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壹、預防為主的方針,實行企業負責、行業管理、國家監督、群眾監督的安全生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和建築安全生產的行業管理。第五條鼓勵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提高建築工程質量,確保建築生產安全。第六條依法應當招標的建設工程,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第二章建築工程質量管理第七條建築工程質量管理實行責任制。
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對其實施的建築行為和提供的建築成果負責。從事建築活動的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應當對其合理使用年限內所處理的建築工程的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承擔終身責任。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管理負責,依法確定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和施工單位,簽訂合同,組織工程建設,確保工程質量。應當監督的建設項目,必須依法監督。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工程限額,需要依法申請施工許可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單位提交的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程序性審查;審查不合格的,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第九條建設單位在申請施工許可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規定到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辦理質量監督手續。第十條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後,應當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施工圖、施工驗收規範和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必須進行工程造價審計,並及時辦理竣工結算手續。第十壹條勘察單位和設計單位應當建立質量保證體系、質量責任制和勘察設計檔案,並對其勘察設計質量負責。
勘察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範以及建設工程合同的約定。勘察文件的結論應當評價準確,數據真實可靠,設計文件應當符合規定的設計要求;設計單位不得為設計文件中選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指定生產廠家和供應商。第十二條建設工程設計實行註冊資質制度。設計文件必須由合格的設計人員審查和簽署,簽署人應對簽署的文件負責。
未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變更設計文件。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參加設計圖紙的聯合審查,負責設計技術交底;參與建築工程基礎、主體結構(含隱蔽工程)和竣工的質量驗收;參與工程質量事故的分析,提出相關技術解決方案。
采用新技術、新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派設計代表到施工現場,及時解決施工中的技術問題和其他事項。第十四條建築施工企業應當依法承包建築工程,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實行工程質量責任制,建立工程技術檔案,並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第十五條施工企業必須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工程設計圖紙、施工規範和技術標準組織施工,不得降低工程質量標準、違反施工程序或者偷工減料。
建築施工企業在施工中發生重大質量事故時,必須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並采取相應措施。第十六條項目經理和各專業管理人員對施工、預算、質量、安全、材料等負責。應當接受建築專業知識、建築法律法規培訓,經考試合格並取得崗位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第十七條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對其監理的建設工程質量承擔監理責任。在監督過程中,發現有違反施工規範和技術標準的行為,必須予以制止,並責成相關責任單位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工程監理單位不得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
監理業務不得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