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保證我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順利招生,切實維護考生和學院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我院招生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我院全稱北京青年政治學院,地址為北京市朝陽區花家地街9號,郵政編碼100102。
第三條我院是具有高等教育招生資格的市屬公辦全日制普通高校。是北京市示範性職業院校,國家標準代碼11626。上級主管部門是北京市教委,辦學層次是大專(高職)。
第四條我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平選拔、公開透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考生及家長、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組織結構
第五條我院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學院的招生政策,討論和決定學院招生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北京青年政治學院招生辦作為學院招生的常設機構,負責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我院成立招生監察組,負責監督檢查招生政策、法規和紀律的執行情況,維護廣大考生和學院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招生計劃和錄取
第八條我院招生工作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的領導下,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統壹組織下進行,實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原則。
第九條我院招生計劃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公布。
第十條我院根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計劃和學生情況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比例,調檔比例壹般不超過當地同類招生計劃數的1.20%。在錄取時,我院將根據學生情況在相應省(自治區、直轄市)適當調整招生計劃。
第十壹條我院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教育部有關規定制定的優撫對象入學政策。對享受政策性加分和降分的考生,我院將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征兵辦公室的規定進行投檔。政策性加分不累計,取最高的壹項,不超過20分。
第十二條我院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教育部、原衛生部、中國殘聯制定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取消乙肝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堂[2010]2號)執行。報考學前教育(師範)專業的考生應符合《北京市教師資格體檢標準(試行)》。如有不符,不能錄取到本專業。
第十三條我院按照考生專業誌願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考生,專業之間不存在專業等級差異。相關科目成績高的考生,在總分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
第十四條專業招生時,如考生專業誌願不能滿足,考生服從專業調劑且其他專業有計劃缺額的,學院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專業調劑;其他專業已滿或考生不服從專業調劑的,予以辭退。
第十五條我院優先錄取第壹院校誌願考生,在第壹院校誌願考生人數不足時,招收非第壹誌願考生。
第十六條我院外語教學只開設英語課程。
第十七條我院藝術類專業錄取遵循以下原則:
1.北京市考生:北京市美術類專業統考合格,高考文化課成績達到北京市藝術類高職高專(專科)錄取控制分數線,北京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合格,歷史、思想政治成績合格,按本人檔案綜合成績擇優錄取。綜合成績的計算公式為:綜合成績=藝術統考成績/300×450×50%+高考文化課成績×50%,結果四舍五入為最接近的整數。
2.內蒙古考生:我院承認本區藝術(美術)專業統考成績。考生通過藝術類(美術類)專業統考且高考成績達到當地藝術類職業院校(專科)分數線後,按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3.河北、江西、山西考生:我院承認本省藝術(美術)專業統考成績。考生通過藝術類(美術類)專業統考且高考成績達到當地藝術類職業院校(專科)分數線後,按藝術類專業統考成績加文化考試成績擇優錄取。總分相同的,按專業考試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
4.我院設有藝術類專業,文理兼收,優先考慮第壹誌願考生,考生專業安排根據誌願和分數確定。
第四章收費標準及其他
第十八條我院學費標準為:學前教育(師範)專業免學費,普通高職專業每學年6000元,藝術類高職專業每學年10000元,學前教育(中外合作辦學)專業每學年20000元。住宿標準每學年750元。
第十九條報考學前教育(師範教育)的考生必須具有北京市常住戶口。
第二十條根據《北京市師範生免費教育實施細則》,學前教育(師範)專業學生入學前須與學校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北京市師範生免費教育協議書》,畢業時在全市基礎教育系統規定崗位內雙向選擇就業, 且畢業後在本市中小學、幼兒園(含經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核準登記的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機構)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五年以上。 違反教育協議的學生,必須退還在校期間享受的專業獎學金和培訓費(包括免學費和生活補貼)。具體標準參照相關文件執行。
第二十壹條根據《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和〈中小學教師資格定期註冊暫行辦法〉的通知》(教師〔2013〕9號)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關於北京市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改革試點的意見》的要求,學前教育(師範)專業學生需參加教師資格考試並確定任職資格。
第二十二條考生被錄取後,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要求和規定時限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外,視為自動放棄錄取資格。
第二十三條新生入學後,我院統壹進行新生復查工作。復試不合格的新生,將按照有關招生規定處理,直至取消其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我院建立了“獎、助、勤、貸、補、免”相結合的學生資助體系,幫助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二十五條我院有完善的獎學金制度。在執行國家獎學金、國家勵誌獎學金、國家助學金等國家獎學金政策的同時,我院還設有院長獎學金、學院獎學金等多種獎學金,獎勵學習成績優異的學生,其中單項獎最高8000元。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頒布後,如遇某些省(自治區、直轄市)
高考招生政策將有所調整,我院將根據當地相關政策制定相應的錄取政策。
並另行公布。
第二十七條本章程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八條我院招生咨詢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010-64724789,84778264,84778254。
電子郵件:zszx@bjypc.edu.cn。
網址:
郵寄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花家地街9號
北京青年政治學院招生辦
郵政編碼:100102
第二十九條本章程由北京青年政治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