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06)主要包括:(1)總則(2)術語和符號(3)車間和倉庫(4)甲、乙、丙類液體、氣體儲罐(區)和可燃材料堆場(5)民用建築(6)建築結構(6)通風與空調(10)電氣(11)木結構建築(65438
2.0.1耐火等級
在標準耐火試驗條件下,從建築構件、配件或結構遭受火災到它們失去穩定性、完整性或隔熱性的時間以小時表示。
2.0.1高架倉庫高貨架存儲
貨架高度超過7.0米的倉庫
由不可燃材料制成的建築構件。
2.0.3耐火體的難燃成分
由不燃材料制成的建築構件或由不燃材料作為保護層的可燃材料制成的建築構件。
2.0.4燃燒體的可燃成分
由可燃材料制成的建築構件。
閃點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液體遇到火源(用閉杯法測得)時能閃蒸的最低溫度,是液體揮發的蒸氣與空氣形成的混合物。
爆炸下限
遇火源能爆炸的可燃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的混合物的最低濃度(可燃蒸氣和氣體的濃度按體積比計算)。
沸騰的溢出油
含水的,燃燒時能產生熱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半地下室
室外設計層以下的房間地面平均高度大於房間平均凈高1/3且小於等於1/2。
地下室
室外設計層以下的房間地面平均高度大於房間平均凈高1/2。
2.0.2 10多層工業建築
2 .建築高度不超過24.0m的二層及二層以上廠房(倉庫)
2.0.3 11高層工業建築(倉庫)
兩層及以上,建築高度超過24.0m的廠房(倉庫)
2.0.12高架倉庫高貨架存儲
貨架高度超過7.0m,機械化操作或自動控制的貨架倉庫。
2.0.2商業服務網點的商業服務設施
每個防火分區建築面積為300m2及以下的公共服務用房,如百貨商店、超市、雜貨店、郵局、儲蓄所、理發店、餐館等。
2.0.13重要公共建築
火災後人員密集、人員傷亡重、損失大、影響大的公共建築。
2.0.14商業服務網點的商業服務設施
百貨商店、副食店、糧店、郵局、儲蓄所、理發店等小型經營場所。位於居民樓的壹層或二層。本建築總建築面積不超過300m2,耐火極限不低於1.50h的樓層和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隔墻與住宅部分和其他建築完全分開,其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與住宅部分分開設置。
半地下室
室外設計層以下的房間室內地面平均高度大於房間平均凈高1/3且小於等於1/2。
地下室
房間室內樓層低於室外設計樓層,房間平均高度高於平均凈高1/2。
2.0.6 15明火現場
有明火或熾熱表面的室內外固定場所(民用建築中的爐竈、電磁爐除外)。
16打火點。
飛火內有煙囪或砂輪、電焊、氣焊(割)等室外固定場所。
2.0.17安全出口
用於人員安全疏散的樓梯間,室外樓梯的出入口或直接通往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
2.0.8不燃不燃部件
由不可燃材料制成的部件。
2.0.9耐火體的難燃成分
由不燃材料制成的部件或由不燃材料作為保護層的可燃材料制成的部件。
2.0.10燃燒體的可燃成分
由可燃材料制成的部件。
耐火等級為2.0.1
任何建築構件、配件或結構的耐火試驗都是根據規定的時間-溫度標準曲線進行的,從遭受火災的時間到相應標準中規定的破壞條件。
閃點2.0.12
在規定的試驗條件下,液體遇到火源時能夠閃蒸的最低溫度。
2.0.13爆炸下限
遇火源能爆炸的可燃蒸氣、氣體或粉塵與空氣的混合物的最低濃度(可燃蒸氣和氣體的濃度按體積比計算)。
2.0.14沸騰溢油
含水的,燃燒時能產生熱波作用的油品,如原油、渣油、重油等。
2.0.18封閉樓梯
用耐火建築構件隔開的樓梯間,防止煙和熱空氣進入。
2.0.19防煙樓梯
設有防煙前室、排煙陽臺或凹廊等防煙設施的封閉樓梯間。樓梯間入口處有防煙前室,或陽臺、凹廊等。專用於排煙,通往前室和樓梯間的門為樓梯間,有乙級防火門。
2.0.16疏散出口
用於人員疏散,直通疏散走道和室外安全區域的出口。
2.0.15安全出口
用於人員疏散的疏散樓梯間,室外疏散樓梯間的入口或通往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
2.0.17 20防火分區
建築物內部用防火墻、耐火樓板等防火分隔措施隔開,在壹定時間內可以防止火勢蔓延到同壹建築物的其余部分。
2.0.18 21防火間距
建築物著火後,在壹定時間內防止燃燒建築物的輻射熱引燃相鄰建築物並便於滅火的間隔時間。
2.0.22 22防煙區內的防煙間
利用建築物內部的屋頂或天花板、頂棚下具有阻煙功能的構件,形成具有壹定儲煙能力的空間。有壹定的空間存放香煙。
2.0.23 23充實水柱滿噴水嘴
從水槍的噴嘴到射流,水柱中90%的水通過壹個直徑38cm的圓孔處的射流長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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