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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偵查術語解釋中的關鍵嫌疑人

1.刑事偵查:是在認識犯罪活動、偵查活動及其相互作用規律的基礎上,研究揭露和確認犯罪、揭露和確認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和對策的應用學科。

2.比較研究法:是將古今中外具有相似對象的研究課題、項目及相關內容進行比較分析,通過批判和取長補短來完善和發展自己。

3.刑事偵查的研究對象主要是偵查活動的方法、對策和規律,以及犯罪行為與偵查活動相互作用的特殊矛盾。

4.邏輯證明:是通過必然性推理證明壹個命題為真的思維方式。5.偵查假設:是指根據已有的案件事實材料,借助邏輯推理、邏輯證明和邏輯規律,對案件的部分或全部內容進行解釋的假設。

6.刑偵中的同壹認定:指在壹定時間內,某種物質分解或分離的部分、痕跡、影像與某種物質的特征相壹致的理論。

7.犯罪現場勘驗:是指偵查人員在犯罪現場勘查過程中,為了查明案情,收集偵查線索和犯罪證據,依法對了解案件情況的人進行的調查詢問。

8.刑事偵查:是公安機關根據法律和國家賦予的權力,運用各種偵查措施和手段,運用刑事科學技術,發現、控制、揭露和證明刑事犯罪的壹項專門工作。

9.刑事偵查基本原則:依據國家法律和黨的政策,刑事偵查人員履行職責應當遵循的基本規則,業務思想和行為規範制定。

10.犯罪現場勘驗:是偵查人員借助感覺器官和科技手段,對犯罪現場的有關痕跡、物品、人、屍體等進行觀察、展示、記錄、提取、分析、檢驗,發現、收集偵查線索和犯罪證據的偵查活動。

11.個別勘驗:偵查人員在就地觀察的基礎上,對現場與犯罪行為有關或者可能有關的痕跡、物證逐壹進行勘驗、檢查。

12.局部觀察:是指偵查人員在全天巡視現場的基礎上,按照犯罪現場勘驗所確定的範圍、重點和順序,將現場劃分為若幹部分,然後組織現場偵查人員負責分工或集中力量,對犯罪現場的物體的特征、狀態、位置及其相互關系逐壹進行觀察、研究和記錄。13.整體巡視:偵查人員對周圍環境、犯罪現場外部以及它們之間的關系進行整體檢查。

14.動態勘驗:在靜態勘驗的基礎上,借助各種技術手段和方法,觀察、記錄和檢驗客體未暴露部分的特征和變化,尋找和發現相對隱蔽和痕跡的痕跡、物證,研究痕跡、物證的形成機制及其與犯罪行為的關系。

15.靜態勘驗:是在不接觸勘查對象的情況下,觀察、記錄、檢查勘查對象的位置、狀態、特征,研究其暴露部分的結構特征、形態變化,以及與其他物體、犯罪行為的關系,發現和發現明顯的痕跡、物證。

16.犯罪現場勘查:是刑事案件發生後,偵查人員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明犯罪事實,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人、物、物進行現場勘驗、實地調查的壹種偵查措施。

17.犯罪現場勘驗:是指偵查人員在收集各種現場材料的基礎上,通過分析研究,對相關問題進行推斷,為進壹步偵查奠定基礎的壹種活動。

18.刑偵信息工作:公安機關通過對刑偵信息的收集、整理、傳遞、存儲、檢索和利用,對刑偵信息進行加工處理的有機過程。

19.刑事偵查信息系統:指通過采取相關措施,為完成刑事偵查而提供偵查信息流的有組織的程序。

20.聯合偵查(Combined investigation):壹個刑事偵查部門將同壹罪犯或壹群罪犯所犯的壹系列案件並聯起來,統壹實施偵查措施。

21.辨認:是指偵查人員為了查明犯罪事實,組織有資格的人員對涉案的有關人員、不明屍體、物品進行辨認、鑒定的壹種偵查措施。

22.個人識別:是通過識別器對被識別人的識別,解決人與人是否同壹的識別問題。23.屍體辨認:指與案件有關的無名屍體的辨認,多為查明死者身份。

24.物品鑒定:是指由鑒定人對與案件有關的物品進行鑒定,以解決物品是否相同或歸誰所有或在哪裏生產銷售的鑒定。

25.地點識別:是用標識符對壹個地點進行識別,以解決該地點是否相同。

26.公開鑒定:調查者組織鑒定人,在被鑒定人或被鑒定物品持有人知曉的情況下,對被鑒定物品進行鑒定和認證。

27.秘密鑒定:調查者在被鑒定人或被鑒定物持有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組織鑒定人對被鑒定物進行鑒定。

