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為加大大專以上學歷人才和技術技能人才引進力度,促進人才紮根,保障經濟社會轉型升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用人單位實際需求以及擬引進人員的文化程度、技術技能水平等綜合因素,優先滿足本市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扶持產業和其他鼓勵發展行業的人才引進需求。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具體負責擬落戶人員的申報和審核工作。
二、人才引進的條件
第三條引進人員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壹)身體健康;
(二)不違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規定;
(三)在我市辦理了居住證、就業登記、社保繳納等手續;
(四)本人及配偶未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和活動;
(5)無犯罪記錄。
第四條用人單位申請引進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才,由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按照審批辦法辦理:
(壹)經市人才辦認定並在任期內的昆山市市級以上各類高層次人才,年齡不超過相應的人才認定標準;
(二)具有通過全國統壹考試取得的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江蘇省高級專業技術資格或者經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認可的省外有效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年齡在55周歲以下;
(三)取得高級技師、技師職業資格證書,年齡分別在55周歲和50周歲以下;
(四)具有博士學位、碩士學位或者學士學位,年齡分別在五十五歲、五十歲、四十五歲以下;
(五)通過教育部認證的留學人員來昆創業,年齡在50周歲以下;
(六)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職業並被評為昆山市級以上勞動模範,年齡在50周歲以下;
(七)具有全日制大專以上學歷的應屆畢業生;
(八)本市高校應屆畢業生和本市生源應屆畢業生;
(九)引進下列人員,需繳納社會保險兩年以上,年齡在40周歲以下:
(1)大專以上學歷人員;
(2)具有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證書的人員;
(3)取得高級工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壹)至(六)項人員,個人可向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第(壹)項至第(九)項人員,除可由本人直接介紹外,允許隨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隨遷。
三、辦理程序
第五條引進人才應首先登錄昆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網站(www.kshrss.gov.cn & gt;)並填寫相關信息。
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進行網上預審。
已完成網上預審的引進人才,可由用人單位向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正式申報;也可由各區鎮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設立的代理窗口領取,然後報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
審核通過後,由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咨詢引進人員戶口所在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人事檔案轉移。
第六條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收到申請材料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壹)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的,應當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且不能當場補正的,退回申請材料,並註明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不符合引進條件或者不屬於受理範圍的,告知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第七條申請人按要求提交補充申請材料的,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應當接收補充申請材料,受理日期自收到補充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
第八條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引進的決定。特殊情況下,審批時限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
第九條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擬引進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後,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網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條經批準引進的人才,統壹由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憑《人才調動登記表》和《申報戶口通知書》到市公安局開具《居住證》;引進的應屆畢業生憑加蓋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專用章的《申報戶口通知書》到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手續。
第十壹條以家庭成員形式介紹的,必須經市轉業軍官安置行政部門備案。
涉及其他國家指令性安置計劃的,按國家有關政策辦理。
四、落戶方式
第十二條凡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符合引進條件的,實行居住地管理原則,戶口遷入合法固定地點。
凡在本市無合法固定住所,符合引進條件的人員,實行集體戶口管理制度,戶口遷入相關單位集體戶(單位集體戶須經公安機關批準)。
不符合設立集體戶的單位,由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管理。
已設立集體戶的單位不再具備相關設立條件的,其集體戶口移交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管理。
動詞 (verb的縮寫)監督和管理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在引進人才審批過程中,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應當簽署責任制度,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壹)用人單位為本單位非本單位職工辦理人才引進;
(二)偽造、變造或者故意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未對申請材料進行核實,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行賄、受賄或行賄的;
(五)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四條擬引進人員有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不予辦理進口手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不及物動詞補充條款
第十五條本辦法所稱“以下”不含本數,“以上”含本數。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