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資訊咨詢 -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

(國發[200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地質工作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先導性和基礎性工作,服務於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對地質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為全面提升地質勘查的資源保障能力和服務功能,推動地質工作更好地適應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現作出如下決定:

壹是用科學發展觀指導地質工作。

(壹)充分認識地質工作的重要意義。新中國成立以來,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地質工作,地質勘查和科學研究取得了顯著成就,為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近年來,地勘隊伍管理體制改革取得積極進展,地質事業有了新的發展。但當前地質工作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存在體制不順、活力不足、投入不足、功能弱化、人才匱乏等問題。特別是礦產資源勘查滯後,重要資源可采儲量下降,難以滿足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經濟社會發展與資源環境的矛盾日益突出。加強地質工作是緩解資源約束、保障經濟發展的重要舉措,是推進城鄉建設、開展土地整理的重要基礎,是防治地質災害、改善人居環境的重要手段。我們要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推進社會主義現代化的戰略高度,進壹步提高對地質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加強地質調查、礦產勘查和地質災害監測預警工作。

(2)加強地質工作的總體要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統籌地質工作部署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統籌公益性地質調查與商業性地質勘查,統籌礦產地質勘查與環境地質勘查,統籌國內地質事業發展與地質領域對外開放。深化體制改革,大力推進地質勘查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轉變,加快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地質工作體系。切實加強重要礦產資源勘查,努力實現地質找礦新的重大突破,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更加有力的資源保障和基礎支撐。

(3)加強地質工作的基本原則。堅持立足國內,適度超前,突出重點,完善體系,依靠科技。充分挖掘國內資源潛力,加大找礦力度,提高資源供給能力和保障程度。面向社會需求,搞好統籌規劃,提前部署,開展地質勘探。集中力量加強礦產資源勘查,突出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勘查,增加資源地質儲量。建立政企分工合理、相互促進的地質勘查體制,完善中央和地方各負其責、相互協調的地質工作管理體制,形成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和資金投入的良性循環機制。推進地質理論研究和創新,廣泛應用高新技術和先進適用技術,加快地質工作現代化步伐。

二、明確地質工作的主要任務

(4)突出能源和礦產勘查。能源和礦產資源是重要的戰略資源,必須放在地質勘探的首位。按照深化東(中)部、開發西部、加快海域、開辟新區、拓展海外的方針,重點加強渤海灣、松遼、塔裏木、鄂爾多斯等主要含油氣盆地勘探,積極勘探新陸域、新領域、新地層和重點海域,切實增加可采儲量。加快神東、陜北、陜北、魯西、淮北等大型煤炭基地普查和必要的詳查,加強南方缺煤省份和邊遠地區煤炭勘查。加強鈾礦勘查,盡快發現壹批新的礦產地。積極開展煤層氣、油頁巖、油砂、天然氣水合物等非常規能源資源的調查、評價和勘探。

(五)加強重要非能源礦產勘查。非能源礦產是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物質基礎。以我國急需的重要礦產資源為主要重點,兼顧部分優勢礦產資源,按照東部探深找盲、中部發揮特色、西部重點突破、國外周邊優先的方針,實施礦產資源保障工程。重點加強鐵、銅、鋁、鉛、鋅、錳、鎳、鎢、錫、鉀鹽、金等礦產的勘查。在西南三江、雅魯藏布江、天山、南嶺、大興安嶺等重點金屬成礦帶,合理部署礦產勘查,引導和鼓勵商業性勘查,形成壹批重要資源基地。繼續開展國土資源大調查,積極開展礦產遠景調查和綜合研究,加大西部地區礦產資源調查評價力度,科學評價區域礦產資源潛力,為科學部署礦產資源勘查提供依據。

(六)搞好礦山地質工作。礦山地質工作對合理開發利用資源和延長現有礦山服務年限具有重要意義。按照理論指導、技術優先、勘探探索、外圍拓展的原則,搞好礦山地質工作。加強礦井生產過程中的補充勘探,指導科學開采。加快危機礦山、現有油氣田和資源枯竭城市資源勘查,大力推進深部和外圍找礦。開展伴生礦產和尾礦的綜合評價、勘探和利用。做好礦山關閉復墾的地質工作。

