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設置規劃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並及時公布。”5.第六條重新編號為第七條,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社會醫療機構的具體數量和位置不限於醫療機構總量和結構範圍內。”不及物動詞第七條改為第八條,增加壹項作為第四項:“(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七。第八條改為第九條,修改為:“市、市、區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社會醫療機構的設置和審批,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第三項修改為:“(三)醫學整形美容項目。”
增加兩項作為第四項、第五項:“(四)身體檢查和藥物治療;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業務。”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八條,增加壹款作為第四款:“鼓勵公立醫療機構執業醫師到社會醫療機構執業。”十、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四條,修改為:“社會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進行驗證,並在驗證期滿前三個月內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驗證手續,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11.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五條,並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註冊管理機關可以給予1至6個月的暫緩校驗,暫緩校驗期間不得執業”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社會醫療機構可以給予1至6個月的暫緩校驗”。
第三項中的“醫療事故”修改為“醫療事故”。
刪除第四項。
第五項改為第四項,第六項改為第五項。增加兩項作為第六項、第七項:“(六)隱瞞或者偽造核查復核所涉及的有關文件、病歷、資料的;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情形。”
增加壹款作為第二款:“暫停期間,社會醫療機構不得發布醫療服務信息和廣告;沒有床位者不得執業;除急救外,不得開展門診和收治有床位的新病人。”十二、刪除第二十五條。十三。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社會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法、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並公布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實行醫療費用明細清單制度,出具合法票據,接受社會監督。”十四、增加壹章作為第四章,章名為“支持與保障”。15.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七條:“市、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社會醫療機構用地納入城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合理安排用地需求,並按照規定落實相關用地優惠政策。
"鼓勵利用現有土地和資產發展社會醫療機構."十六、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八條:“符合條件,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社會醫療機構。,其專業建設、設備購置、人才隊伍建設納入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範圍。
“社會醫療機構在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中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的,按照規定由政府給予補償。”17.增加壹條,作為第二十九條:“社會醫療機構符合定點醫療保險有關規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其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療救助、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定點社會保障服務,並簽訂服務協議。”增加壹條,作為第三十條:“非營利性社會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用電、用水、用氣、用熱與公立醫療機構價格相同。非營利性社會醫療機構建設免收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營利性社會醫療機構建設減半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