28.直接鑒定:是鑒定人通過對物體的直接觀察或感知而做出的鑒定。

29.間接辨認:是指辨認者通過某種中介,如觀看犯罪嫌疑人的照片或視頻,了解物體的特征的辨認。

30.正面識別:就是把被識別的人和若幹長相相似的人混在壹起,讓識別者面對他們。

31.側面識別:是識別者不與被識別者直接接觸的識別。

32.搜查辨認:在搶劫、詐騙、強奸等案件的偵查中,如果沒有發現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可以根據類似案件的規律性特征,引導被害人、證人尋找、辨認犯罪嫌疑人可能停留或者活動的場所,從而確定犯罪嫌疑人。

33.追捕:是追捕犯罪嫌疑人作案後逃跑的應急措施。

34.堵截:是選擇適當地點,在在逃犯罪嫌疑人可能經過的路線上,公開或秘密地布置警力,發現、控制、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壹種偵查措施。

35.訊問:是在追捕、堵截或其他偵查措施中,對可疑人員進行詢問、檢查,以明確其身份,發現和抓獲犯罪嫌疑人的壹種措施。

36.偵查實驗:是指在相同或相似的條件下,為了查清案情,確認某些與犯罪有關的事實和現象,而在偵查過程中對某物或行為進行的再現實驗。37.通緝:是公安機關抓捕逃犯、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脫逃的服刑人員的壹種措施。

38.通報:是公安機關通報、交換犯罪信息,請求協助查找、偵查、控制線索、證據和犯罪嫌疑人的壹種工作措施。

39.排底查找:偵查人員在勘查犯罪現場、分析案情的基礎上,根據對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分析判斷,在壹定範圍內對可疑的人、事、物逐壹排查,查找偵查線索和犯罪嫌疑人,排除與案件無關的嫌疑人。40.偵查線索:與刑事案件有關的跡象或事物。

40.偵查線索:與刑事案件有關的跡象或事物。

41.普偵:是指按照確定的排隊條件,將具備作案條件的人全部納入偵查視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全面搜索,無遺漏、逐壹排查。

42.調查訪問(Investigation visit):又稱調查詢問,是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件事實、收集證據、揭露和確認犯罪行為,對與案件有關的人、事、物以及知道此事的人進行公開或者秘密的詢問的專門偵查活動。

43.公開調查:受訪者以調查者的身份,直接、公開地向受訪者詢問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情況。

44.秘密調查:是調查人員在不暴露身份和調查意圖的情況下進行的調查訪問,是針對被調查對象和內容的特殊性而采取的壹種調查形式。

45.個別訪談(Individual interview):是指為了查明某個問題或某人的具體情況,向了解某事的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個別收集證言的方法。

46.走訪:是指偵查人員深入案件現場或與案件有關的場所的周圍群眾,調查了解他們在案發前後對案件的所見所聞,了解可以做的事情,尋找偵查線索,獲取證人證言。

47.立案:是指公安機關接到舉報材料後,確立為刑事案件,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符合刑事立案標準,屬於自己管轄的工作過程。

48.訊問: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為了查明案件的真相,依照法律的規定,以訊問的形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偵查,以取得其供述或辯解。

49.預審: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詢問、調查,在查清案件事實的基礎上,決定是否將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訴的偵查活動。

50.偵查方案:在刑事案件偵查壹般規律的指導下,針對案件實際情況,在分析研判案情的基礎上,對整個偵查破案工作進行總體規劃和具體部署。

51.案件:刑事案件的行為人及其犯罪活動相關情況的各方面的總和。

52.偵查終結:是指公安機關經過壹系列偵查活動,決定偵查終結,作出刑事案件處理決定,根據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足以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結論的壹種訴訟活動。

53.偵查羈押期限: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期間被羈押的最長期限。

54.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依照法定程序,對案件中的某些事實和情況重新進行偵查的訴訟活動。

55.退回補充偵查:指決定補充偵查的機關退回原偵查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56.自行補充偵查:是指由決定補充偵查的機關對案件進行補充偵查。

57.破案:是指偵查人員通過壹系列偵查、調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及其主要犯罪事實,在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

以及進壹步追繳、收集和審查贓物等刑事證據的偵查步驟。

58.破案會戰:是公安機關在壹定時期、壹定範圍內,在刑事案件數量或積案增多,社會治安形勢惡化的情況下,集中警力突擊破案的壹種偵查措施。

59.追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是指公安機關采取相應措施逮捕在逃犯罪嫌疑人或逃犯,使其接受訴訟或法律制裁的壹種偵查措施。