(七)提高基礎地質調查水平。基礎地質調查是提高土地調查程度的基本手段。在重要經濟區域、重點成礦帶和存在重大地質問題的區域,按照多目標、多學科、多技術的要求,系統開展區域地質、地球物理、地球化學和遙感地質調查,建立地質圖形更新機制,為社會提供有效、高效的地質信息服務。開展海洋地質保障工程,開展區域海洋地質調查,探測海岸帶、大陸架和海底地質條件,系統掌握海洋地質基礎數據,摸清海域油氣資源潛力。積極參與國際海洋地質調查計劃和國際海底礦產資源勘探活動。

(八)加強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的調查和監測。地質環境特別是地質災害的調查和監測,是減少地質災害損失,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基礎工作。實施地質環境保護工程,全面提高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環境保護水平。完善全國地下水監測網絡,加強地下水動態調查評價和超采汙染監測。盡快完成重點地區地質災害普查,建立健全群專結合的地質災害防治體系,繼續做好三峽庫區等重點地區的地質災害防治工作。開展基礎設施建設、城市建設和農村建設前期地質勘探,做好西電東送、南水北調、交通網絡建設等重大工程的地質基礎工作。在城市規劃中加強地質災害易發區建設和地質災害風險評估。全面推進農業地質、城市地質和礦山環境地質調查。

(九)促進地質資料的開發利用。地質資料是地質工作服務社會的主要載體。建立和完善地質資料信息共享和社會化服務體系,加快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設全國地質資料中心和全球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投資環境信息服務系統。嚴格執行地質資料匯交制度,開展地質資料專項清理,推進地質資料研究開發,充分發揮現有地質資料的作用,避免重復工作和資料浪費。全面開放地質資料目錄,推進地質圖書檔案和重點實驗室向社會開放,依法及時向社會提供地質信息服務。

第三,完善地質工作體制和機制

(十)完善公共地質工作制度。國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開展公益性地質工作。中央政府主要負責中國能源和其他重要礦產資源的長期調查和潛力評價、基礎地質和環境地質綜合調查以及全國、跨地區和海域的重大地質問題專項調查。省政府主要負責為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服務的基礎地質、礦產地質和環境地質調查工作。實施公益性地質調查應積極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優化項目承擔者。中央和省級政府要按照部門預算管理要求,將公益性地質調查隊經常性支出及其他相關經費列為本級財政支出的重點內容,切實保障公益性地質調查隊運行和工作;項目經費按實際工作量核定。

(十壹)加強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建設。中國地質調查局統壹部署並組織實施中央承擔的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加強相關技術、質量、成果管理和社會化服務。在中國地質調查局直屬單位的基礎上,按照人員精幹、結構合理、裝備精良、能夠承擔重大任務的要求,抓緊建設壹支精而強的中央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面向社會招聘專業技術骨幹,充實野外地質調查技術力量,增強野外調查和科研能力。省級政府也應盡快建設壹支強大的地方公益性地質調查隊伍,中國地質調查局應通過項目聯系對其進行專業指導。

(十二)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資良性循環機制。充分發揮中央、地方和企業的積極性,形成多渠道投入地質勘查的機制。加大對礦產資源勘查的財政投入,註重社會資金的引導作用。國家設立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主要用於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主要通過招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充分發揮各類地質勘查單位的人才和技術優勢。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地勘基金認定的礦產資源實行市場化出讓(包括探礦權、采礦權),收入由中央和地方按比例分成,主要用於補充地勘基金,實現基金滾動發展。完善資源稅、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使用費等政策。合理劃分中央和地方礦產資源收入,按照取之於礦,用之於礦的原則,確定使用方向,規範資金管理。中央財政與省級財政共享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礦業權使用費、礦業權價款收入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省級財政的資源稅收入也要有壹定比例用於礦產勘查。省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省級地質勘查基金。礦山企業的礦產資源勘查支出允許按有關規定收取。

