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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的犯罪事實

2006年以來,被告人劉在重慶市南川區東城街道辦事處高橋村魏家灣、三泉鎮龍鳳村等地無證非法開采小煤礦。劉為維護其非法利益,先後發展被告人、、、王杭生、鄭、、侯等社會閑散人員和刑滿釋放人員為成員,並在南川區魁星樓租房供其大部分成員共同居住,統壹食宿,備有砍刀、腰刀等兇器用於違法犯罪活動。隨後,霍立軍(在逃)先後將社會閑散人員被告人楊發展為骨幹成員,被告人、龔川、程亮、夏軍、王陽等人為成員,並出資為上述人員在南川區東城街道辦事處公安路電影公司家屬樓租房居住,由楊出面管理,統壹住宿並準備砍刀等兇器。同壹時期,張邦鴻還聚集了壹批社會閑散人員。2008年初,被告人劉、張邦紅、霍立軍合夥在南川火車站購買煤炭。劉等人為了壟斷南川區雙河場小煤礦的煤炭收購,牟取更大利益,采用威脅、暴力等手段,迫使小煤礦老板以低於市場價的價格出售煤炭。楊帶領龔川、程亮、夏軍、王陽等人,攜帶砍刀等兇器,在公路上“巡邏巡查”,攔截運煤車輛,逼迫小煤窯老板低價賣給劉煤。在此期間,重慶市南川區安監局(以下簡稱南川區安監局)工作人員在查處非法運煤車輛過程中,多次遭到劉、張邦紅等人的威脅和毆打。近年來,在劉的組織、領導和指揮下,先後組織實施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聚眾鬥毆、尋釁滋事、妨害公務等違法犯罪活動10余起,嚴重破壞了當地社會經濟和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的社會影響。

(壹)2006年以來,被告人劉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南川區三泉鎮龍鳳村、東城街道辦事處高橋村、雙河村、清泉村非法開辦小煤礦。2007年3月21日,被南川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責令停止開采後,拒不停止開采,繼續在東城街道辦事處高橋村魏家灣非法開辦小煤礦。2008年9月2日,劉被刑事拘留後,其妻魏慶珍繼續組織非法小煤礦生產。鑒定:劉、魏慶珍非法開采小煤礦煤炭資源,儲量1、1.003噸,非法采煤經濟價值人民幣43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可能影響但不能開采的煤炭資源儲量為1.464噸,不能開采的煤炭經濟價值為5701.80元。

(2)2006年上半年,被告人劉等人在重慶市南川區三泉鎮龍鳳村天池非法開辦小煤礦,在未辦理任何采礦手續的情況下從事煤炭開采。同年6月5438+10月,劉將小煤礦承包給被告人段厚德等人經營。這個小煤礦生產過程中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2006年6月5438+2月31日夜間,該煤礦煤倉發生坍塌,裝煤工人劉當場遇難。事故發生後,劉向劉親屬支付“私了費”654.38+35萬元。

(3)2007年5月以來,被告人劉在重慶市南川區東城街道辦事處高橋村魏家灣非法開辦小煤礦,在未辦理任何采礦手續的情況下從事煤炭開采,並雇傭被告人曾、為管理人員。這個小煤礦生產過程中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2008年5月22日上午,煤礦發生坍塌,礦工張隆中和李小虹當場死亡。事故發生後,劉分別向張隆中、親屬賠付1.5萬元、1.6萬元。

2008年3月25日晚,劉、、、龔川、霍立軍、楊等20余名被告人在重慶市南川區東方市場單向酒吧唱歌、喝酒。次日淩晨1時許,被告人龔川認為正在酒吧唱歌的被害人聶道華(男,35歲)對其不滿,與聶道華發生爭執。劉道:“這人還裝大,擰他。”鄭新、李源等人用大刀等兇器刺死聶道華。龔川等人也對聶道華進行毆打,並逃離現場。被害人聶道華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聶道華系因單刃銳器致多處刺傷(26處銳器傷)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當天上午,劉得知被害人聶道華已經死亡,召集、、等人商議對策。劉以已成年且剛刑滿釋放,而系未成年人為由,指示未參與毆打聶道華的和代替“自首”,並承諾給、李源各2萬元,每月支付1000至2000元,並負責被害人的賠償。隨後,劉再次召集楊、龔川、和在宜城商務賓館商議對策。在向龔傳做出上述承諾後,劉要求他“投降”,並訂立了詳細的攻守同盟。同月28日,劉分別送給龔川、2萬元。當日下午,到南川區公安分局投案自首,並交代了劉、等人在劉的指使下參與犯罪的事實。

另查明,被害人聶道華是農村居民。原告聶興江、卓正碧生育了聶道華、聶萍兩個子女。聶道華與原告熊為夫妻,生有壹子聶晶。被害人聶道華死亡時,聶興江63歲,卓正碧59歲,聶晶13歲。聶道華死亡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聶興江、卓正碧、聶晶造成的經濟損失為喪葬費13492.50元,被撫養人聶興江生活費24522.50元,被撫養人卓正碧生活費28850元,被撫養人聶晶生活費7212.50元,搶救費206.57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已獲得賠償6萬元。

