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全省從事茶葉生產、加工、流通、經營、科研、檢測等與茶葉產業相關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願組成的具有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組織和自律性行業協會。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堅持黨的四項基本原則,團結全省茶葉行業,積極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它是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是參謀和助手,在本行業中起著服務、自律、協調、代表、監督和指導的作用,維護本行業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弘揚茶文化,促進經濟和經濟。
第四條本會接受廣東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廣東省經貿委、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活動區域為廣東省。
第六條協會地址:廣東省廣州市。第七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負責廣東省茶葉行業的協調和管理,制定行業應當遵守的規章制度,規範行業自我管理,保障行業健康、穩定、可持續發展;
(二)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協助並承擔政府主管部門委托的部分行政職能,參與涉及行業發展、改革和利益的政府決策,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建議,參加政府召開的相關聽證會;
(三)調查研究,掌握國內外和全省茶葉產業發展形勢和趨勢,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茶葉生產、流通和科研各方面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反映會員的呼聲和要求,參與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研究解決本行業出現的新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省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制定茶葉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制度和規定;
(四)維護行業合法權益。代表行業企業進行調查、確認、訴訟等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工作,或者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協調、指導和監督行業商品價格,制止行業價格壟斷和惡性競爭,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非會員的關系,為企業創造公平合理的競爭環境;
(五)協助或參與省有關部門制定、修訂和制定本行業各類標準的工作,組織推動標準的實施,並進行檢查評估,由有關部門備案,表彰先進。監督整改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其他標準的產品和企業,甚至建議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相關措施;協助質量監督管理部門開展打假整治工作;(六)開展行業培訓、交流、咨詢、評估、展覽和專題講座等活動;
(七)編輯期刊和信息材料;組織收集、整理和傳遞國內外茶葉經濟信息和科技信息;開展行業統計、分析和預測,為政府制定產業政策提供依據,為企業經營決策提供服務;
(八)組織工業技術成果的鑒定、推廣和應用;推薦行業內的高新技術產品、優質產品、名牌產品;
(九)以市場為導向,以科技為依托,以效益為中心,以合作為紐帶,協調我省有關部門,促進茶葉產、供、銷、農、教的有機結合,促進茶產業的聯合與合作;
(十)普及茶產品知識,宣傳茶葉的飲用價值,弘揚祖國茶文化。加強茶葉市場、茶道、茶道、茶館建設,促進茶葉書刊和茶葉音像制品發展;
(十壹)承擔法律法規授權和政府及有關部門委托的其他職能;發展行業公益事業;在行業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十二)開展協會宗旨允許的其他活動。第八條協會只有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行業領域具有壹定影響力;
(四)應持有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入會程序是: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4)會員卡須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出。
第十壹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和監督的權利;
(5)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二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四)維護協會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報告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會員繳納會員費:
(壹)會長所在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的會費為2000元;
(4)理事單位每年繳納的會費為65,438+0,000元;
(五)壹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元。
第十四條會員退會應當書面通知行業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五條不遵守本行業協會章程的會員,由本行業協會予以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章程者,經股東大會表決,予以除名。第十六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是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壹)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決定協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監事;(選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三)審議董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關於罷免委員的建議;
(五)對協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本組織章程和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18條會員大會之任期為四年(會員大會之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選舉的,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會員大會至少每兩年召開壹次。如果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壹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章程履行職責。
第二十壹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籌備或者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社員大會的決議,並向社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的具體工作和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變更、解散和清算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領導協會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會員資格和對會員的處分,提出會員的除名建議;
(八)決定協會分支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協會副秘書長、辦事機構和代表機構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理事、執行理事、副會長的更換。主任、執行主任和副主席代表其單位在協會中行使其職責和權利。壹旦離開所在單位,單位應及時向協會秘書處提出更換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的書面申請,由協會秘書處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再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董事會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可生效。理事會應當對該決議形成會議記錄,並向全體董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並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人數超過50人的,根據需要,可以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執行理事,並可以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和常務理事組成。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常務理事會可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第壹、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設理事會應至少每三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半數以上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
第二十五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和代表機構的規則和程序:
(壹)由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行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組織登記機關批準。
第二十六條本會有65,438+0名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的任期與董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連選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在本行業有較大影響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不得超過70歲,秘書長應當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八條本會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壹企業中產生。主席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幹人。會長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行業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三十壹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條本會副會長兼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應為專職人員,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預算和決策;
(三)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聘用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專職工作人員,報行長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和常設理事會的會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和罷免;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的財務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和主管稅務、會計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應當列席董事會會議,並有權向董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當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及其他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有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章程,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領導,認真履行職責。第三十四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協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攤派或者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會員和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協會應當及時、如實回答捐贈人、資助人或者單位、會員和監事的詢問。
第三十六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財產和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
第三十七條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和協會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並在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審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本會執行國家統壹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的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協會將接受主管稅務和會計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四十壹條本會的年度報告、換屆選舉、法定代表人變更和清算,必須接受登記主管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協會應當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的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上壹年度的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建立重大事件報告制度:舉辦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和展覽,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非政府組織交流,開展行業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和社會捐贈等。,並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申報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職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簽訂勞動合同。其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關於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30日內,經登記機關核準後生效。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本會終止,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撤銷議案: (壹)已經實現章程規定的宗旨;(二)會員大會決定解散;(三)協會分立或者合並;(四)無法按照章程宗旨繼續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本會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前,必須在協會登記機關和有關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當自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社團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社團終止。
第五十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第五十壹條本章程於2007年6月20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