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當房產
華西報記者李逢春攝影報道
“我當然想買房,壹開始就說清楚了。”來自成都的劉先生,最近在購房合同中與開發商對了兩個關鍵詞。
劉先生發現,在他不知情的情況下,所購商品房開發商的工作人員在合同上改了壹個字,將他的房屋性質由“住宅”改為“公寓”。劉先生要求對方給出解釋。開發商工作人員表示,“公寓”和“住宅”沒有太大區別,是銷售人員個人疏忽造成的。而劉先生提出的“至少賠償我壹臺彩電以示道歉態度”的要求被開發商拒絕。
“住宅”變成了“公寓”
變形記錄
住宅合同簽完拿走了。
這段時間,劉先生對自己買的壹套商品房很生氣。他是金牛區壹家醫院的醫生。在單位附近看了城西的幾棟樓後,他最終看中了位於青羊區蜀新路的“梁海悅金沙”。
劉先生說,去年6月5438+2月中旬,他去售樓部選房。銷售人員透露,他們的樓盤有兩種,壹種是房子,壹種是公寓,產權70年。當時劉先生也不太清楚區別,但態度很明確,“當然要房子。”
他選擇了其中壹棟樓的1601房間。當時售樓小姐也明確表示,這套肯定是住宅。華西報記者看到,雙方購房合同《主合同條款補充協議》中“商品房基本情況”壹頁明確表示,根據該房屋產權面積測繪成果報告,該商品房設計用途為“居住”。房屋面積實測報告中如有商品設計用途變更的,以報告中載明的設計用途為準。
合同簽完之後,售樓小姐說需要暫時拿走,蓋章,大概兩個星期後回來。
再見合同,房子“沒了”
不久,售樓小姐打電話給他拿回合同。劉先生說,自己買房經驗不多,合同頁那麽厚,連仔細看都沒考慮。他認為合同已經簽了,對方應該不會有什麽“小動作”。
但直到他去公積金貸款中心辦理手續,工作人員輸入了他購房的具體信息卻告訴他,他買的房子不是房子,是公寓。劉先生頓時覺得詫異,趕緊拿出當初的購房合同仔細研究,才發現合同上有壹處很不顯眼的改動:合同上原本勾選的“住所”被劃掉了,“公寓”被重新勾選。拿回合同後,他根本沒註意到這個改動的細節。
“我覺得很難接受。如果開發商壹開始就明確如實的告訴我這是公寓,不是房子,我肯定不會買。妳怎麽能以誘導欺騙的方式對待我呢?”劉先生說。劉先生咨詢律師後,提出索賠,他認為不高。"賠償我壹臺彩電表明了壹種認錯的態度."但到目前為止,開發商沒有任何回應,也沒有人向他道歉。銷售人員朱小姐告訴他,現在公司房價漲得這麽高,公司不同意他的提議。
“住宅”變成了“公寓”
變形記錄
銷售人員:稅費沒有區別。
劉先生得知合同被更改後,第壹時間聯系了當時的銷售人員朱小姐。起初朱小姐說,這個項目只有朝北的房子是公寓,朝西的都是房子。不過,劉先生的房子是朝西的。經過詢問,朱小姐回復他的1601房間確實是公寓。而且同壹樓層,朝向和戶型完全壹樣的1601是住宅。對於他的疑惑,朱小姐讓他放心,“只是房子是做公寓用的,稅費和後期物管費壹樣。”
真的是這樣嗎?12上午,華西報記者致電朱小姐,朱小姐以休假為由,讓記者咨詢營業部熱線。但幾分鐘後,朱小姐馬上聯系劉先生,說他們經理會聯系他。但據劉先生稱,負責人至今沒有聯系過他。
律師觀點:存在欺詐。
四川榮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許認為,雖然目前國內的房子和公寓實際區別不大,但仍屬於不同用途。
如果開發商在出售房屋前沒有明確標註房屋為公寓,那麽在合同訂立階段就存在壹定的欺詐行為。如果買方不願意履行協議,他可以要求賠償他在達成協議時所遭受的損失。但是,這涉及到壹個問題。如果雙方在達成協議的階段就想毀約,買方就要舉證自己損失了多少,所以劉先生的訴求很可能得不到開發商的回應。
業內人士:區別在於對沖比例。
據從事房屋銷售的業內人士介紹,在高層住宅小區,商品房壹般有“住宅”和“公寓”兩種,在房屋規劃設計階段就已經確定,兩者是有區別的。
「公寓」和「住宅」有什麽區別?華西報記者查閱相關文件,成都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對公寓壹詞的定義是:符合《住宅設計規範》和《住宅建築規範》除日照要求外的其他強制性內容的壹類特殊居住單元。根據這壹規定,“每套住宅應至少有壹間臥室或起居室(廳)在嚴寒地區日照時間不少於2小時(三環以內的嚴寒地區住宅日照時間不少於1小時)”。只有滿足這個日照要求的房子才能稱之為房子,公寓是達不到這個要求的。
成都二手房銷售人員黃先生告訴記者,在出售二手房時,如果房產證上標明是公寓還是房子,買家會更加關註。由於采光標準不同,住宅公寓在出售時價格會受到壹定影響,所以兩者更大的區別在於住宅公寓的保值率不如住宅公寓。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6-04-19。目前的購房政策請參考實際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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