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身份證號碼:
乙方因在甲方單位履行職務,已經(或將會)知悉甲方的商業秘密。為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願、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保密協議。雙方確認,在簽署本協議之前,他們已仔細閱讀了本協議的內容,並清楚了解本協議條款的法律含義。
壹、保密的內容和範圍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應承擔保密義務的甲方商業秘密範圍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1、招標、合同、造價等與本部門工作相關且需要保密的方面;
2.技術和商業信息;
3、公司依照法律規定或有關協議,承擔對外保密義務。
二、乙方的保密義務
對於第壹條所述的商業秘密,乙方應承擔以下保密義務:
1,不窺探與本職工作或自身業務無關的商業秘密;
2.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給任何不承擔保密義務的第三方;
3.不允許或協助任何不承擔保密義務的第三方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
4.發現商業秘密泄露或因過失泄露的,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進壹步擴大,並及時向甲方企業報告。
第三,保密期限
甲乙雙方確認,乙方的保密義務始於甲方知悉本協議第壹條所述的商業秘密之時,止於該商業秘密被公司正式披露之時。乙方是否受聘不影響保密義務的承擔。
四、違約責任
(1)如因乙方違反前款所述的合同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因此造成的相關損失。
(2)甲方可研究公司內部行政或經濟處罰,情節嚴重的移交紀檢部門調查。
動詞 (verb的縮寫)爭議的解決方案
因執行本協議而產生的任何爭議應由洛陽仲裁委員會裁決。
不及物動詞協議的效力和變更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後生效。本協議壹式兩份,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乙方:
身份證號碼:
簽署日期:
範投標保密協議
本* * *保密協議由以下雙方於_ _ _ _ _ _ _簽署:
_ _ _ _ _ _ _ _ _有限公司,壹家根據中國法律成立並受其管轄的公司,其註冊地址位於_ _ _ _ _ _ _ _ _ _(以下簡稱“提供方”)。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投資基金會,壹家依法成立並受其管轄的公司,其註冊地址位於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以下簡稱“接收方”)。
以下將上述雙方統稱為“雙方”,簡稱為“壹方”。
鑒於,雙方將為共同利益在“_ _”融資項目中進行合作和信息交流。為此,雙方同意簽署本保密協議,並根據本協議的條件和規定,對項目合作過程中獲得的對方信息(“保密信息”)進行保密。
第壹個定義
1,機密信息的定義
保密信息是指不為公眾所知並能為其所有者帶來經濟利益的所有信息、數據或技術,包括但不限於與提供方的研究、開發、生產、產品、服務和市場有關的軟件、程序、發明、工藝、設計、圖紙、專有技術、項目、工藝、方法、硬件配置信息、客戶名單、合同、價格和市場。機密信息包括機密或專有的書面標識和口頭提供,然後是機密或專有的書面標識。
上述機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a)接收方在從服務提供方處獲得該信息之前已知曉該信息,且無保密義務;
b)非因任何壹方的過錯而為公眾所知;
c)從沒有保密義務的第三方處獲得,並且在收購方應該知道的範圍內,第三方沒有非法獲得和披露保密信息;
d)提供方已合法披露給無保密義務的第三方,且已被第三方合法披露;
e)接收方在不接觸機密信息的情況下獨立開發並獲得的信息;
f)由接收方在獲得提供方事先書面同意的情況下發布。
2.接收者和提供者
“接收方”指機密信息的接收方。
“提供方”指機密信息的來源。
第二條保密義務
1.接收方對獲得的保密信息采取與其自身保密信息相同的措施以確保其安全性。雙方同意,機密信息只能提供給或傳授給因其工作而必須並合理要求了解此類機密信息的員工。雙方應將包含機密信息的所有文件和記錄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任何以電子方式存儲在計算機中的機密信息都應被視為有效的防禦手段,以防止任何未經授權的入侵或直接或間接通過網絡的使用。
2.雙方相互承認,任何壹方向另壹方提供的保密信息以及其中包含的和/或與之相關的所有權利是提供方的專有財產,接收方應考慮提供方的利益並妥善保存。
3.雙方同意,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雙方在“_ _”項目中的融資合作。根據本協議條款提供的機密信息的使用應僅限於這些目的,除非提供方在披露此類機密信息時以書面形式指定了其他目的。披露時規定的使用目的與上述規定的使用目的不壹致的,以披露時規定的使用目的為準。未經披露方事先書面授權,不得將機密信息用於其他目的。雙方在此保證,僅在與雙方同意的項目相關的情況下使用從另壹方獲得的保密信息,絕不將保密信息用於與項目無關的目的。
4.雙方承諾,將對其本人及其雇員或代表因履行義務而在對方經營場所知悉的所有內部商業信息嚴格保密,絕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等信息。本規定尤其適用於所有有關技術、設計、生產、運營或組織事宜的內部信息。
5.如果任何壹方打算與第三方簽訂分包合同,因此必須向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該方應事先獲得另壹方的書面同意。披露信息的雙方和分包商還應在披露保密信息前簽署壹份與本協議格式相同的保密協議。
6.如果接受方與第三方合並、被第三方合並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接受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提供方的任何保密信息;接收方應立即將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歸還給提供方,或根據提供方的要求銷毀保密信息;但是,如果事先獲得提供方的書面同意,接受方可以繼續使用保密信息。
7.如果接收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門、法院或其他主管部門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應在可能的情況下立即通知提供方,以便提供方以保密作為抗辯或獲得保護措施,並應用適用法律的所有程序保護保密信息,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應由提供方承擔。
第三條非權利授予
獲得任何保密信息並不意味著接收方被授予任何與提供方相關的專利權或版權,也不意味著接收方被授予任何與另壹方保密信息相關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