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水利、電力等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管理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執行本辦法。第三條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獨立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四條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執行國家和省建設工程標準及有關工程造價管理的規定;
(二)制定本市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工作規則和實施細則;
(三)負責工程造價活動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四)負責對參與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當事人及其從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五)負責建築材料和設備價格信息的收集和發布,以及成本指數、指標測算和工程成本監控工作;
(六)其他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
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設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第五條縣(市)區管委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建設工程標準和有關工程造價管理規定;
(二)負責工程造價活動的全過程監督管理;
(三)配合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對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當事人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收集工程建設材料設備價格信息並向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五)其他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監督管理。第六條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項目審批權限負責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和備案。
財政行政部門負責對預算單位基本建設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審計機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職責,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審計監督。
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建設工程造價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七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並接受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第二章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第八條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遵循投資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預算或者招標控制價、預算或者招標控制價控制竣工結算的原則。第九條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壹)編制、審查和調整建設項目投資估算、設計概算、施工圖預算、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工程竣工結算和竣工決算;
(二)對招標文件中的工程造價條款提出建議;
(3)項目投標價格的合理性分析;
(四)工程計量的確定、工程款的審核、資金使用計劃的提出、合同的完善、設計變更的參與、工程核實和工程索賠的處理;
(五)工程設計和施工方案的優化建議;
(六)建設項目的經濟評價和後評價;
(七)工程造價鑒定;
(八)協助建設單位進行投資分析和風險控制,提出投融資方案建議;
(九)工程造價信息咨詢;
(十)其他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第十條建設參與各方應當委托具有造價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開展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有自己的造價資質,可以自行開展。第十壹條工程造價咨詢人員在承接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應當與委托人訂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費按照公平競爭、自願有償、委托人付費的原則確定,按規定計入工程造價。第十二條投資估算和設計概算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編制。
設計概算應控制在批準或確定的投資估算之內。設計預算批準後,壹般不允許調整。如確需調整,申報單位應對調整預算進行核實,並報原批準部門批準。
因國家政策調整、物價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增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設計預算的。,項目單位應提出調整方案和資金來源,並按規定程序報原初步設計審批部門或設計預算審批部門批準;設計概算超過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提出的投資概算10%的,項目單位應向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報告,投資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可要求項目單位重新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