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設在草海鎮。第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維護民族團結,保障憲法和法律在自治縣的遵守和執行;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第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縣級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法行使自治權。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果不適合自治縣的實際情況,應當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第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並履行應盡的義務。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保護各民族婦女、兒童、老年人和殘疾人的合法權益。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護歸僑、僑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臺灣省同胞在自治縣的合法權益。第七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教育各民族公民互相尊重、互相學習、互相合作、互相幫助,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第八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保障各民族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不受歧視。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擾亂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幹擾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禁止在未成年人中發展基督徒。
自治縣的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第九條自治縣依法實行計劃生育,提倡晚婚晚育,優生優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實現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第十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對各族公民的國防教育。做好征兵、優撫、安置、民兵和預備役建設工作,支持駐縣人民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完成各項任務。第十壹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加強各民族公民的思想道德建設,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第十二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領導自治縣各族人民,在中國生產黨的領導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經濟社會全面發展的科學發展觀,堅持各民族團結奮鬥、繁榮發展的主題,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堅持改革開放。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諧社會的全面發展,把自治縣建設成為經濟發展、文化繁榮、民族團結、社會穩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第二章自治縣的自治機關第十三條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彜族、回族、苗族和其他民族代表的名額和比例,依照選舉法和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確定。
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彜族、回族、苗族的比例可以略高於其人口比例,並且應當有彜族、回族、苗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第十四條自治縣人民政府是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自治縣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它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上級國家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
自治縣的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自治縣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中,彜族、回族、苗族公民的比例可以略高於其人口數。
自治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