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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政府重大行政決策行為,推進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人民政府和區縣人民政府(以下統稱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需要報上級機關批準的,政府應當按照本規定提出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後,報上級機關批準。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依法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政府依照本規定提出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後,應當依法提交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第三條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科學、民主、合法的原則,實行公眾參與、專家咨詢、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決定相結合的行政決策機制。第四條本規定由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實施。

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審查決策的合法性。

行政監察機關負責對政府職能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決策和執行情況進行行政監察。第二章決策範圍第五條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是指政府就關系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涉及社會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問題作出的決策。第六條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以下簡稱決策)包括以下內容:

(壹)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編制和修訂各類經濟、社會、文化發展和公共服務總體規劃;

(三)重大財政資金的使用,重大政府投資項目的安排,重大國有資產的處置;

(四)開發利用重要自然資源;

(五)制定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土地管理、就業、社會保障、文化衛生、科技教育、住房保障、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其他需要政府決策的重大行政事項。第七條下列事項不適用本規定:

(壹)政府規章的制定和地方性法規的起草;

(二)政府人員的任免;

(三)制定政府內部事務管理辦法;

(4)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決策程序已有規定的其他事項。第三章決策程序第壹節決策起草第八條政府行政首長或者分管領導可以直接提出決策建議,並指定決策起草部門。

政府辦公廳(室)和政府各職能部門可以向政府提出決策建議;下級政府可以向上級政府提出決策建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直接或者通過政府各職能部門向政府提出決策建議。政府行政首長或者分管領導在收到決策建議後批準同意啟動決策程序的,應當指定決策起草部門。第九條決策起草部門可以自行組織起草決策草案,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研究機構起草決策草案。決策草案應當包括決策目標、任務、措施和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行部門和協調部門、預算、決策後評估方案等內容。,並應附有該決定的起草說明。

起草決策草案應當有法律和政策依據,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決策事項涉及的相關情況。

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擬定兩個以上備選決策方案。第十條決策起草部門應當對決策草案進行決策風險評估。決策風險評估可以分類委托給相關的專門研究機構。

決策風險評估報告應當根據決策需要,對決策草案進行成本效益分析,從財務、經濟、社會穩定、環境生態或者法律糾紛等方面進行風險評估,並提出相應的防範、緩解或者解決措施。第十壹條決策起草部門應當組織專家咨詢會,邀請5名以上相關領域的專家或者委托專業研究機構對決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咨詢。經論證後,由專家或專業研究機構出具有簽名或蓋章的書面咨詢意見。

政府應當建立決策咨詢專家庫。第十二條決策起草部門應當征求本級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和下級政府對決策草案的意見。

決策起草部門應當就其他部門和下級政府反饋的不被采納的意見,與提出意見的單位進行協商;協商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決策起草部門應當作出專項說明。

決策起草部門應當根據風險評估報告、專家意見以及其他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意見,進行修改,形成決策征求意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