(十三)完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機制。對企業可以投資的商業性地質勘查項目,政府原則上不投資,主要用政策調控改善市場環境,起到引導和促進作用。對於能源等勘探風險較大的重要礦產資源,政府將適當加大前期勘查力度,帶動商業性礦產勘查投資。鼓勵各類社會資本參與礦產資源勘查,培育和壯大商業性勘查市場主體,確立企業在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中的主體地位。各類礦山企業必須依法投資礦產資源勘查或有償取得采礦權,承擔投資風險,享有投資權。鼓勵國有礦山企業探采結合,組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礦業公司或企業集團,增強參與國內外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的能力。鼓勵國有地質勘查單位與社會資本合資、合作組建礦業公司或地質技術服務公司。鼓勵發展多種所有制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公司和靈活的勘查企業。

(十四)培育礦產資源勘查市場。深化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礦業權有償取得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全國統壹、競爭、開放、有序的礦業權市場。加強政策支持和信息引導,完善市場規則,搭建交易平臺,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培育礦產資源勘查資本市場,支持符合條件的勘查開采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融資。培育和規範地質勘查市場中介服務機構,完善礦業權和礦產儲量評估機制,完善礦業權評估師和礦產儲量評估師制度,建立註冊地質師資格制度。

(十五)深化國有地勘單位改革。進壹步落實國務院關於地勘隊伍管理體制改革的方案,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推進國有地勘單位改革。省級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認真總結改革經驗,加大工作力度,因地制宜,區別對待,加強對改革的指導。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實際出發,積極探索加強地質工作的途徑。加強中央管理下的地質勘查隊伍建設,提高礦產資源勘查技術水平和國際競爭力。按照事業單位改革的有關規定,盡快落實國有地勘單位退休人員和職工社會保障政策。對實行屬地管理的地勘單位,地方政府要按照當地統壹政策,加快落實房改所需資金,解決職工住房和基礎設施建設債務過大的問題。對原中央直屬地勘單位,“十壹五”期間,國家繼續實行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主要用於基礎設施建設。積極推進地勘單位與社會職能分離改革。中央管理的煤炭、核工業、冶金、有色、武警黃金、化工、建材、鹽業等地質勘查單位參照上述有關政策執行。

(十六)擴大地質領域對外開放。以開放促改革促發展,全面提高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效率和水平。我們將進壹步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的法律和政策環境,維護外商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合法權益。完善相關政策,加大鼓勵外商投資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力度,積極引進外資、先進技術和管理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國內企業到國外勘探開發重要礦產資源。廣泛開展地球科學和地質勘查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四,增強地質科技創新能力

(十七)推進地質科技進步。完善地質科技創新體系,編制全國地質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建立健全創新激勵機制,營造良好的科研環境。積極開展重大地質問題科學技術研究,突出重點礦種和重點成礦帶地質問題研究,大力推進成礦理論、找礦方法和勘查開發關鍵技術的自主創新。積極開展非常規油氣資源、低品位資源、難利用資源和尾礦資源開發利用技術研究。加快地質工作信息化,繼續實施數字國土工程,在礦產資源勘查中廣泛應用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遙感技術等現代信息技術,加快對地觀測、深部探測和分析測試等高新技術的開發應用。實施地殼探測工程,提高地球認知、資源勘查和災害預警水平。提高地質裝備水平,提高現有地質裝備的利用效率,增強礦產資源勘查核心技術和關鍵裝備的自主研發能力。加強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野外長期觀測站等科技平臺建設。充分發揮地質院校和科研機構在地質科技領域的作用。建立多渠道的地質科技投入體系。國家逐步增加對地質科學技術的投入,合理安排資金用於重大科學技術問題的研究和相關地質工程新技術的推廣。