60.網上追逃:是指利用計算機網絡搜索、查詢可疑人員和在逃犯罪嫌疑人信息,從而發現、抓獲在逃犯罪嫌疑人的追逃方式。

61.公安部a級通緝令:指為抓捕公安部認為應當重點緝捕的逃犯而發布的命令。

62.公安部B級通緝令是指公安部根據省級公安機關的請求,發布的緝捕逃犯的命令。

63.刑偵控位:刑偵部門以公開、秘密的方式對易受犯罪嫌疑人侵害、利用、頻繁介入的行業和場所進行控制,是壹項基礎性的業務工作。

64.刑偵陣地:是公安機關刑偵部門提前安排力量秘密偵控犯罪的場所,可能與犯罪嫌疑人直接競爭。

65.贓物控制:是指刑事偵查部門為發現和收集贓物證據,抓獲犯罪嫌疑人,安排力量對犯罪分子可能轉移、隱匿、修改、變賣、銷毀贓物的場所進行監控的壹種偵查措施。

66.犯罪現場攝影:是根據現場勘查的要求,利用攝影技術,真實記錄和固定現場情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痕跡、物品的壹種技術方法。

67.現場定向攝影:它反映整個犯罪現場及其周圍環境,記錄和固定現場的位置及其與周圍環境的內在關系。

68.場地全景攝影:又稱場地全景攝影或概觀攝影,是壹種記錄場地全景與場地內部各部分關系的攝影形式。

69.現場中心攝影:又稱現場關鍵部位攝影,是記錄犯罪現場中心部位,反映現場主要物體特征及其與相鄰物體、痕跡關系的壹種攝影形式。

70.現場細節攝影:是在犯罪現場記錄和固定與案件有關的痕跡和物品的攝影。

71.犯罪現場錄像:是現場勘查人員用攝像機將現場情況和勘查過程真實記錄在錄像帶上的壹種記錄方法。

72.交叉拍攝法:即以現場拍攝的物體為中心,從四個相反的方向交叉拍攝物體。事實上,他朝相反的方向開了兩槍。

73.直線連拍法:即相機沿著物體從壹端向另壹端平行移動,分段拍攝,然後將連續拍攝的幾張照片拼接成壹張完整的照片,以反映物體的全貌。74.旋轉連拍法:將相機固定在壹個拍攝點,通過旋轉相機的拍攝角度,將被攝對象分成若幹段依次拍照,然後將照片拼接成壹張照片。

75.比例攝影:拍攝前在痕跡和物體旁邊放壹個刻度。將標尺和痕跡、物體同時帶入鏡頭。根據標尺的讀數,可以計算出被攝物體的大小以及它們之間的距離。76.犯罪現場勘驗筆錄:指現場勘驗人員對現場情況和勘驗過程所作的書面記錄。

77.犯罪現場繪圖是運用地圖學原理和寫實方法記錄、固定和反映犯罪現場情況的技術手段。

78.場地方位圖:反映場地位置及其與周圍環境關系的地圖。

79.場地全景圖:是反映整個場地全景以及場地內部各部分之間關系的圖。80.場地中心圖:是專門反映場地重要部分的地圖。

81.平面圖:是根據水平正交投影原理,以水平形式繪制自上而下觀察到的物體狀態、位置及其關系的平面圖。

82.平面展開圖:以室內場地平面圖為基礎,假設將室內場地的墻壁和天花板向外推,使場地水平俯視圖、平面圖和仰視圖上的物體和痕跡水平呈現。

83.比例尺地圖:是將立地條件按壹定比例尺縮小後繪制的地圖。84.示意圖:是用示意圖的方式畫出場地概況的圖。

85.犯罪現場: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地方和所有留下與犯罪有關的痕跡和物品的地方。

77.犯罪現場繪圖是運用地圖學原理和寫實方法記錄、固定和反映犯罪現場情況的技術手段。

78.場地方位圖:反映場地位置及其與周圍環境關系的地圖。

79.場地全景圖:是反映整個場地全景以及場地內部各部分之間關系的圖。80.場地中心圖:是專門反映場地重要部分的地圖。

81.平面圖:是根據水平正交投影原理,以水平形式繪制自上而下觀察到的物體狀態、位置及其關系的平面圖。

82.平面展開圖:以室內場地平面圖為基礎,假設將室內場地的墻壁和天花板向外推,使場地水平俯視圖、平面圖和仰視圖上的物體和痕跡水平呈現。

83.比例尺地圖:是將立地條件按壹定比例尺縮小後繪制的地圖。84.示意圖:是用示意圖的方式畫出場地概況的圖。

85.犯罪現場:是指犯罪分子實施犯罪的地方和所有留下與犯罪有關的痕跡和物品的地方。

86.原始現場:指自刑事案件發生後至偵查終結前,現場未受人為或自然因素影響,現場狀態未發生變化的現場。

改變的現場:指從刑事案件發生到偵查過程中,由於自然或人為因素的影響,現場原有狀態發生部分或全部改變的現場。

主體場景:是罪犯實施主要犯罪的地方。

關聯場景:指主場景之外與犯罪行為相關聯的場景。90.真實現場:指罪犯形成的現場。

偽造現場:又稱假現場,是指當事人為了某種目的而故意布置的現場。92.室外現場:指罪犯在室外作案時形成的現場。93.室內現場:指罪犯在室內作案時形成的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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