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慶功倉貢波布有限公司,這個可以註冊嗎?

註冊公司壹般符合以下五個條件。

(1)股東符合法定人數;有限責任公司由50人以下的股東出資設立。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2人限額3萬多。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也不得低於法定註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投資公司五年內繳足。壹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65438+萬,需壹次性繳足。

(3)股東* * *同意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從2009年開始,部分地區有文件規定可以申請免除初始註冊資本,但對於此類申請人,申請對象有限,適用於註冊資本65438+萬元以下的有限責任公司(壹人有限責任公司除外)。

(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於2002年2月2日65438號駁回香港華博訴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壹案,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經濟糾紛案件涉嫌經濟犯罪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的規定,按照先刑事後民事的原則,將該案移交遼寧省公安廳偵查。

2.明確壹切從華晨股權歸屬開始。

梳理整個“楊蓉事件”,關鍵是梳理華晨的股權“歸屬問題”。可以說壹切都是從這裏開始的。

“楊蓉事件”股權糾紛中涉及的“華晨”是指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CBA)——以下簡稱“華晨中國”。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CBA)是壹家在香港和美國上市的公司。中國人民銀行下屬的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持有華晨中國39.4%的控股權,社會公眾持股56.9%,董事、吳、蘇強等持有剩余3.7%(是2002年)。

華晨中國於6月1992+00在紐約成功上市,融資8000萬美元,是中國第壹家在美國上市的公司。

所謂“股權之爭”,其實是指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作為華晨中國的大股東,在華晨中國39.4%股權的歸屬問題。

楊蓉聲稱70%的輝煌應該屬於我。

在以楊蓉為董事長的香港華博財務有限公司訴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壹案中,原告的起訴書稱:

“原告華博財務有限公司於1991年2月在香港註冊為私人有限公司,註冊資本為10萬港元。原告於1991年7月與沈陽金杯汽車制造有限公司、海南華銀信托有限公司合資成立中外合資企業——沈陽金杯客車制造有限公司。為謀求上市,原告於1992年初在百慕達設立項目公司——華晨中國汽車控股有限公司(簡稱CBA),原告持股100%,並將原告在中國沈陽金科的股權資產註入CBA公司。合資各方決定將其CBA股份調整為基金股份,以適應在紐約的標準化上市。於是,1992年5月,原告華銀、中國人民銀行教育司、中國金融學院發起成立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除中國人民銀行教育司投資65438+萬元外,其他資金均由原告投資。此次調整後,CBA的控股股東名義上劃歸被告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名下,但實際上該基金會並未向CBA投入壹分錢,原告也沒有與被告簽訂任何股權轉讓的法律文件。CBA公司於1992年6月和10年6月在紐約成功上市,隨後原告先後成立了上海華晨實業公司、香港華晨汽車控股公司和珠海華晨控股有限公司..上述公司的股權也放在被告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名下,但該基金會實際上並未出資。”

由於種種原因,原被告和被告均未確認各自的投資及投資權益。2002年3月,遼寧省政府根據內部文件認定原告的全部投資和投資權益為國有資產,開始實施全面接管。原告認為,被告對上述公司沒有實際投資,沒有參與華晨集團的經營管理,依法不享有對上述公司的投資權利。但原告也承認借用被告的名義進行投資,對公司的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被告也應享有壹定的投資權利,但比例不得超過法定限額。

那麽,楊蓉認為應該屬於他的資產有多少?楊蓉在美國接受采訪時說:“70%應該屬於投資方,屬於我。”

4.股權真相:楊蓉是受國資股東委托管理“華晨中國”的經營者。

按照楊蓉目前在美國的說法,當時楊蓉在華晨中國上市時,只是“借用”基金會的名義進行上市審批等業務事宜,而基於“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基金會最多只能享有30%的無形資產。

相反的觀點認為,楊蓉是受國資股東委托管理華晨中國的經營者。事情的真相是什麽?

