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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設26個內設機構:

(1)辦公室。

負責政務和業務工作的綜合協調、監督和檢查;制定工作制度並負責監督檢查;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財務、車輛、接待、保密、安全、信息上報等機關日常工作。

(2)政策研究室。

組織開展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綜合研究;承擔重要文稿的組織起草工作;牽頭組織重大政策和綜合性問題的研究;制定本系統科研項目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專家咨詢;承辦新聞發布工作;負責辦公室網站的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審核。

(3)法律部。

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承擔本機關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承擔相應的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監督檢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承辦相關政策法規和法制教育咨詢;承辦本機關的其他法律事務。

(4)計劃財務部。

擬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參與制定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基金(資金)財務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省級和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資金(基金)預決算;承擔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相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助貸款項目的管理;編制辦公室管理的各類基金(資金)的預算和決算;負責管理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專項資金;承擔辦公室及下屬單位的內部財務審計,指導辦公室及下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工作;管理處是國有資產;承擔相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

(5)就業促進辦公室。

擬訂全省就業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勞動者平等就業和勞動力流動就業的政策措施;負責制定就業和失業登記管理辦法;配合有關部門制定就業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制定高校畢業生就業政策;制定特殊群體的就業援助和就業政策;制定境外人員(不含專家)聘用管理規定。

(六)人力資源開發與市場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處)。

負責全省人力資源開發的綜合協調;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的政策和規劃;推行市場準入制度,規劃和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市場建設,指導和監督專業中介機構管理;制定人力資源流動政策,指導流動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制定全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並組織實施;承擔國家級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和省內有突出貢獻專家的評選和申報工作;承擔全省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的規劃和培養;負責中青年學術技術帶頭人的培養、管理和服務;負責全省博士後管理和服務工作;制定吸引高層次人才和留學人員來遼寧工作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本省留學回國人員的服務工作;接受非教育機構的留學申請。

(七)轉業軍官安置辦公室(遼寧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

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的政策和計劃;指導全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承擔省級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和培訓工作;組織制定部分企業解決困難、穩定軍隊轉業幹部的政策;承擔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8)職業能力建設辦公室。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能力建設的基本政策和發展規劃;擬訂高技能人才和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擬訂就業培訓、企業職工技能培訓和創業培訓政策,制定勞動預備制度實施辦法;擬訂全省技工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的發展規劃和管理規則,指導師資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

(九)專業技術人員職稱。

負責推進全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改革;制定全省各類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標準;負責管理全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實施國家專業技術職業資格制度;完善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制度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審定全省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擬定省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的比例和數額,負責省屬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指導全省專業技術資格評審和考試工作。

(10)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辦公室。

擬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規劃和相關政策,指導和協調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制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政策,並指導和監督實施;負責事業單位崗位管理、人員聘用管理、考核培訓、獎懲;協調核實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地面技能崗位的結構比例;制定事業單位公開招聘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省政府所屬事業單位公開招聘計劃的審核和組織實施;按照管理權限負責事業單位人員調配。

(十壹)農民工工作辦公室。

協調落實國家關於農民工工作的重大決策和部署,制定我省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監督檢查農民工相關政策落實情況,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和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化建設。

(12)勞動關系部。

擬定全省勞動關系政策;擬定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等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規範國企裁員;指導勞動標準的制定;落實企業職工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負責特殊工作時間的審批;制定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政策;完善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機制;制定並組織實施最低工資標準和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政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領導人員工資收入分配。

(13)工資和福利部。

擬訂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津貼補貼、福利和退休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省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水平的統計調查;落實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作時間、假期、工齡、死亡撫恤金政策;指導全省機關事業單位統壹工資分配工作。

(14)養老保險辦公室。

擬定全省城鎮企業職工(含城鎮自由職業者)基本養老保險和企業年金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城鎮企業職工直系親屬和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退休(職)人員的待遇政策;擬訂城鎮失業人員養老保險計劃、政策和待遇標準;負責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社會統籌,制定社會統籌政策,管理省級直屬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擬定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組織實施我省城鎮企業退休(職)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指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落實基本養老保險政策。

(15)失業保險部。

擬定全省失業保險的政策、規劃和標準;制定預防、調控大規模失業的政策,組織建立全省失業預警系統;擬訂經濟體制改革中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政策;制定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的使用辦法;指導和規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和信息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我省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依法審核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的使用情況;指導全省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六)醫療保險部。

擬定全省醫療生育保險政策、發展規劃和改革意見,並組織實施、指導和檢查;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我省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組織制定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的管理、結算方式和支付範圍;擬定全省公務員醫療補助和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的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省級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公務員醫療補助、大額醫療費用補充保險和離休幹部醫療費用統籌的政策制定、組織實施、監督檢查;指導醫療和生育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七)工傷保險部門。