(十八)積極發展地質教育。大力發展地質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加強地質學科建設,調整優化地質專業設置和教學內容。相關高校應增設地學綜合課程。積極推進地質院校與行業企業的合作建設。加大地質教育財政投入,加強地質院校辦學條件建設。根據地質工作的實際需要,保持合理的地質專業學生招生規模。國家獎學金和貧困生資助政策進壹步向地質類學生傾斜,鼓勵學生報考地質類專業。鼓勵高校地質教師到地質勘查單位掛職,加強地質院校野外實踐教學,鼓勵學生畢業後到地質壹線就業。在中小學教學中增加地球科學內容。加大宣傳力度,普及地球科學、資源環境、地質災害等知識。

(十九)加快地質人才開發。建立健全鼓勵創新的地質人才開發機制和管理制度。培養壹大批品德優良、基礎紮實、知識廣博、專業精深的新型地球科學家。依托重大地質勘查和科技攻關項目,大力培養創新型人才、復合型人才和科技領軍人才;項目負責人中應有壹定比例的中青年技術骨幹。改善野外地質工作條件,繼續落實野外地質工作者工資傾斜政策,完善補貼政策。逐步建立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按貢獻參與勘查開采項目收益分配的新機制,為穩定地質人才隊伍創造良好環境。

五、提高地質工作管理水平

(二十)加強對地質工作的領導。各地區要進壹步提高對加強地質工作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把地質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加強對實行屬地管理的地方公益性地質調查隊和地質勘查隊的管理,落實和完善相關政策,引導各類地質隊伍改革發展。國務院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職責,研究制定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加強協作配合,做好地質工作。要建立健全地質勘查法律制度,嚴格依法行政,依法維護地質工作秩序,為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提供良好的工作環境。

(二十壹)科學編制和實施地質勘查規劃。通過規劃明確地質勘查的發展目標、重點任務和保障措施,協調全國地質工作布局,引導地質勘查資源合理配置。國務院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充分利用現有工作基礎,科學編制地質勘查計劃,分別納入國家和省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做好與相關專項規劃的銜接,通過年度計劃、勘查項目和專項措施實施。省級地質勘查規劃應當符合國家地質勘查規劃的要求,經國土資源部批準後實施。

(二十二)做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國務院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認真履行地質勘查行業管理職能。組織制定地質勘查政策措施,引導各類地質勘查企業健康發展,指導國有地質勘查單位的改革和發展。完善地質勘查技術規範和行業標準,建立健全地質勘查單位資質管理制度,依法規範行業準入。建立統壹的地質勘查行業統計制度,及時提供信息服務。規範和發展行業協會,發揮好行業自律和中介服務作用。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積極配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工作。

(二十三)加強礦業權管理。按照分類管理的原則,調整礦業權審批權限,增強中央政府對重要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的調控能力。根據全國礦產資源規劃,科學設置探礦權,明確探礦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對已發現具有商業價值礦產地的探礦權人,依法維護其繼續勘查、轉讓探礦權和取得采礦權的權利。加強對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禁止圈而不探或以采代探的行為。整頓和規範礦產資源勘查開采秩序,規範礦業權出讓,依法查處礦產資源勘查開采違法行為。

(二十四)發揮地質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各級政府要積極創造條件,改善環境,充分發揮現有地質隊伍和地質工作者的作用。廣大地質工作者要進壹步解放思想,轉變觀念,主動面向經濟社會發展的主戰場,積極拓展為現代化建設服務的領域。要適應新形勢的需要,加強業務培訓,不斷更新知識,提高業務素質,增強服務能力。我們要大力弘揚“熱愛祖國、追求真理、開拓創新、無私奉獻”的精神,繼承和發揚“以獻身地質事業為榮、以艱苦奮鬥為榮、以為找礦作貢獻為榮”的優良傳統,創造新時期地質工作的輝煌業績。

加強地質工作是光榮的任務,也是重大的責任。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本決定,抓緊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加強監督檢查,協調解決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國務院

200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