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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業局地方林業部

省林業廳壹般有11內設機構:

(1)辦公室(與直屬機關黨委辦公室合署辦公)。

負責文電、會議、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辦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工作;協調應急、維穩、宣傳、建議和提案;指導直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的黨群和計劃生育工作。

(2)政策法規司。

提出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綜合政策建議;起草有關地方性法規草案;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監督和規範性文件審查;承辦林業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聽證和法律咨詢;監督林業行政許可工作;組織開展林業普及教育。

(3)計劃財務部。

擬定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的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和指導林業及其生態建設生態補償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參與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提出林業財政資金安排意見;參與編制政策性森林保險和林業專項貸款計劃;監督管理省級林業國有資產、林業基金和林業行政事業性收費;負責林業統計、項目績效評估和內部審計;引導森林資源資產流轉。

(四)綠化處(省綠化委員會辦公室)。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植樹造林、退耕還林、封山育林、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組織、指導和監督全省造林綠化、生態公益林建設和效益補償工作;組織和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和監督林木種苗和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指導和監督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和部門綠化工作;指導城市林業建設;承擔省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5)林業廳。

組織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評價,統壹發布相關信息;編制和實施森林經營計劃,組織編制森林采伐限額,指導和監督森林采伐和運輸管理,承擔省級木材運輸證的發放;監督林地的保護、開發和利用,承擔征占用林地的審核;指導基層林業機構和木材檢驗機構的建設和管理。

(6)林業改革發展司。

承擔推進林業改革和發展的工作;制定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林業改革意見並組織監督實施;負責林權及其流轉的管理;監督和指導林區公路建設和養護管理。

(7)工業部門。

制定林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林木種苗、木本花卉和林產品的經營和加工以及森林公園和森林生態旅遊的開發、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用材林和經濟林基地建設和林業產業結構調整。

(八)森林防火辦公室(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

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森林火災預防和撲救工作,組織開展森林防火安全檢查和宣傳教育;指導森林消防隊建設;制定森林防火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較大規模以上森林火災撲救工作,配合森林火災案件的調查處理;承擔省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

(九)林權爭議調處辦公室(省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辦公室)。

制定林地、林木權屬爭議調解辦法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檢查林權爭議調解工作;負責跨省、跨市、重大林權爭議案件的調查調解,提出處理意見。

(10)科技交流與合作辦公室。

制定林業科技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林業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科技成果轉化;承擔林業標準化、林業技術監督、林產品質量監督、林業知識產權保護和林業科技體系建設;開展林業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壹)人事部門(設有離退休人員服務處室)。

負責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勞動工資、社會保障、離退休服務等工作。機關及直屬單位;制定林業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協助林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指導林業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工作。(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制定林業工作的地方性政策和法規,並組織和監督實施。

(二)制定各地林業發展的長遠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退耕還林,組織和指導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組織和指導森林資源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林業種子種苗生產經營、質量監督檢驗和林業良種審定申報工作;協調和指導全國山區綜合開發。

(四)組織和指導各地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工作;組織編制森林采伐限額並監督實施;組織和指導森林、林木、林地登記、權屬認證和林權變更登記,調解林權爭議;審核、申報和批準征用、占用林地;指導、監督和管理林木的憑證采伐、運輸和林政檢查;負責育林費和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征收,以及森林生態補償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

(五)組織和指導陸生野生動物的保護、管理和合理開發利用;擬定和調整各地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名錄,報當地政府批準後公布;負責林業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和珍貴樹木的保護和管理;組織和指導森林和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的規劃、建設和管理;組織協調全縣濕地保護工作;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和國家、省、市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珍稀樹種及其產品出口的審查和申報工作。

(六)組織、指導和監督林業行政執法,查處非法占用林地、盜伐林木、非法獵捕經營野生動物等涉林案件;做好森林公安、林政管理和森林植物檢疫及隊伍建設工作;組織和指導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植物及其產品檢疫工作,劃定疫區和保護區。

(七)指導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基層林業機構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國有林場、苗圃設立和變更的審查和申報;負責森林公園的規劃、審核和申報。

(八)負責林業基本建設和項目的審查和申報;管理林業基金;籌集和管理林業資金,監督林業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研究提出林業發展經濟調整意見,組織森林資源資產評估,監管國有林業資產。

(九)制定各地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林業科學研究、技術創新、科技成果推廣和林業科技開發;負責林業科研項目的組織、指導和申報;制定林業人才教育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十)組織協調林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負責林業國外智力引進、外商投資項目和外事工作。

(十壹)負責地方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義務植樹和城鄉綠化工作;指導和協調跨區域重點綠化工程的實施;組織綠化評估。

(十二)負責森林防火指揮部的日常工作。協調、指導和監督森林防火工作,制定森林防火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和監督森林火災案件調查,發布森林火災信息。(壹)貫徹落實林業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保護和國土綠化的政策法規,指導全市林業經濟體制改革。

(二)擬定全市林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組織造林和封山育林;組織和指導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指導全市農田林網和通道綠化的規劃、設計和建設;指導國有林場(苗圃)和基層林業工作站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組織和指導林木品種的培育、審定、檢疫和檢驗工作。

(四)組織和指導全市森林資源(包括用材林、防護林、經濟林、薪炭林和其他特種用途林)的管理;組織實施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等建設項目;組織全市森林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和統計;檢查和監督森林資源的使用;組織編制森林采伐限額,經省政府批準後監督實施;監督憑證采伐和運輸樹木和竹林;組織、指導林地和林權管理工作,對依法須經市政府批準的征占用林地進行初審;負責森林資源的有償使用並監督林地的開發利用;指導全市林地調查、定級和評價工作。

(五)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組織實施《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指導、協調、督辦和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物資源的重大案件;打擊違反森林法和野生動物保護法的違法犯罪活動;組織和指導全市森林病蟲害和鼠害的防治和檢疫工作;承擔全市獵槍及彈藥的管理工作。

(六)組織和指導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指導國家級獼猴自然保護區和黃河濕地自然保護區的建設和管理;指導全市珍稀瀕危野生動植物的搶救、繁殖和馴養。

(七)研究提出全市林業發展的經濟調整意見;監管國有林業資產。

(八)組織和指導全市各類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藥用林、竹林和特種用途林)和風景林的培育。

(九)組織和指導全市林業科技、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和指導全民義務植樹活動;指導全市林業隊伍建設。

(十)對全市木材生產、果品加工、森林旅遊、木本藥材等林業產業進行指導和宏觀管理。

(十壹)指導全市經濟林的規劃、設計、建設、新品種引進、示範和推廣以及新技術的推廣應用。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1.審批林木采伐許可證;

2.審批林區野外用火許可證;

3.占用、征用林地的審批;

4.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審批;

5 .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審批;

6.木材運輸許可證的審批;

7.核發出省木材運輸許可證;

8.壹、陸生野生動物狩獵證的審批;

9 .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批準證書;

10.陸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

11.陸生野生動物或其產品出縣境運輸許可證;

12.木材加工批準;

13.批準森林植物檢疫證書;

14.森林植物產地檢疫證書審批;

15.營利性治沙許可證;

16.設立觀賞野生動物的旅遊景點,舉辦陸生野生動物展覽和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