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況
1.法官的書號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
2.案由:委托合同糾紛
3.當事人
原告:北京雲謀恒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雲謀公司)
被告:北京騰謀信息咨詢中心(以下簡稱騰謀中心)
基本事實
2011年5月9日,委托方(甲方)與受托方(乙方)簽訂委托合同,約定由乙方代表甲方與(雲謀橫店公司法定代表人)就設立北京雲謀恒達科技有限公司的相關事宜進行代理,就委托事宜,雙方約定:1。辦理公司增資事宜(包括工商登記和代碼變更)。2.註冊資本由654.38+000萬元增加至3000萬元,資金由乙方出資..代理費的金額及支付由雙方確定:代理費總額為人民幣320,000元整;代理費分兩期支付,即本協議簽訂時支付65,438萬元,許可代理事務完成時支付220,000元。合同末尾手寫註明增資後陳小星持股5%;萬延國占5%;李保國占90%。當日,某公司向滕某中心支付代理費8萬元,將相關證照交給滕某中心。
訴訟期間,滕某中心將雲某公司申請的第二項所涉證照全部返還給雲某公司。
某公司訴稱,涉案協議實際上是對某公司的虛假增資,因其違反了《公司法》關於增資的禁止性規定,應屬無效;滕某公司稱是某公司向其借款完成增資,並表示如果某公司認為是虛假增資,也應承擔法律責任。他還說,滕中心會把錢借給壹家公司,等公司盈利後再還。雙方只是口頭約定貸款免息。
滕某中心稱,涉案合同簽訂後,通過個人關系為某公司融資2900萬元。此後,因雲某公司表示不再履行協議,返還2900萬元,8萬元代理費作為借款費用支付給資金所有人。滕某中心在上述過程中也產生了壹些費用。
案例焦點
滕某公司與某中心簽訂的代理合同的效力。
法院判決的要點
法院認為,雲某公司主張該合同是以實現雲某公司虛假增資為目的,但滕某中心對此予以否認,稱雲某公司以貸款形式實現增資。對此,法院認為,公司增資應由出資人實際繳納。本案所涉合同雖然寫明是為辦理某公司增資而簽訂的,某公司增資後股權比例的設定與滕某中心無關,但約定由滕某中心負責出資顯然不合理。其次,滕某中心雖主張上述資金系向某公司借款,但鑒於該筆款項數額巨大,雙方對該筆借款並無書面約定,還款方式、期限、還款義務人也不明確。滕某公司的這種解釋也是不合理的。結合合同約定及雙方陳述,應確認雙方通過某中心運作以委托合同形式實現增資,出資義務人未實際繳納出資。這種行為違反了公司真實資本的基本原則,可能導致與壹家公司進行交易的外人基於對該公司信用狀況的錯誤理解而做出錯誤決策並承擔不合理的商業風險。因此,該行為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確認無效。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故某公司據此要求滕某中心返還代理費8萬元,於法有據,並壹壹予以支持。雖然滕某中心主張其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費用,但鑒於其在合同無效中存在過錯,其相應損失應由其自行承擔;某公司申請返還的證照印章在訴訟中已被某中心返還,故某公司這部分申請的依據已經喪失,對此申請不予支持。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法院判決該合同無效,滕某中心退還某公司代理費8萬元。
律師的後記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也叫隱瞞、偽裝。從表現形式上看,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既可以是單方面的虛假行為,也可以是雙方串通的虛假行為。在審判實踐中,如何判斷涉案行為是否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筆者認為,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結合當事人的法庭陳述,通過看似合法的行為形式,查明當事人意圖掩蓋或企圖達到的非法目的,如通過合法買賣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等;簽訂虛假租賃合同以逃避稅收的行為;以合作形式變相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既是惡意串通,也是變相行為,應依法確認無效。
本案中,雲某公司與滕某公司簽訂委托合同,約定雲某公司向滕某中心支付代理費,滕某中心負責辦理雲某公司增資事宜。該合同表面上看,代理機構並未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作為委托人的雲某公司披露該合同涉嫌虛假增資。此時,查閱相關合同條款,結合法院調查,我們發現:第壹,某公司增資後的股權結構與滕某中心無關,即滕某中心不是為該公司其他股東辦理增資的出資人之壹;二是合同雖約定了公司各股東的股權比例及增資後公司的資本總額,但未約定公司各股東的實際出資額;再次,從滕某中心提及的代理事項的履行情況可以發現,雲某公司股東對公司增資並不需要真實的出資,且本次增資是由滕某公司向第三方提供的,因此可以判斷,如果增資成功,本次出資將很快轉入雲某公司,不會作為雲某公司的資產。結合以上情況,可以判斷,雲某公司沒有真實的增資意向,滕某公司提供的所謂增資代理服務,實質上是為雲某公司辦理虛假增資事宜。這種虛假增資行為明顯是雙方串通的虛假行為,違背了公司的真實資本原則。如果虛假增資成功,將損害市場交易的安全和穩定。因此,涉案合同應認定為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應確認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