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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推進政務公開,增加行政活動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政府信息,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和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以下簡稱政府機關)在管理或者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或者掌握的相關信息。第三條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除下列內容以外的政府信息必須公開:

(壹)國家秘密;

(二)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三)政府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前,公開後可能影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執法活動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真實、便民、及時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領導,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辦公廳、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政府法制辦公室、監察部門和其他相關政府機構組成,負責研究、協調和推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監察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對政府信息公開實施情況進行評估、監督和檢查。第六條政府機關應當指定專門機構辦理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事務,建立信息公開程序和制度。第二章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第七條政府機關應當主動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壹)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以及其他與經濟、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相關的文件;

(二)總體規劃、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其進展和完成情況;

(三)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各種專業規劃及其實施情況;

(四)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條件和程序以及行政事業性收費的依據和標準;

(五)與人口、自然資源、地理和經濟發展有關的基礎信息;

(六)政府預算、決算和實際支出及審計情況;

(七)政府機構的機構設置、職能、調整和變動情況;

(八)影響公共安全的疫情、災情等重大突發事件的預測、發生和處置情況;

(九)重要專項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政府投資的重大基本建設項目和社會公益事業的建設和運營情況;

(十)政府采購目錄、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監督情況;

(十壹)扶貧、優撫、教育、社會保障、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十二)公務員錄用的條件、程序和結果;

(十三)政府機關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第八條政府機關應當編制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目錄。有條件的政府機關可以編制本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目錄。

政府信息目錄應當及時調整和更新。第九條政府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新聞媒體和固定設施等壹種或多種方式公開。第十條省、市人民政府設立政府門戶網站。政府門戶網站應定期更新。第十壹條政府機關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報紙、電視、廣播、新聞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及時刊登和報道。第十二條政府機關應當設置固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電子屏幕、電子觸摸屏等設施,設立公眾咨詢室或者公眾咨詢點,方便公眾檢索和咨詢。

有條件的政府機關可以設立政府信息公開服務熱線。第十三條省、市人民政府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代表本級政府定期發布政府信息。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本部門、本地區的新聞發言人制度。尚未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的地區和部門,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可以臨時召開新聞發布會,公開事件的相關信息。第十四條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在信息產生後及時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披露的,披露時間不得晚於信息產生後15日。

政府機關不履行主動公開義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政府機關及時公開,並有權向有關監察機關投訴。第十五條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切身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事項,在正式決策前,應當實行預公開制度,政府機關應當將擬決策的方案向社會公布,並在充分聽取其意見後進行調整後再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