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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

(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規範性文件,制定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的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的具體辦法;依法監督土地礦產資源管理和測繪的技術標準、法規、規範和方法的實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

(二)組織編制、完善和實施全市土地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參與審核上報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組織和指導縣、區、九華山風景名勝區、開發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組織制定和實施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地質勘查、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全市基礎測繪、地籍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的制定和實施。

(三)對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實施行政執法和國土礦產資源規劃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規定負責相關的行政復議和應訴工作;依法保護土地和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擔和組織重大權屬糾紛的調解工作;查處重大違法案件。

(四)制定和實施耕地特殊保護政策,鼓勵耕地開發;實施耕地用途管制;監督和指導未利用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開發,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五)統壹管理池州市城鄉土地行政、地籍工作,制定和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指導和實施地籍信息系統建設;指導實施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六)負責池州市土地征用和劃撥;承辦上報國務院、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審批;參與重點建設項目的評估論證、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七)負責池州市土地市場和土地資產的管理;按規定制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定價、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的管理辦法;制定《國有土地劃撥使用目錄指南》和《鄉(鎮)村土地管理實施細則》;負責國有企業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管理和審查;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流轉管理;指導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的評估;審批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定土地使用權價格;負責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和礦業權,負責礦業權出讓的審批,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和有效保護,負責礦山企業“三率”考核,依法保護礦業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收取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的征收,負責返還本市的礦產資源費的管理和使用;依法調解礦業權爭議,維護礦產資源管理的正常秩序。

(九)負責池州市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和發展戰略研究;在授權範圍內,依法監督管理全市地質勘查活動,掌握地質勘查成果,參與探礦權監督管理,辦理礦業權置換相關事宜;負責礦產資源預申請和礦業權出讓;按照權限,負責礦山企業儲量和礦產儲量地質報告的審核和驗證,以及礦山企業資源枯竭地質報告的審批,並負責監督管理地質資料的報送。

(十)負責地質災害的防治和地質遺跡的保護,並對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會同有關部門劃定地質災害易發區和危險區,經市政府批準後發布地質災害預報,依法參與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和環境地質的勘查和評價;監督和防止地下水的過度開采和汙染,保護地質環境,參與組織認定地質景觀、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跡保護區。

(十壹)組織管理全市基礎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地籍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負責測繪單位資質審查、測繪任務登記、測繪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十二)池州市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的管理;根據授權管理測繪行業的計量工作;指導全市測繪行業標準化工作;組織和指導全市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建設和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負責全市測量標誌的維護;依法管理全市測繪成果的保密工作;依法管理全市地圖編制,審核向社會公開出版和展示的地圖,管理和審核地圖上地名的表示。

(十三)安排、監督、檢查國家、省、市財政撥付的地質勘查、測繪、土地等專項資金的使用;組織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四)承辦池州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