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電梯包括載人(載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具體類型、類別和品種應當根據國家特種設備目錄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範確定。
安裝在非公共場所、僅供單個家庭使用的電梯除外。第三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建立電梯安全管理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協助相關部門做好轄區內電梯安全管理工作,將電梯安全管理納入網格化管理體系,督促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發現和報告電梯安全使用隱患,督促落實電梯社會監督員制度,組織協調業主委員會籌集電梯維修、改造和更新資金。第四條市、縣(市)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特種設備監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電梯安全的監督管理。
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建築物內電梯規格和數量配置的設計審查,以及電梯井道、機房、底坑、監控室等建築質量的監督管理;在電梯移交給使用管理單位前,監督施工單位履行電梯安全管理職責。
房地產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受委托管理電梯的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職責;依法辦理和使用住宅電梯專項維修資金。
通信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電梯井道通信信號覆蓋的監督實施。
安全生產監督、公安、規劃、商務、價格、教育、衛生計生、工商行政管理、交通運輸、旅遊、體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電梯生產、經營和使用管理單位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的規定,建立健全電梯安全責任制度,確保電梯生產、經營和使用安全。第六條鼓勵電梯生產、維修和使用管理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第七條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和電梯生產、維修、使用管理單位以及新聞媒體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電梯安全教育和宣傳,普及電梯安全知識,增強公眾的電梯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第八條電梯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提高電梯安全管理和服務水平。第二章生產經營第九條電梯生產單位應當依法取得電梯生產許可證,按照相關國家標準和安全技術規範進行生產活動,並對生產的電梯質量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冒用、塗改、倒賣、出租、出借電梯生產許可證。第十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對其制造的電梯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負責,並履行下列義務:
(壹)提供自電梯監督檢驗合格之日起不少於兩年的質量保證期,並對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電梯進行維修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二)提供出廠說明書、質量證明書、安裝維修說明書、型式試驗合格證等相關技術資料。電梯或主要部件的設計使用壽命應在產品的出廠說明書中明確標註。
(三)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必要的電梯零配件、技術培訓等技術幫助。
(四)對在用電梯的安全運行進行跟蹤調查,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五)發現電梯存在嚴重事故隱患,及時告知電梯管理單位,並向當地特種設備監管部門報告。
(六)電梯因設計、制造等原因存在危及安全的標識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並承擔相關責任。
(七)對電梯報廢、更新和設計變更提出技術指導意見。第十壹條電梯制造單位應當為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新安裝的載客電梯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檢測裝置,並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免費開放電梯運行故障檢測信號接口,方便電梯故障檢測分析和應急救援。
鼓勵制造單位對本辦法實施前安裝的電梯逐步開放電梯運行故障監控信號接口。
電梯運行故障的監控信號應當與日常維護保養單位聯網。第十二條建設工程需要安裝電梯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電梯,確保電梯的規格和數量與建築物的結構和使用要求相適應。
車站、機場等公共交通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建設單位應當選擇公共交通電梯。
施工單位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移交電梯時,應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術檔案、安全使用警示標誌和電梯使用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