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國家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制定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制定國土資源和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法規、規範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國土資源行政執法,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承擔優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並組織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等專項規劃和計劃;組織編制全省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產環境保護等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指導和審查市、縣、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市、縣礦產資源規劃;參與審核上報國家或省政府審批的土地和礦產相關規劃。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解重大權屬糾紛;指導土地確權;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交換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省耕地保護責任。制定和實施全省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落實占用耕地補償制度;指導和組織實施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監管;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擔國家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批。
(六)及時準確地提供全省土地利用數據。制定全省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地方地籍調查、登記和土地定級工作。
(七)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按規定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交易、作價投資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共地價體系;會同農業部門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進行監督管理;實施和監督國有土地劃撥用地、禁止和限制供地、劃撥用地目錄;承辦國有土地資產處置報省政府審批。
(八)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督土地價格;規範和監督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的勘查、開采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督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九)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負責管理全省計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承擔特定礦種和優勢礦種的開采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和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
(十)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全省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壹管理省級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
(十壹)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和保護的規劃和計劃;監督、管理、審查和申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采礦遺跡等保護區和保護區;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工作;監測、監督和防止地下水的過度開采和汙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和旅遊地質的勘查和評價工作;負責地熱水和礦泉水資源的勘查、開發、保護和規劃管理。
(十二)承擔地質災害防治責任。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
(十三)依法征收土地和礦產資源收入,規範和監督資金使用;擬定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收管理,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收入分配制度;參與國家和省出資的礦業權權益管理;負責相關基金和資金的預算、財務和資產管理及監督;管理國家和省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和其他資金,並監督其使用。
(十四)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和實施全省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劃;負責國土資源科技項目的評審和推薦;開展土地和礦產資源保護管理的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實施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
(十五)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內部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國土資源廳內設機構17名:
(1)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等機關的日常運作;承辦信息、安全、新聞發布和政務公開工作。
(二)法規處(行政審批處)。
組織起草土地和礦產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制定相關政策;負責土地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承擔辦公室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查、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相關工作。
根據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負責國土資源、礦產資源管理中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受理和審批;負責組織協調行政審批事項的探索、論證、審查和上報工作;負責相關行政許可的發放;負責行政審批專用章的使用和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事項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承擔的其他行政審批事項。
(3)監管及監察部。
開展全省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我省國土資源供需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省經濟運行和相關改革的研究;組織國土資源重大問題的研究;承擔辦公室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的歸口管理工作;承擔相關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協調和組織相關綜合研究工作。
(4)策劃辦公室。
全省國土、土地利用和礦產資源綜合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組織編制全省資源調查評價、勘查、開發、整理和復墾專項規劃;依法指導和審查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編制和管理全省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資源調查評價計劃;負責建設項目土地管理,研究國土資源區域和城鄉統籌政策措施。
(5)財務部。
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規定,制定相關財務和資產管理制度;依法承擔國土資源專項收入征收管理的相關工作;承擔機關及下屬單位的財務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辦國家和省專項資金分配、資金管理、部門預決算和政府采購;承擔國土資源有償使用;參與國家和省出資的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管理和礦業權相關工作。
(6)耕地保護辦公室。
負責全省耕地保護政策的制定和耕地保護責任目標的考核;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和基本農田保護;組織對基本農田保護的監督檢查;制定全省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政策措施,管理和指導全省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工作。
(7)土地開發整理司。
制定土地開發、復墾和整理政策;制定土地開發、復墾、整理的管理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和省投資的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管理;組織實施全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庫和新增耕地儲備庫建設。
(8)地籍管理處。
擬訂全省地籍管理辦法和土地調查、動態監測、地籍調查、統計的技術規範和標準;組織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和統計;擬定全省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和權屬爭議調處計劃;制定土地權屬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調解重大土地所有權糾紛。
(9)土地使用管理處。
制定全省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定價、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監督土地供應的全過程;引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指導和實施基準地價更新,實施土地市場和地價動態監測;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組織指導節約集約用地評價和建設用地定級工作。
(10)地質勘探部門。
負責探礦權的管理。組織礦產資源調查和評價;組織編制地質勘查計劃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管理省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級重大地質勘查項目;管理地質勘查行業、探礦權市場和地質勘查資質;依法調解地質勘查糾紛和爭議;承擔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的監督管理。
(十壹)礦產開發管理辦公室。
負責礦業權管理。負責組織制定全省國家規劃礦區,編制並實施礦業權設置方案;負責實施國家保護性開發特定礦種的管理制度和規定;制定並下達開采總量控制計劃,並監督實施;管理礦業權市場;制定礦產資源有償使用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組織和監督礦產資源開發;依法調解礦業權權屬爭議。
(十二)礦產資源儲量。
貫徹國家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的措施、標準和規定,組織制定我省實施辦法;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統計;對礦山儲量實施動態監督管理;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儲量的審批,管理礦產資源;組織建立和完善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系統;承擔礦業權評估和地質資料收集管理;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
(13)地質環境區劃。
編制並組織實施地質災害防治、礦山地質環境恢復與保護、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和礦泉水資源勘查開發保護規劃;組織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地熱水和礦泉水的勘探和管理;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恢復與保護;管理地質遺跡、采礦遺跡等重要保護區和保護區;指導地下水監測、評價和預報;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工作。
(十四)執法監督部門。
組織監督檢查國家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在本省的實施情況;制定土地礦產執法監督和違法案件查處規定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對土地規劃、農用地轉用、土地征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使用權交易和非法采礦、非法勘探、非法轉讓礦產的監督檢查;依法組織查處重大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15)科技外事辦公室。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省國土資源科技和外事工作規劃和計劃;負責全省國土資源行業科技項目和科技成果的評審;負責全省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管理和信息化建設;組織和管理全省國土資源行業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六)人事司(離退休幹部司)。
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和機構編制管理;負責省轄市(州)國土資源局黨政領導班子和省國土資源系統科級幹部管理;組織實施教育培訓。
負責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服務;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十七)信訪辦公室。
負責受理、處理和復查信訪事項;負責咨詢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及裁決的受理和調查;協助相關辦公室處理聽證事務;承辦上級交辦的來信來訪。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四。人員配備
省國土資源廳有86名行政人員。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4人,土地督察1人(副主任級);科級領導職數34名(含1總工程師、總規劃師、黨委專職副書記)。政府雇員有65,438+00人。
動詞 (verb的縮寫)其他事項
(壹)河道采砂管理的職責分工。省國土資源廳負責保障河道砂石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省水利廳負責采砂對防洪安全、河勢穩定和堤防安全的影響;省交通運輸廳負責河道采砂對通航安全的影響。由省水利廳牽頭,會同省國土資源廳、省交通運輸廳等部門,負責河道采砂的監督管理,統壹編制河道采砂規劃和計劃。河道采砂的水上執法監督應當充分發揮交通部門執法機構的作用。
(二)執法監督處使用吉林省國土資源廳執法監察局的名稱和印章。
(三)下屬機構的設立、職責和編制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