制定全省工傷保險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和指導;制定並實施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康復等工傷保險管理辦法;負責工傷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和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確認和監督檢查;組織實施全省傷殘等級復評工作;負責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社會統籌、省屬企業因病或非因工傷殘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負責省直機關事業單位工傷認定、事業單位勞動能力鑒定和非因工傷殘鑒定;組織實施全省工傷預防和工傷康復工作;指導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

(十八)農村社會保險部門。

擬定全省被征地農民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社會保障的政策和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配合有關部門制定我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制定征地計劃中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指導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業務工作。

(十九)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辦公室。

制定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運營機構的監管制度、運營政策和資質標準;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的籌集、支付、管理和運營;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制度,受理投訴舉報,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制定社會保險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並組織實施。

(20)調解仲裁管理處。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有關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制定我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實施規範,指導和監督我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工作;指導和開展勞動人事爭議預防工作;依法組織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及相關協調工作。

(二十壹)勞動監察局。

制定勞動保障監察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負責宣傳勞動法律法規,督促用人單位執行;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案件;指導和監督全省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置相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22)信訪辦。

擬定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信訪工作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信訪工作;負責本系統群體性突發事件的預警、穩定控制和應急處理;負責信訪事項的受理、復查和復核;承辦辦公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省委、省政府的接待工作;承辦省委、省政府交辦的相關信訪事項。

(23)人事部。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及直屬事業單位的組織人事管理;制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人員的出國考試。

外國專家辦公室。

研究制定本省引進國外智力的規劃、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負責省內外國專家的管理和服務,按權限辦理外國專家來華工作許可和引進外國專家來我省工作的境外機構資格認定;負責二級以下教育機構聘請外國專家的資格認定工作;負責管理工作(經濟、文化、教育、科技管理等)。)對省內聘請外國專家的單位,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年檢;負責引進人才的宣傳工作;負責處理引進國外智力中的重大事件;制定外國專家表彰獎勵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十五)引進國外智力項目。

研究制定有關引進外國專家和智力項目的政策和出國培訓政策及管理辦法;制定引進外國專家和出國培訓的年度計劃;負責歸口管理國家和省審批的引進外國專家、出國培訓和科研項目;承擔國家和省引進外國專家經費的分配和管理工作;與外國專家組織和境外培訓機構建立合作關系,組織和指導省內企事業單位與外國組織對接;組織和指導省內國外智力成果的引進和示範基地建設;承擔本系統海外培訓的相關工作。

(26)國際交流與合作辦公室(R&D海外團隊引進辦公室)。

承辦本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以及與港澳臺的交流與合作;承擔派駐國際組織人員及相關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省政府吸引海外R&D團隊的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擬定全省引進海外R&D團隊工作計劃,並負責相關工作;負責建立海外高層次專家庫,協助企業引進海外R&D團隊。

(二十七)省政府績效考核辦公室。

主要負責制定政府績效評估的內容、方法和指標體系並組織實施。(二十八)老幹部。

負責廳機關和省公務員局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29)機關黨委。

負責廳機關、省公務員局及直屬事業單位黨群工作。

(30)監理室。

成立紀檢組和監察室共同工作,負責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

(31)公務員事務局。

總局

擬定本省公務員管理的有關法規和政策;承擔相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負責協調落實全省公務員管理的政策法規,依法監督公務員;完善全省公務員投訴制度和聘任制公務員人事爭議仲裁制度;承辦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文件、檔案、信訪、文字綜合、安全保密和政務公開工作;承擔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工作。

職位管理辦公室

實施公務員職位分類標準,制定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參照公務員法,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省工作人員和聘任制公務員管理辦法;完善全省公務員日常登記管理辦法,承擔公務員登記管理工作;完善省內公務員任免、競爭上崗、交流回避、辭職辭退,並組織實施;承辦省直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轉崗、調動和安置,以及特殊人員的選拔和安置;代表省政府承辦有關人事任免事項。

考試與就業辦公室

完善全省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組織全省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負責省級政府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行政單位招聘計劃的審批;制定新員工試用期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考核獎懲部

完善並組織實施全省公務員考核和獎勵制度;實行國家榮譽制度;擬定政府獎勵制度,初審以省政府名義開展的獎勵活動和獎勵人員;指導和協調省政府各部門系統的行政獎勵工作;承辦公務員榮譽稱號的授予和表彰;承辦對我省公務員的投訴接待工作;負責指導和監督全省公務員懲戒工作。

培訓和教育司

指導全省公務員教育培訓工作;制定全省公務員培訓規劃和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公務員對口培訓和省直機關公務員培訓工作;完善全省公務員培訓報名制度並組織實施;擬定全省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並組織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