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的濕地保護管理工作。第六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是濕地保護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濕地保護管理工作。
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海洋自然保護區、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和其他沿海濕地的監督管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江河、湖泊、水庫等區域性濕地的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和管理。
生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流入濕地水體的水環境功能區進行水質監測和質量評價等濕地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濕地內農業生產的管理,減少農業生產對濕地生態環境的汙染。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濕地保護工作。第七條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成立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在編制濕地保護規劃、確定濕地名錄、劃定濕地保護範圍、制定濕地保護方案、監測和評價濕地資源、進行濕地保護範圍內的建設和利用時,應當征求濕地保護專家委員會的意見。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濕地的義務,並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破壞和侵占濕地的行為。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誌願服務和捐贈等形式參與濕地保護,開展濕地保護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和國內外交流合作。第九條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林業、海洋與漁業、水務、生態環境保護、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旅遊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全市濕地保護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公布實施,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並依法向省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和省有關濕地管理部門備案。
濕地保護規劃需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原編制審批程序辦理,並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確需作出重大修改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同意後組織實施。第十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嚴格執行濕地保護規劃,不得批準違反規劃的建設項目或者其他開發建設活動。第十壹條市林業、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列入濕地名錄的濕地周圍顯著位置設立保護標誌,標明濕地名稱、類型、邊界、保護級別、管護目標、管護責任單位、監督電話等內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塗改、掩埋、移動、損壞或者破壞濕地保護標誌。第十二條自然景觀優美、生物種群豐富、人文景觀集中,具有科普宣傳教育意義的普通濕地,可以建立市級濕地公園。
禁止單位和個人擅自命名、掛牌市級濕地公園。第十三條市林業、海洋、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濕地保護管理機構或者濕地管理保護責任單位應當組織評估市級濕地公園環境容量和景區最大承載量,科學劃定遊覽線路,合理控制遊客數量。第十四條未建立市級濕地公園的壹般濕地可以建立濕地保護區。
濕地保護區的建立,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不得擅自改變濕地保護區的性質、範圍和界線。第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濕地保護規劃,對濕地的自然退化和破壞進行科學評估,制定恢復或者建設計劃並組織實施。
恢復或者建設濕地,應當種植適合當地環境的濕地植物,根據當地野生動物活動的特點和規律,營造有利於野生動物繁殖和棲息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