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環境配套設施,是指住宅區內為主體建築服務的室外道路、地面鋪裝、庭院、綠化、景觀小品、擋土墻、圍欄、環衛設施、物業管理設施和房屋。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我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新建的住宅小區,已建成的住宅小區不適用本辦法。第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住宅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建設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下屬的房地產綜合開發管理機構負責住宅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建設的日常管理。第五條住宅區環境設施工程應當與主體建築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同時交付使用,實行統壹的物業管理。第二章總則第六條環境配套設施居住區的道路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紅線寬度: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分為居住區道路(與城市支路同級)、居住區道路、組團道路和居住區道路,其中居住區道路紅線寬度不小於20m,居住區道路寬度不小於14m,組團道路寬度不小於10m,居住區道路寬度不小於2.5m..
(二)結構要求:居住區道路荷載等級按城市支路設計,居住區道路和組團道路荷載等級按城市支路設計。
(3)坡度處理:車行道縱向坡度小於8%,人行道路縱向坡度小於4%。與街道相鄰的房屋入口如開設,標高應與道路坡度相適應,臺階不應進入道路紅線。第七條居住區環境配套設施的地面處理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覆蓋範圍和內容:非居住用地和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用地應覆蓋軟硬路面。在社區適當位置設立休閑廣場或中心廣場,配備遮陽設施和休閑椅。設置為殘疾人無障礙通道。
(2)結構要求:硬質鋪裝地面滿足承載輕型貨車(載重2噸以下)的要求。
(3)地面排水:硬質鋪裝地面應設計有組織的排水。第八條居住區環境配套設施綠地建設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壹)居住區內所有綠地均應綠化,並發展垂直綠化。塊狀綠地采用草坪結合樹(灌木),其中樹(芙蓉)冠水平投影比例大於綠地面積的20%。
(二)新建建築綠地率不應低於30%;舊城改造中綠地率不低於25%。第九條居住區應當采用透明形式封閉,合理確定出入口。社區應當配備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保安用房、洗衣房等為社區服務的公共設施。第十條居住區環境配套設施的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準》的要求,采用先進的運輸技術,配備相應的垃圾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理設施。第十壹條居住區環境設施建設和投資標準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壹)申報全國優秀居住區,環境配套設施的資金投入應不低於主體工程造價的05%;
(二)申報省級優秀住宅小區,環境配套設施的資金投入應不低於主體工程造價的10%;
(三)城市中的普通住宅區,環境配套設施的資金投入不應低於主體工程造價的5%。第三章設計與施工第十二條住宅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工程的實施範圍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第十三條居住區環境設施設計方案應當通過設計招標的方式確定。第十四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設計要求,會同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開發建設單位提交的環境配套設施建設總平面圖和建設方案,審查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的住宅小區前期物業管理合同,征求相關部門意見,並對符合規劃設計的建設工程核發規劃許可證。
開發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其他有關批準文件後,方可申請辦理開工手續。第十五條承擔住宅區環境配套設施建設的開發建設單位,必須具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資質等級。第十六條住宅配套設施建設應實行建設監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居住區環境配套設施實施質量監督管理。第四章竣工驗收第十七條住宅小區環境配套設施工程竣工後,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竣工驗收申請,驗收工作由開發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建設、房產、環衛、綠化、市容、物業、公安、消防、街道辦事處(社區)等單位參加驗收。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住宅區環境配套設施的竣工驗收進行監督。
住宅區環境配套設施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得入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