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城鄉規劃包括城鎮體系規劃、城市規劃、鎮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第三條城鄉規劃的編制應當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依據,並與土地利用和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相銜接,滿足畢節試驗區長遠發展的需要。第四條制定和實施城鄉規劃,應當以人為本,統籌實施新型城鎮化戰略和鄉村振興戰略,體現地域文化、特色文化和民族文化,堅持生態優先、綠色發展、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節約用地、集約發展、先規劃後建設的原則。第五條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相關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規劃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心城的規劃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中心城區範圍以外的規劃管理事項。
前款所稱中心城市,是指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主導功能的集中承載區。第六條市、縣(區)設立城鄉規劃委員會,鄉鎮設立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市、縣(區)設立城鄉規劃監督委員會。
城鄉規劃委員會和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由全國人大代表、CPPCC委員、專家、本轄區公眾代表和本級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人員組成。全國人大代表、CPPCC委員、專家和公眾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委員總數的壹半。
城鄉規劃監督委員會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有關人員、全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城鄉規劃督察員、專家和所轄區域的公眾代表組成。城鄉規劃監督委員會的成員不得由城鄉規劃委員會和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組成。第七條市、縣(區)城鄉規劃委員會負責審查和評估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制定和修改涉及的重大事項。
鄉鎮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應當落實城鄉規劃委員會約定的事項。
市、縣(區)城鄉規劃監督委員會應當對城鄉規劃委員會同意的事項、城鄉規劃管理委員會的實施以及有關單位執行和規劃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第八條在城鄉規劃區開采礦產資源,不得影響城鄉規劃的實施。礦山企業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對礦區和塌陷區進行綜合治理和恢復。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鄉規劃管理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第十條鼓勵城鄉規劃先進技術的研究、推廣和應用,推進城鄉規劃標準化和信息化建設,提高城鄉規劃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率。第二章城鄉規劃的制定第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編制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規劃和村莊規劃。第十二條城市規劃區內的鎮、鄉、村莊和鎮、鄉規劃區內的村莊不再劃為規劃區。城鎮建設用地以外的鎮、鄉、村應當按照上級規劃的要求進行規劃。
市城市總體規劃建設用地以外的鎮、鄉、村莊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經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市人民政府備案。第十三條城市規劃確定的重要地區、重要節點、主要景觀軸線、主要交通幹線和特定區域應當進行城市設計,城市設計應當對城市空間的整體形態、風貌特色、開發強度、公共空間、景觀廊道、建築高度、體量色彩等提出規劃控制要求。城市設計的內容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指標體系,作為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依據。第十四條村莊規劃包括村莊規劃和住宅建設規劃。行政村應當編制村莊規劃,行政村範圍內30戶以上的村應當根據村莊規劃編制住宅建設規劃,30戶以下的村可以結合實際提出控制要求。
村莊規劃的規劃期壹般為10年,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村莊規劃期滿前完成修改。第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村莊規劃草案公示不少於30日。村莊規劃草案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由鄉、鎮人民政府報縣級人民政府審批。第十六條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制定農村住宅建築設計導則,編制農村住宅設計總圖集,報市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