核查過程中,納入配額管理的單位應當配合第三方機構開展工作,如實提供相關文件和資料。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獨立、公正地開展碳排放核查。
第三方機構應對核查報告的規範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並對被核查單位的商業秘密和碳排放數據負有保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