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設計,是指運用工程技術和經濟方法,對建設項目的工藝、土建、建築、公用、環境等系統進行綜合規劃和論證,編制建設所需的設計文件及相關活動。第四條勘察設計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執行城市規劃和工程建設的標準和規範,貫徹保護環境、節約土地、節約投資、節約能源的原則。第五條鼓勵勘察設計單位在勘察設計中采用先進技術、先進設備、先進工藝和新材料。第六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並組織實施本辦法。
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勘察設計活動的監督管理。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同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監督管理。第二章資質第七條設立勘察設計單位,申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國家規定、依照法定程序批準設立機構的文件;
(二)有符合要求的註冊資本;
(三)有與其勘察設計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具有專業資格的註冊人員;
(四)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和符合要求的技術設備;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八條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根據所承擔建設工程的類別、規模和復雜程度,分為甲、乙、丙、丁等幾個專業和四個等級。第九條省、市單位申請工程勘察、建築工程設計乙級資質,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中、省、市屬單位申請勘察、設計丙級、丁級資質或專項工程設計乙級、丙級資質,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本條第壹款、第二款以外的勘察、設計資質和測繪資質的審批,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條勘察設計單位憑勘察設計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稅務部門登記後,方可從事勘察設計業務。已取得勘察設計資質證書但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登記的,只能在本單位範圍內承接與其資質相符的勘察設計業務。第十壹條取得勘察設計資質的單位,可以按照規定承擔與其資質等級確定的業務範圍相應的工程咨詢和技術服務。
取得建築設計資質的單位可以承接相應等級的建築裝飾設計業務。第十二條勘察設計單位取得正式資質證書滿2年並達到更高壹級資質條件的,可以申請升級。申請升級的程序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三條資質證書實行年度檢驗制度。年檢不合格或者年檢不合格的,應當按照規定重新申請資質等級。在沒有新的資質等級之前,不得從事勘察設計活動。第十四條勘察設計單位連續兩年未開展勘察設計業務的,原資質審批部門應當收回資質證書及相關文件。確需重新開展勘察設計業務的,可以重新申報。第十五條勘察設計單位承接勘察設計項目,應當符合其資質等級。第十六條本市勘察設計單位申請進入本市勘察設計市場,應於每年3月底前持下列材料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審批手續:
(壹)工程勘察證書、工程設計證書或者專項工程設計證書;
(2)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銀行開戶許可證;
(三)勘察設計人員名單及其專業資格證明材料;
(4)加蓋公章、圖紙標誌、圖紙專用章、註冊人員專用章。第十七條外地勘察設計單位申請進入本市勘察設計市場,應當持所在地市(行署)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跨地區手續,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準入審批手續。第十八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進入本市勘察設計市場的勘察設計單位,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認定:
(壹)經審查合格的,允許其按照資質等級承擔勘察設計業務;
(二)技術實力、技術裝備及其資質等級,允許其根據實際技術實力和技術裝備承擔勘察設計業務;
(三)審查手續不全或不符合最低資質要求的,不得批準進入本市勘察設計市場承接勘察設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