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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市貴安區人才分類辦法(試行)(珠人才辦[2021]6號)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貴陽市貴安人才“強省”若幹政策措施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才分類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德、智、能、績並重,體現行業人才特點,兼顧行業認可和社會認可。

第三條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市人力資源和

貴陽市貴安區人才分類認定辦法(試行)

貴陽市貴安區人才分類辦法(試行)(珠人才辦[2021]6號)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貴陽市貴安人才“強省”若幹政策措施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才分類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德、智、能、績並重,體現行業人才特點,兼顧行業認可和社會認可。

第三條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市人力資源和

貴陽市貴安區人才分類認定辦法(試行)

貴陽市貴安區人才分類辦法(試行)(珠人才辦[2021]6號)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貴陽市貴安人才“強省”若幹政策措施及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才分類認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德、智、能、績並重,體現行業人才特點,兼顧行業認可和社會認可。

第三條在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貴安新區、各區(市、縣、開發區)和市直相關職能部門組織實施。

第四條建立人才認定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組織實施。聯席會議成員由市委組織部、市委宣傳部、市發改委、市衛生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大數據局、市文化和旅遊局、市國資委、貴安新區等相關單位組成。

第五條建立《貴陽市貴安人才分類認定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共設6個認定類別,分別為:國際頂尖人才(a)、國家級領軍人才(b)、省部級領軍人才(c)、市級領軍人才(d)、市級傑出人才(e)、市級產業人才(f)。經認定的人才按程序發放“貴陽市人才服務綠卡”,持卡享受相應優惠政策,政策待遇按高優先原則享受。

第六條建立目錄動態更新機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做好目錄修訂完善管理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業人才特點和實際情況,提出本行業、本領域人才認定標準,經人才認定聯席會議審議並報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對目錄進行修改完善。

第二章對象和過程

第七條人才分類為在貴陽市及貴安新區企事業單位(含非公企業、有經濟貢獻的省屬企業)全職工作或自主創業的人員。

每年在貴陽貴安工作不少於3個月,符合D類及以上條件的靈活引進人才,可申請認定。

對擬自建全職就業或創業的,可按本辦法申請認定,經介紹後直接兌現相應待遇。

第八條貴陽市人才服務壹站式服務大廳負責集中受理政策咨詢、人才認定、待遇申報等事項。

第九條人才認定程序:

1.宣言。填寫《貴陽市貴安人才分類申報表》,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用人單位核實後,報市級主管部門、貴安新區組織人事部門或所在區(市、縣、開發區)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後報貴陽市人才服務壹站式服務大廳。

2.復習。貴陽市人才服務壹站式服務大廳將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核實人才資質等信息。符合目錄中明確認定條件的人才,直接認定為擬認定人選;《目錄》中需要認定和確認的人才,經人才認定聯席會議審核後,報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確定擬認定人選名單。

3.宣傳。擬確定的人選名單在媒體或部門網站上公示5天。

4.識別和入庫。經公示無異議的候選人,進入人才庫,發放“貴陽市人才服務綠卡”,享受相應優惠政策。

第三章認可資格管理

第十條人才認定信息實行年度註冊制度,未按要求註冊的,暫停資格及相關待遇,累計2年未註冊上報的,取消資格。

第十壹條市直主管部門、貴安新區和各區(市、縣、開發區)要組織人事部門動態掌握人才情況,及時登記和上報人才信息變化情況。經認定的人才在貴陽市和貴安新區單位流動的,變更後新單位保留資格。已達到更高認證級別的人才可申請重新認證。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取消人才鑒定資格或取消原鑒定結果:

(壹)學術和成績造假被有關部門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資格的;

(三)受到紀律處分的;

(四)受過刑事處罰的;

(五)有其他應當取消或取消人才資格情形的。

第十三條持卡人因退休、辭職等原因不能繼續在建工作,或不符合相應級別認定資格的,不再享受相關待遇。

用人單位在10個工作日內,按程序通知市主管部門、貴安新區或區(市、縣、開發區)組織人事部門、壹站式人才服務大廳。因未及時報告或隱瞞情況造成損失的,由用人單位和有關部門承擔相關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十四條工作人員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部門追究責任,違反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壹)幫助申請人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騙取人才資格的;

(二)為不合格人員出具推薦意見或者批準不合格人員;

(三)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息,侵害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四)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人才辦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