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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金堂縣現在經濟怎麽樣?以後可以發展哪些方面?

目前,金堂經濟發展正處於騰飛階段,金堂縣實現了對外開放招商引資戰略。對縣外人士來我縣創業給予了很大的優惠政策。具體優惠政策如下:

為進壹步促進新形勢下我縣與國內外的團結合作,加快我縣對外開放和經濟發展的步伐,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省市有關規章和政策,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壹.投資優先事項

第壹條鼓勵縣外投資者投資以下項目:

1,能源、交通、通信、供水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2、食品、機械、醫藥、電子、服裝、建材、精細化工等項目;

3、農業綜合開發和采用新技術的農副產品深加工項目;

4.高科技項目;

5.面向出口的項目;

6.旅遊項目等。

第二,稅收優惠

第二條凡在我縣投資經營10年以上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享受國家免二減三優惠政策外,還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1.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該企業取得的利潤再投資,增加註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申請批準後,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50%。直接再投資興辦或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申請批準,全額退還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

2、產品出口企業,凡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經稅務部門年度批準,可繼續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3.外商投資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加速固定資產折舊。

4.從事農林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減免稅待遇期滿後,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可繼續減征企業所得稅15-30%。

5.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但從我縣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稅的以外,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第三條凡在我縣投資經營生產性項目和旅遊項目10年以上的內聯企業,均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1.投資額在3000萬元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2年全額返還、3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

2、投資3000萬元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可享受全額返還企業所得稅3年,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2年;

在我縣投資經營10年以上的非生產性內聯企業所得稅優惠:

1.投資額在5000-3000萬元的,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按80%返還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按50%返還企業所得稅。

2.投資額3000萬元以上的,從獲利年度起,第壹年按100%返還企業所得稅,第二年按80%返還。

三。土地政策

第四條外商投資企業依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最高期限為:住宅用地70年;工業用地、綜合用地和其他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第五條新辦企業在本縣征用土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土地管理的規定,優先取得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轉讓、抵押或出租,並可作為合資、合作興辦縣統籌各類企業的條件。

第六條根據不同區位、不同用途、產業政策和供求關系,縣外投資企業用地可享受以下優惠:

1,按基準地價收取土地出讓金;

2.從事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以及興辦醫療、文教、城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公益事業的,可以行政劃撥方式使用土地,並免收相關費用;其他生產性企業減半收費;

3.對我縣用於興辦生產性項目的土地,根據情況可在基準地價基礎上優惠10-35%;

4.生產性企業使用的土地可以出售、按年出租或轉換成股份。土地使用權和使用用途不變的,不再另行繳納土地出讓金。我縣企業以國有土地使用權入股的,以當年當地有關部門依法確認的評估價格為基礎作價入股,所得利潤可用於擴大再生產投資。

第七條經批準作為縣外高新技術投資項目的,可免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與我縣虧損企業的合資合作,包括承包、兼並、技術入股等。,需要征地建設,當地征收的建設配套費減半征收,可延期1年。

四。工商註冊

第八條為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在不違反《公司法》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前提下,對改組為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的企業,工商登記可以保留原企業名稱。

第九條凡新進入我縣的企業,不論經濟性質,壹律實行“企業法人直接登記制”。除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應當先設立企業法人,再向有關部門申請專項許可。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證明和文件: )投資者的合法資格證明;(二)驗資證明;(三)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資格證明;(四)與經營範圍規模相適應的場地使用證明和從業人員名單;(五)投資者簽署的企業法人章程。

第十條實行企業法人直接登記制度的企業可以享有充分的自主權。自主選擇經營範圍;操作模式是獨立決定的。允許企業多品種、跨行業經營,充分體現企業意願。

第十壹條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有專業技能的退休人員,可以應聘到個體、私營企業和股份合作企業從事科學研究、科技咨詢和科技開發。

第十二條外地來我縣的臨時失業人員,可憑暫住證、身份證和申請表,登記新設立的個體、私營企業和股份合作企業。

動詞 (verb的縮寫)引進人才

第十三條自願來我縣企業工作的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大中專畢業生(含國家承認學歷的自費畢業生)和技術工人納入引進範圍。

第十四條通過智力支持、就業等形式引進到我縣企業的人才,享受合同約定的待遇。調入人才,原身份不變,工齡連續計算,養老保險參加市統籌,關系可放在縣人才交流中心,工資待遇由企業根據其貢獻和能力或按合同約定的標準確定。

第十五條引進到我縣企業的人才,連續兩年使企業獲利50萬元(稅前)以上,或當年新增稅收利潤1萬元以上的,除合同規定的獎勵或按我縣規定的政策給予獎勵外,原戶籍在我縣以外的,優先解決進城、家庭成員隨遷、子女入學等問題。引進人才的家屬戶籍在農村的,按國家政策優先解決農村轉非農村問題。

不及物動詞勞動和人事

第十六條企業可根據生產經營情況,自主確定用工數量、條件和對象,擬定招工簡章,報勞動部門審核後,自主招聘或委托勞動部門招聘。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聘用的中方人員,其人事關系等事宜,由政府人事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聘用的中方高級管理人員在聘用期內,未經企業董事會或決策機構同意,任何單位不得調動。

七。金融和外匯管理

第十九條我縣銀行為外商投資企業開戶、結算和提供咨詢服務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外商投資企業經批準可在我縣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開立外匯賬戶。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合法外匯收入,可按有關規定保留在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內。

第二十壹條外國投資者分配的股息為人民幣的,可憑相關證明在外匯指定銀行或外匯市場兌換成外匯後,按照有關規定匯出境外。經批準,外國投資者匯出境外的投資資金外匯,可以通過經營外匯業務的銀行結匯,兌換成人民幣經營。

第二十二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申請開立外匯結算賬戶,並保留壹定數量的外匯。外商投資企業為生產需要進口原材料或者設備,可以持有關資料到外匯指定銀行售匯和付匯。

第二十三條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內外籌集資金和貸款,應符合現行外匯管理和金融政策。

八。其他人

第二十四條保護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企業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企業的壹切活動,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本省、市的地方性法規。

第二十五條外國投資者因工作需要多次出入境的,公安機關根據需要簽發壹年、兩年或五年的有效出境證件。並可根據需要在中國申請暫住證。

第二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需要的水、電、氣、煤、通訊、交通等優先安排,價格或收費標準與當地企業相同,並可以人民幣支付。

第二十七條合資、合作企業的當事人,在履行合同(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經協商或調解,可依據有關仲裁或訴訟。

第二十八條凡進入我縣的項目需要進口設備的,享受省級開發區在設備審查和商檢方面的優惠政策。

第二十九條凡在三中園區設立外商獨資、合資、合作經營或內聯企業的,由園區牽頭,園區外投資項目由縣計劃經濟局牽頭,相關部門配合辦理相關手續。

第三十條稅收現金由縣對外開放領導小組定期集中審批,財政部門憑縣對外開放辦公室下發的通知返還稅收優惠政策現金。

第三十壹條在本縣投資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除稅收以外的各項收費的具體標準,由縣對外開放領導小組審定後,由縣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公布壹次。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未列出的國家、省、市對外、內聯企業的優惠政策,仍按有關規定執行。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重大政策調整,另行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縣對外開放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並監督實施。

第三十四條1998 65438+2月31之前開工建設的企業和項目,仍按財政委26號文件有關優惠政策執行。凡1999 65438+10月1後設立並開工的企業和項目,均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各鎮可根據本條例和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