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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莊市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暫行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理醫療糾紛,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維護患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意測驗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的醫療糾紛預防與處置。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醫療糾紛,是指醫患雙方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檢查、診療、護理行為和結果及其原因的認識和責任產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第四條醫療糾紛處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規範處理、便民及時和屬地管理的原則。第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職責,指導和監督醫療機構做好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的指導。

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醫療責任保險的監督管理。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醫療機構的治安管理,維護正常的醫療秩序,依法處理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第六條新聞媒體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恪守職業道德,客觀公正報道醫療糾紛,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第七條本市建立醫療責任保險制度,鼓勵醫療機構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第八條市、縣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醫調委),分別負責市區、縣(市)的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工作,並接受當地司法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醫調委調解醫療糾紛不收取任何費用,工作經費由本級財政保障。

醫療糾紛調解規則由醫調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民民調解》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並報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第二章預防第九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規範醫療機構執業準入,加強對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的監督管理,提高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的醫療服務質量。第十條醫療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建立健全醫療安全責任、醫療質量監控與評價、醫患溝通、醫療事故責任追究等制度和醫療糾紛處理預案。

醫療機構應當安排接待場所,配備專門人員接待患者的咨詢和投訴。第十壹條醫務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衛生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

(二)遵守職業道德,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隱私;

(三)努力學習,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

(四)在診療活動中,應當說明患者的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和替代醫療方案,並取得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

(五)因搶救垂危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六)按照規定書寫病歷,不得隱匿、偽造或者銷毀醫療文書及相關物品和資料。第十二條患者及其近親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遵守醫療機構的規章制度;

(二)向醫務人員如實陳述病情,配合醫務人員進行診斷、治療和護理,並按要求簽署相關知情同意書面材料;

(三)按照規定支付醫療費用;

(四)醫療糾紛發生後,依法表達意見和要求。第十三條公立醫療機構應當參加醫療責任保險,非公立醫療機構可以自願參加醫療責任保險。

市衛生行政部門可以通過招標等方式確定承保醫療責任保險的保險機構。

保險費用從醫療機構業務經費中支付,按規定列入醫療機構成本;醫療機構不得因參加醫療責任保險而提高現有收費標準或變相增加患者負擔。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指導、督促醫療機構落實治安防範制度、措施和治安工作規範,及時發現和整改治安隱患。第三章報告和處置第十五條醫療糾紛發生後,醫療機構應當及時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啟動醫療糾紛處置預案,並按照下列程序處理:

(壹)及時組織醫院專家會診,將會診意見告知患者或患者近親屬;

(二)在醫患雙方在場的情況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封存或者啟封實物及相關病歷資料;

(三)患者在醫療機構死亡的,應當按照規定將屍體移至太平間或者殯儀館。醫患雙方都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進行屍檢;

(四)告知患者或者其近親屬處理醫療糾紛的方法和程序,回答其詢問和疑問;

(五)患者或患者近親屬及其他人員嚴重擾亂醫療工作秩序且不聽勸阻的,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六)已參加醫療責任保險的醫療機構應當如實向醫療責任保險承保機構提供醫療糾紛情況;

(七)處置結束後,向衛生行政部門提交醫療糾紛處置報告,如實反映醫療糾紛的發生、調查和處理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