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級常委人數為11至13人,市縣級為9人至11人;黨的地方委員會有1個書記,2個副書記,專職副書記主要協助書記黨建工作。建立提交常委會會議討論的重大事項“書記專題會議”醞釀新機制...這在今天發布的《中國生產者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中有明確規定。
專家評價,條例突出問題導向,全面梳理了地方黨委工作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能夠有效解決影響地方黨委領導作用發揮的體制性障礙。
原有的規定不能適應新的形勢。
地方黨委制度是我們黨治國理政的重要組織制度。地方黨委堅強與否,發揮好領導作用,關系到黨的執政能力和領導水平的提高,關系到黨和國家的發展。
1996年4月,中央頒發了《中國* * *產黨地方委員會工作條例(試行)》,對加強和改善地方黨委的領導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黨和國家事業的不斷發展,原有規定已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任務的要求。”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強世功說,比如地方黨委的組織架構和成員構成沒有明確規定,全會決策和監督規定、常委會職責不夠明確,黨建工作規定不夠突出,議事決策規定不夠完善,監督問責規定不夠全面。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全面從嚴治黨、制度治黨和依法治國,對完善地方黨委工作制度提出了許多新要求。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重要改革舉措實施方案(2014?2020)《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重要舉措實施方案》(2015?2020年)《中央黨內法規制定工作五年規劃》(2013?2017)等明確要求抓緊修訂地方黨委工作條例。根據中央部署,中央辦公廳會同中央組織部等部門承擔《條例》修訂工作。《條例》草案經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和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通過,於2015年2月25日以中央文件形式發布實施。
修訂後,條例由7章40條改為7章33條。著力為地方黨委開展工作建章立制,規定哪些是真正需要的,哪些是可以做的,增強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突出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
條例突出了地方黨委全面從嚴治黨的政治責任,強調地方黨委必須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壹致,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
條例還規定,地方黨委必須認真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書記必須履行抓黨建第壹責任人的職責,專職副書記的職責主要是協助書記抓黨建工作,常委會其他組成人員履行各自分管領域的全面從嚴治黨的職責。
中央黨校黨史部主任謝春濤解釋說,在地方黨委領導班子改革之前,地方黨委壹般配備三四名副書記。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以來,地方各級黨委按照中央關於領導體制改革的要求,實行常委分工,大幅減少副書記數量。大多數地方黨委實行“壹正兩副書記”模式,即壹個黨委書記、兩個黨委副書記,其中壹個擔任政府職務,另壹個是專職副書記。
但在實踐中,壹些民族自治地方因工作需要,仍保留三四名副書記。據此,《條例》根據中央精神和地方實際需要,具體規定了副書記的數量,規定為兩名副書記。個別民族自治地方如需適當增加副書記名額,應根據中央精神,由黨中央決定或由省級黨委批準。
由於對不擔任政府職務的專職副書記的職責缺乏明確規定,實踐中各地做法不壹。為進壹步明確職責定位,條例在“職責”壹章中明確了專職副書記的崗位職責,即主要協助書記抓黨建工作,同時可以根據需要協調和負責其他工作。
規範地方黨委成員配置
原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地方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的分配。“在實踐中,每次地方黨委換屆前,中央都發文要求配備省級黨委的人員,省級黨委根據中央精神對市縣兩級黨委的人員配備作出規定。每次變動後,人員配備往往不壹致,各地區設備也不統壹。”謝春濤說。
此外,壹些地方黨委委員和候補委員配備結構不合理,特別是基層黨員,存在整體功能不強等問題。
據此,條例在“組織和委員”新章中,結合本地實際,對地方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的分配作出統壹規定。條例著眼於保證地方黨委組成結構合理、整體功能強大,規定委員、候補委員應當具有代表性,符合黨齡、年齡、性別、專業等要求。
為保證地方黨委成員的代表性和組成的相對穩定性,條例對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候選人結構作出了具體規定,即除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外,壹般應包括同級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同級NPC人大常委會、CPPCC、法院、檢察院的主要負責人, 同級黨委和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同級工會、共青團、婦聯主要負責人,下壹級黨委和政府主要負責人,適當。
為辭職創建自動終止系統
專家表示,創建黨委委員、候補委員辭職自動終止制度,是條例創新的壹大亮點。
實踐中,壹些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因調離本地區、辭去公職、退休等原因,不適合繼續擔任委員、候補委員。由於缺乏退出機制,這些人仍然繼續擔任委員和候補委員,作用有限;有的黨委委員、候補委員已經死亡,喪失國籍,被追究刑事責任,被暫停黨籍,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但資格仍保留,缺乏自動終止程序。
同時,由於委員和候補委員人數的限制,新交流或提拔到重要崗位的領導幹部不能加入委員和候補委員隊伍,影響了地方黨委的整體結構和功能。
據此,條例規定,因調離本地區、辭去公職、退休等原因不適宜繼續擔任黨委委員、候補委員的。,應當向其所在的黨的地方委員會提出辭職或者被撤銷黨的委員會委員、候補委員的職務。委員死亡、喪失國籍、被追究刑事責任、被暫停黨籍或者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委員、候補委員職務自動終止。委員、候補委員的辭職、免職或者自動終止,應當報上壹級黨委備案。在確有必要的時候,上級黨的委員會可以任免下級黨的委員會的委員和候補委員。
統壹確定“重點少數”名額。
原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地方黨委常委班子成員的配備,實踐中每次換屆要求往往不壹致,導致各地區配備不壹致。
考慮到常委會是黨的地方各級委員會的核心決策層,常委會成員是地方黨委發揮領導作用的“關鍵少數”,有必要對地方黨委常委會成員的配置作出統壹規定。
據此,條例結合此前要求和地方黨委常委會組成人員配備實際,明確了常委會組成人員配備原則,規定常委會組成人員配備由上級黨委根據工作需要,按照有利於貫徹民主集中制、提高議事決策水平的原則決定。同時對常委人數做了具體規定,即省級11至13,市縣級9至11。有些地方如需增加或減少委員人數,應由黨中央決定或由各省黨委根據中央精神批準。
強世功表示,將縣級職數和市級職數統壹為9個,為11,有利於體現縣級黨委直接面對群眾,改革發展穩定任務繁重的特點,也符合當前縣級黨委領導職數配置的實際。
建立“書記專題會議”機制
鑒於取消書記辦公會後,重大事項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的醞釀過程存在不同做法,條例在總結壹些地方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了“書記專題會議”的醞釀新機制。
條例還完善了地方黨委決策程序,提出要完善地方黨委決策協商機制,明確地方黨委重大決策壹般應當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方案,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進行風險評估和合法合規審查,經全體會議或者常委會會議討論決定。
條例強調,地方黨委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實行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制度,要求常委會組成人員關心支持不屬於自己職責範圍的工作,加強調研,積極提出意見和建議。
鑒於實踐中全會的決策監督與常委會的職責邊界不夠清晰,常委會容易代替全會作出決定,從而削弱全會的作用。條例突出了全會的決策和監督作用,細化了全會和常委會的決策事項範圍,特別是明確了必須召開全會討論決定的9項重大事項。同時加強了全會的監督職能,如要求全會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或專項工作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