(1)2007年7、8月間的壹天,被告人劉認為工人給他裝煤慢,遂到重慶市南川區東城街道辦事處高橋村魏家灣(壹個小地名)所開的小煤窯工地,用木棍擊打被害人李頭部,致李倒地、掉牙三顆,致輕傷。

(2)2008年5月9日晚,被害人曾令波在被告人王杭生開發的樓道內將桌椅砸碎。次日14時許,王杭生在重慶市南川區盛豐源網吧外的人行道上,用腰刀向曾令波胸腹部連刺數刀,致曾令波重傷。後被告人劉提供資金幫助王杭生賠償曾令波醫療費。

(3)2008年5月中旬,南川區安監局將小煤礦沒收的煤炭統壹交給王芳和李建國。劉等人認為此事影響了他們的經濟利益,即預謀報復等人。後劉指使、王杭生、、侯、周洪雙等人準備砍刀等兇器,並租車多次到南川市區尋找等人;楊又帶著程亮、夏軍、汪洋、等人帶著砍刀等武器尋找並跟蹤等人。5月16日23時許,駕車,、王杭生、侯、周洪雙尾隨等人至重慶市南川區南川街道辦事處黃泥堡加油站附近路段。和侯被砍刀砍成輕傷。宋博被王杭生和周宏用砍刀砍成重傷。當晚,劉送給上述五被告人1000元,五被告人各得2000元。隨後,劉安排到被告人租住的房屋藏匿。2009年3月9日,李成鐘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2007年7月31日下午,被告人劉與等人相約在重慶南川火車站地下堤壩打架。19時許,劉邀約、、、、侯、、王杭生、杜先勇等20余名被告人,在火車站廣場持砍刀、鋼管、火藥與陳旭壹方20余人打架。打鬥中,唐繼華用火藥槍射擊地面。陳旭和其他人見此情景紛紛逃跑,陳旭在逃跑過程中被砍傷。陳濤在被羈押期間,如實供述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杜先勇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1)2008年3月初,被告人劉等人欲從田兵、莫的小煤礦購買煤炭,但田兵、莫認為劉購買的價格低於市場價,不願意。3月12日晚,莫與田兵到南川區南街石油公司食堂商談煤價事宜時,被告人劉安排鄭給被告人打電話,要求其帶人教訓莫。事後,被告人楊夥同、龔川、程亮、、夏軍、王陽、攜帶砍刀、火藥等兇器駕車至職工食堂。持刀追趕莫,將火藥指向車內的田兵。其余被告人持砍刀在田兵的桑塔納車周圍亂砍。楊浩在追擊未果後還參與砍車,造成經濟損失8654330。案發後,夏軍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服刑期間,龔川在司法機關已掌握其他尋釁滋事事實的情況下,如實供述了未掌握的犯罪事實。程亮和楊金紅的親屬賠償了田冰的經濟損失,並取得了田冰的諒解。

(二)2008年4月10時許,被告人、鄭在重慶南川火車站貨場購買的煤炭占用了楊正喜租用的貨場位置,楊正喜要求其當晚鏟煤。隨後,被告人張邦紅等人持砍刀至到達地點,將鏟車司機金生砍成輕傷。並夥同鄭、毆打楊正喜,砸楊的三菱車,造成經濟損失3380元。

(1)2006年9月5日淩晨2時許,重慶市南川區三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鄭天偉等6人到該鎮龍鳳村(小地名)天池查處被告人劉非法開辦的小煤礦,並沒收已開采的煤炭。當日淩晨4時許,劉、等人在南川區東城街道辦事處高橋村壹條機耕道拐彎處持木棍追打鄭天威等人,造成鄭天威等4人輕傷,所騎摩托車3輛被砸。

(二)2008年6月5438+00日10時左右,重慶市南川區安監局工作人員、周洪友、彭展紅查扣壹輛運輸非法小煤礦的農用車,行至重慶市南川街道辦事處硫磺村過磅房路段時,被被告人劉、王杭生攔下。劉兩次扇被害人耳光,對周鴻祎、進行侮辱,踢開彭展鴻駕駛的桑塔納轎車車門,強行將被扣運煤車開走。經鑒定,龍濤為輕傷。

(三)2008年3月的壹天20時左右,南川區安監局工作人員周洪友、劉德輝查獲壹輛運輸非法小煤礦的農用車,行至南川區怡園山莊路口。被告人張邦紅等人攔下車輛,毆打劉德輝。

(4)2008年5月0日119時左右,南川區安監局工作人員吳壹川、陳卓查獲壹輛運輸非法小煤礦的農用車。當車行駛至重慶市南川區看守所附近時,被告人劉、張邦紅、鄭、、夏軍、霍立軍將車停下,對司機、侯繼偉進行毆打。鄭在準備開車離開時被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