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履行入世承諾,中國政府於2006年2月3日發布了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從2002年5月1日起,CNCA開始受理第壹批強制性產品目錄中132產品的認證申請。是我國政府根據世貿組織有關協議和國際規則,為保護消費者和動植物的人身安全,保護環境和保障國家安全,依據法律法規實施的產品3C認證標誌。
[1]合格評定體系。主要特點是:國家發布統壹的目錄,確定統壹適用的國家標準、技術規則和實施程序,制定統壹的標誌和標識,規定統壹的收費標準。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取得相關證書並加施認證標誌後,方可裝運、進口、銷售和在經營服務場所使用。中國國家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認監委於2006年2月3日聯合發布《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對列入《目錄》的132類19類產品實施“統壹目錄、統壹標準和評價程序、統壹標誌、統壹收費”的強制性認證管理。原CCIB認證和長城CCEE認證統壹為中國強制性認證,英文縮寫為CCC,所以也簡稱為3C認證。“3C”認證從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實施(後延期至8月1日),原產品安全認證和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同時廢止。目前公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條例》、《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管理辦法》、《第壹批強制性產品認證產品目錄》和《關於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有關問題的通知》。首批列入強制性認證目錄的產品包括電線電纜、開關、低壓電器、電動工具、家用電器、視聽設備、信息設備、電信終端、機動車、醫療器械、安全防範措施等。需要註意的是,3C標誌不是質量標誌,只是最基本的安全認證。3C認證主要試圖通過“統壹目錄、統壹標準、技術法規、合格評定程序、統壹認證標誌、統壹收費標準”等壹攬子解決方案,解決我國產品認證體系中長期存在的政策多、重復審查、重復收費、認證行為與執法行為分離等問題,建立與國際規則壹致的技術法規、標準和合格評定程序,促進貿易便利化和自由化。
編輯本段II。定義
意義
3C認證證書
3C認證是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簡稱。統壹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法律依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範圍、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的使用和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監督管理。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1)根據WTO有關協議和國際規則,國家對涉及人體健康安全、動植物生命安全與健康、環境保護和公共安全的產品實行統壹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管理和實施。(2)國家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主要特點是國家公布統壹的目錄,確定統壹適用的國家標準、技術規則和實施程序,制定統壹的標誌和標識,制定統壹的收費標準。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取得相關證書並加施認證標誌後,方可裝運、進口、銷售和在經營服務場所使用。(3)根據我國對WTO的承諾和體現國民待遇的原則,原兩個體系涵蓋138產品。此次公布的目錄刪除了原納入強制性認證管理的醫用超聲診斷治療設備等16項產品,增加了建築用安全玻璃等10項產品。目錄中實際上列出了60種強制性認證產品。(4)國家對強制性產品認證使用統壹標誌。新的國家強制認證標誌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名稱為“中國強制認證”,英文縮寫可縮寫為“3C”標誌。強制性認證標誌在我國實施後,將取代原有的“長城”標誌和“CCIB”標誌。(五)國家統壹確定強制性產品認證收費項目和標準。新的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的制定將本著不以營利為目的、體現國民待遇的原則,綜合考慮當前的收費情況,並參考國外類似的認證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6)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於2002年8月1日實施,相關認證機構正式開始接受申請。原產品安全認證制度和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自2003年8月1日起廢止。
英語
3C認證實際上是英文名稱“China mandatory Certification”(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英文縮寫,也是國家使用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統壹標誌。作為國家安全認證(CCEE)、進口安全質量許可制度(CCIB)、中國電磁兼容認證(EMC),“CCC”權威認證是中國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的先進標誌,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它是我國政府根據世貿組織有關協議和國際規則實施的產品合格評定制度,以保護消費者、動植物的人身安全、環境和國家安全。其主要特點是:國家發布統壹的目錄,確定統壹適用的國家標準、技術規則和實施程序,制定統壹的標誌和標識,規定統壹的收費標準。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的產品,必須經國家指定的認證機構認證,取得相關證書並加施認證標誌後,方可裝運、進口、銷售和在經營服務場所使用。目前,我國公布的第壹批必須通過強制性認證的產品* * *有19大類132種。主要包括電線電纜、低壓電器、信息技術設備、安全玻璃、消防產品、機動車輪胎、乳膠制品等。
功能
3C標誌通常是粘貼在產品表面或模壓在產品上。仔細看,會發現很多小菱形的“CCC”銘文。每個3C logo背後都有壹個隨機碼,每個隨機碼都有對應的廠商和產品。認證標誌發放管理中心在發放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時,已將該代碼對應的產品錄入計算機數據庫,消費者可通過國家質量認證中心查詢該代碼。
編輯第三段。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
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17號)《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5月26日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王勇主任2009年7月3日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
第五章處罰規則
第四十九條列入目錄的產品未經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用於其他經營活動的,由地方質檢總局依據《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予以處罰。第五十條列入目錄的產品經認證後,未按照法定條件和要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生產、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產品的,由地方質檢總局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二條、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第五十壹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在認證證書被撤銷、吊銷或者暫停期間,不符合認證要求的產品繼續出廠、銷售、進口或者用於其他經營活動的,由地方質檢總局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五十二條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編造虛假材料騙取強制性產品認證豁免證書或者取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豁免證書後,未按照原申報用途使用產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撤銷強制性產品認證豁免證書,並依照《認證認可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第五十三條偽造、塗改、出租、出借、冒用、買賣、轉讓認證證書的,由所在地質檢總局責令改正,處3萬元罰款。轉讓或者倒賣認證標誌的,由地方質檢總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第五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地方質檢總局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罰款: (壹)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壹款規定,認證委托人提供的樣品與實際生產的產品不壹致的;(二)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變更認證證書,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的產品的;(三)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未按照規定向認證機構申請認證證書延期,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列入目錄的產品的。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地方質檢總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壹)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認證產品及其銷售包裝上標註的認證證書內容與認證證書內容不壹致的;(二)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未按照規定使用認證標誌的。第五十六條認證機構、檢驗機構、實驗室出具虛假結論或者結論嚴重失實的,CNCA應當撤銷其指定;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撤銷相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第五十七條認證機構、檢驗機構、實驗室有下列情形之壹的,CNCA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認證機構的指定直至撤銷其批準文件。(壹)超出指定的業務範圍,從事列入目錄產品的認證以及與認證相關的檢測檢驗活動;(二)轉讓指定的認證業務;(三)停業整頓期間繼續在規定範圍內從事強制性產品認證、檢驗、測試活動的;(四)停業整頓期滿後,經檢查仍不符合整改要求的。第五十八條CNCA、地方質檢總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十九條強制性產品認證活動中的其他違法行為,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章附則
第六十條強制性產品認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第六十壹條本規定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第六十二條本規定自2009年9月6日起施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6年2月3日發布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