現有資料顯示,中國金融教育發展基金會成立於4月29日,1992,中國人民銀行教育司出資65438+萬元,華晨集團出資1萬港幣。楊蓉認為,根據《公司法》中“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楊蓉擁有基金會的絕對股權。不過,基金會副秘書長何曾在接受《商業周刊》采訪時表示,基金會是壹個非營利組織,不是公司。協會只有發起人,沒有出資人,更不用說股東了。楊蓉註冊時捐了錢,但那是捐款。“基金會接受大量捐贈資產。壹旦捐贈,資產將成為公共財產,與捐贈人無關。”財政部企業司壹位官員在接受《商業周刊》采訪時表示:“我們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華晨系國有資產。”遼寧省也明確表示,楊蓉是國有資產的運營者。壹位知情人士表示:“在華晨起步和發展的整個過程中,基金會這個國家資本的承擔者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它不僅給了華晨很多政策,還幫助華晨獲得了需要的貸款,解決了很多問題,平息了很多風波。可以說,沒有基礎,輝煌就沒有今天。否則,楊蓉是壹個多麽聰明的人。為什麽他在家裏反復強調輝煌屬於國家?”

相關人士證實,楊蓉在出國前從未承認以國有資產持有“華晨中國”股份。他還多次在公開場合強調“華晨中國”在中國屬於國家,面對媒體和公司員工。

華晨(CBA)在美國和香港上市時發布的招股書中,明確表示公司(CBA)的大股東是基金會所代表的國家。招股說明書由董事長楊蓉簽署,具有法律效力。

那麽,為什麽楊蓉在國內的時候說“輝煌是民族的”,在國外的時候說“70%是自己的”?

5.寧波項目,離職原因之壹?

根據楊蓉在美國告訴媒體的版本,國家有關部門於2002年3月31日發文,將華晨的產權劃歸遼寧省,遼寧省成立工作組,對華晨的資產進行全面清查、清查和接收。楊蓉說,在接收資產之初,他積極配合,但由於與工作組意見分歧,工作組拒絕投資寧波和所謂的“杭州灣”項目,激化了楊蓉與遼寧省的矛盾。楊蓉擔心自己會受到“迫害”,並於當年5月離開了美國。真相是什麽?我們逐壹調查了幾個“離職原因”:

寧波項目。2002年3月21日,華晨汽車控股公司與英國路虎汽車公司組建合資公司的消息在英國發布。消息稱,雙方已簽署戰略聯盟,合作領域包括:現有路虎25/45的中國制造、新型小型車的聯合開發、發動機供應和聯合制造。消息稱,該項目將首先在中國寧波制造路虎25系中級車,在英國制造45系高級車。對於這個項目,相關人士的評價是“既不合理也不合法”。該人士表示:“寧波項目總投資654.38+0.8億美元,其中僅50萬臺發動機就需要654.38+0億美元;路虎汽車項目也需要8億美元;然而,華晨當時的市值只有6億美元。我該投資什麽?”

“此外,在策劃這個項目的過程中,楊從未在董事會討論過,也沒有形成任何決議,更沒有考慮過其他股東的想法。他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做了這件事。當然,他的做法遭到了其他股東的反對。”“寧波計劃不是楊蓉離職的直接原因,而是壹個導火索”。

6.離開調查的第二個原因是迫害?

被迫害。楊蓉指責遼寧在海外“無所不包”。楊蓉說,在分歧之下,工作組開始編造他反對華晨汽車與寶馬在沈陽合作項目,遼寧省公安廳也開始調查他貪汙5億元國有資產等經濟犯罪。楊蓉說,看到錯誤的勢頭,他在2002年5月底離開了美國。

中共十六大期間,遼寧省常務副省長郭廷標在接受港媒采訪時否認了楊蓉關於“華晨集團是其私人資產,國家會拿走”的指責,並表示已與楊蓉協商,包括同意給他部分股權,以體現他的貢獻。而是“胃口太大”“太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