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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制度變遷理論的科技成果轉化研究現狀

合理有效的制度安排是實現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保證。目前,國內學者對科技成果轉化中的風險投資機制、知識產權制度和體制的創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壹)創新風險投資機制

趙大偉(2004)借鑒發達國家的發展經驗,提出只有加快發展風險投資體系,才能填補科技成果轉化階段企業、高校和科研機構融資能力、國家財政支持、民間資本投資和銀行貸款之間的缺口。因此,需要建立壹套完整健全的投資機制,保證風險投資有充足的資金。張興龍(2000)進壹步認為,風險投資體系的建立可以激活資本運作市場,疏通融資渠道,將風險與權益有機結合,將簡單的融資形式轉變為投資、監管和參政的有機整合機制。這樣,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論證更充分,評價更客觀,結論更準確。壹旦項目各方達成* * *諒解,成果轉化就有了根本保證。

張普和張學東(2001)認為,風險投資是適應高科技、高風險特點的融資工具,風險投資機制的建立可以解決我國科技成果轉化資金不足的問題。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建立風險投資機制:以風險投資基金為主要形式,充分發揮民間力量,風險資本來源社會化,鼓勵銀行、保險公司、企業集團參股風險投資公司,活躍風險資本市場。提高項目評估、會計審計、法律咨詢、產權界定等機構的服務質量和聲譽,發揮其在創業投資活動過程中的作用。除了證券市場和產權交易市場,我國還應建立全國集中管理、統壹監管、規範運作的二板市場,投資風險投資基金,為風險投資提供多層次的上市和退出渠道。政府應加強對風險投資的宏觀調控和引導,通過專門的法律為風險投資的運作提供專門的法律依據。政府還應利用稅收杠桿和優惠信貸,引導社會資金進入風險投資領域,為風險投資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胡瑋煒(2006)持相同意見,但在此基礎上,他提出建立壹套切實可行的高新技術產品科學評價體系,對未上市高新技術企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評價,以減少風險投資企業的盲目性。

鄒(2002)從促進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角度指出,高校應與風險投資公司建立承擔風險、享受收益的夥伴關系。這樣在合作的過程中,雙方可以揚長避短,優勢互補。高校在成果產業化過程中,可以充分利用公司在融資、人才、信息等方面的優勢。

(二)構建合理的知識產權制度

鑒於知識產權在制度變遷中的重要地位,關於知識產權的研究成果豐富,專家學者從不同角度給出了對策和建議。

曹欽潤和蔣(2004)認為,知識產權制度障礙的實質是人為的社會制度或體系與科學技術發展內在客觀規律沖突的具體體現。可以綜合運用金融法、物權法等相關政策引導和開放市場,通過市場自動合理配置科技R&D資源,促進R&D進程良性運行,促進資本與科技、科技與經濟的結合,實現政、產、學、經。

楊萍和張遠(2010)指出,科技成果的轉化需要建立在科技成果產權邊界清晰的基礎上,這將有助於成功的科技產權所有者獲得合理的回報,增加科技項目研發的投入,也有助於風險投資的進入。科技成果產權明晰後,可通過科技成果產權登記程序公布科技成果產權信息,勢必有助於科技成果信息平臺的形成,使科技成果信息平臺成為活水。

李(2004)認為我國專利知識產權保護主要存在兩個問題:壹是缺乏專利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缺乏對專利戰略知識的了解和研究;二是沒有建立良好的科技成果轉化運行機制,形成強大的科技成果轉化能力。專利知識產權制度創新的關鍵是提高專利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意識和運用專利戰略的能力,建立以市場為核心的自主技術創新體系。具體來說,就是加強專利戰略管理組織建設中專業人才的配置和培養,以促進企業專利運行機制的形成和完善;有選擇地形成壹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新技術產業,改造壹批傳統產業;高技術研究成果的評價應從發表論文的數量和水平轉變為發明專利的獲得;給承包人和發明人更多的使用權和收益的利益,用利益機制調動專利發明人和實施人的積極性;建立支持海外專利申請的政府基金制度,使中國的民族產業在國際市場上得到保護。通過對專利產品采取壹系列減免稅制度和政府采購制度,鼓勵企業發展自主知識產權創新活力;建立* * *產學研合作共享機制,實現創新資源要素的優化配置和使用;通過產權流動組合機制,促進資本、技術、人才等創新資源要素的優化配置,推動形成多渠道、多投資主體參與技術創新合作和科技投入的動力機制;加強專利信息發布和交流體系建設,促進專利信息資源的有效利用和專利流通。

郭洪波(2005)對國內外科技成果轉化法律制度進行了比較,發現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鼓勵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方面仍有提升空間。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完善:完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制度,在專利法和著作權法中對“職務成果”和“非職務成果”做出明確具體的界定,增加可操作性,解決科研單位和科技人員在知識產權方面的權益平衡機制。降低發明專利申請和授權時限,有效解決專利申請人時間成本高的問題。建立健全知識產權股權法律制度,規定知識產權的定義、種類、作價方式、出資比例、投資者權利義務等。知識產權投資,從而刺激科技知識成果的快速轉化。在科技成果轉化法律制度中加入懲罰性賠償,將為科技創新主體和權利人提供更加充分的司法保護。

