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外商是指在我市行政區域內投資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
本規定所稱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商在我市行政區域內設立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第三條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企業的壹切活動必須遵守我國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外國投資者及其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第二章投資方式和範圍第四條外國投資者可以下列方式投資:
(1)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包括增資)。
(二)開展來料加工、來樣加工、裝配和補償貿易。
(3)參股、租賃或購買企業。
(四)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
(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
(6)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投資方式。第五條外商投資的種類包括:
(1)可兌換外幣。
(二)在中國境內投資經營的利潤和其他合法收入。
(3)機器、設備、原材料和其他材料。
(四)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
(5)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第六條獨聯體、朝鮮、蒙古、越南、老撾的外商可以用非計劃企業所需的生產資料或其他物資作為投資,在投資總額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第七條積極鼓勵外商興辦教育、科技和醫療衛生事業;組織種植業、養殖業、養殖業、畜牧業和工業生產企業。特別是鼓勵設立《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中規定的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和基礎設施及資源開發企業。第八條鼓勵外商開發成片土地,從事房地產經營,興辦建築業和服務業;鼓勵他們設立外資銀行和財務公司。
外商可以興辦零售商業、交通運輸、旅遊等經批準的第三產業;妳可以投資各種市場。第三章審批第九條外商設立外商投資企業,可直接向市歸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市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協調和組織審批。進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或享受其優惠政策的外商投資企業,分別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審批。第十條外商投資50萬美元以下(含50萬美元)的小型項目,壹律由市歸口管理部門登記,不再報批。第十壹條凡屬市歸口管理部門審批權限內的50萬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資項目,自收到全部文件之日起7日內審批完畢;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在7日內批復;合同章程應在7天內批準。第十二條對符合國家、省、市吸引外資產業政策,不需要國家、省、市綜合平衡解決生產、建設和經營條件的中外合資、合作項目,項目批準後,由中外雙方自行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不再報批,僅作為審批合同章程的依據。第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登記申請後,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驗證。符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辦理企業登記手續,核發營業執照。第十四條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文件之日起10日內對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經營中需要解決的問題進行處理或答復。第十五條外商投資企業興辦建設項目不受地方基本建設規模的限制。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為履行出口合同需要進口的機器設備、生產車輛、原材料、燃料、零部件、元器件及附件(包括國家限制進口的),不再報批,免領進口許可證。海關憑企業合同或進口合同監管放行。但是,嚴禁在國內市場轉售。
依照前款規定進口的物品用於國內銷售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進口手續,照章納稅。第十七條外商投資企業生產的產品可以自主出口,也可以委托外貿部門出口。凡國家規定需要申領出口許可證的產品,應根據企業年度出口計劃,每半年申領壹次。第十八條外商投資企業的外籍人員,因業務需要,申請多次入境有效簽證和長期居留手續,有關部門應及時辦理。第四章土地第十九條外商投資企業可以通過有償使用(轉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轉讓)的最高期限為:
(壹)工業用地60年。
(二)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
(三)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
(四)住宅和辦公樓為70年。
(五)農業用地60年。
土地使用期屆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重新辦理有償使用(出讓)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