趙大偉(2004)從分配的角度探討了產學研合作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指出在產學研合作實踐中,以技術轉讓費壹次性支付方式為主,難以體現* * *承擔風險* * *享受收益的原則,不利於產學研合作的健康發展。建議逐步建立產學研合作創新利益和風險的責任體系,實現分級分階段分解。

冷俊峰和李(2008)指出,高校、科研院所和企業應建立專利等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多方籌集科研成果經費,積極申請專利,形成專利創造、保護和應用體系。考慮到專利等知識產權對科技人員的依賴性較高,根據合同法和專利法的規定,可以約定單位與科研人員之間個人知識產權的歸屬比例,進行有效的產權劃分。通過明晰產權,可以奠定專利成果有效轉化的基礎,也可以防止科技人員對分配方式不滿而導致的成果流失。

錢峰(2011)建議,政府從專利權質押融資的角度出發,建立壹個專業、權威的技術評估機構,防止不同機構對專利權價值的評估結果差異較大。盡快制定專利權質押貸款政策及其評估、流轉、擔保、貼息等相關政策。,搭建相應的操作平臺、操作流程和專家庫,設立專利權質押貸款風險補償基金,對銀行發放的專利權質押貸款風險進行補償。

郭等(2003)指出了專利文獻的重要性,強調專利文獻是集技術信息、法律信息和經濟信息於壹體的信息載體,蘊含著巨大的戰略信息資源。充分利用這些信息,可以為國家科教興國和科技創新工程提供戰略決策依據,促進科技成果的信息流動,加快科技成果的轉化、推廣和應用。

(三)科技成果轉化制度創新

該制度會形成壹種外部壓力,促使有關方面進行科技成果轉化。對於科技成果的創新轉化體系,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吳翔(2002)認為,我國科研與生產的分離使得高科技成果難以迅速轉化為生產力。因此,應該實行政研分開,鼓勵科研院所以合理的方式進入企業,或者以企業化的方式運作,從而縮短科技與生產的距離,促進潛在生產力迅速轉化為現實生產力。張普和張學東(2001)也指出,科研院所所屬企業存在股權資本結構過於單壹、企業制度運行不規範、企業資產界定不清等問題。建議科研院所按現代企業制度要求轉制為企業,少數大型科研院所可組建成控股公司,行使國有資產和產權管理權。對於中小型科研院所,可轉制為科技型企業,或直接轉制為大型企業集團,或轉制為面向企業和市場進行技術轉讓、技術服務和咨詢技術培訓的知識密集型企業,或轉制為中介服務機構,實行企業化管理。

梅昌超(2003)認為我國科技體制改革相對落後,忽視科研成果市場發展前景的評價體系導致科研與市場脫節。建議建立適應市場經濟的科技體系;改革科研資助制度,減少政府對大部分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機構的資助,實行技術合同制,迫使其科研工作更加市場化;發展技術市場,促進技術成果商品化;改變科研機構與企業分離,研發、中試和成果產業化分離的現狀,促進科研機構和科技人員分流重組,鼓勵科研機構轉制或進入企業;國家直接評價體系範圍縮小,主要針對“直接控制項目”和鼓勵理論研究;建立“市場化項目”的市場評價體系,主要以成果轉化收益和社會評價為形式;激發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將科技成果的經濟效益作為科研項目、經費投入和科研機構評價的重要指標。

譚華等人(2010)認為,科技成果轉化的前提條件是科技成果本身是高質量的。為提高科技成果質量,對那些技術先進、應用性強、經濟效益明顯、具備自創條件的課題,在立項和申報時予以傾斜;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進行定期檢查和監督;在成果鑒定中,要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成果鑒定,確保鑒定質量。另外,要正確確定科研投入比例,並逐步制度化。要加強應用研究和科技開發,促進成果轉化,確保基礎研究工作的科研後勁。科技項目、科研選題、項目組織、成果評價、職稱評定等壹系列管理制度要徹底改革。科技項目選題要以市場為基礎和導向,以市場競爭力、市場效率、自主創新和自主知識產權為出發點和歸宿。科技成果評價應摒棄“專家評價”的弊端,建立“專家評價”與“市場評價”、“用戶評價”、“管理評價”相結合的新機制,真正實現科技成果評價、管理與生產應用、市場運作的內在結合。

(4)其他相關研究。

除了上面提到的各種制度創新,很多學者也從其他角度給出了制度變遷的建議。

王水平、蔣寒(2005)等學者指出,我國技術市場發展尚不完善,科技服務中介機構成長乏力,經紀類技術從業人員綜合素質較低,嚴重制約了技術市場的交易規模和成交率。要改變這種狀況,應進壹步完善技術市場的宏觀管理,建立公平、公正、公開的市場競爭秩序,促進技術市場在規模、結構、層次和管理上的發展。促進技術市場與信息、勞動、金融、產權等市場對接,構建全國統壹開放的市場體系,通過政策和資金支持,重新配置和合理利用高校科技資源,不斷完善技術市場,建立市場領域和公共領域的社會化服務體系。

楊萍和張遠(2010)從信息平臺的角度指出,科技成果信息平臺的缺失會導致政府在制定政策時不能及時根據供求關系制定引導性政策,從而導致無法建立“官產學研”壹體化的科技成果轉化鏈條的惡性循環。通過交易市場的建立,企業可以通過各種方式尋求資金和技術成果,運用各種組合,在科技成果產權轉讓和整合中始終保證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