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人口與計劃生育實施方案並組織實施,促進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政策的配套銜接。第四條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市計劃生育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與計劃生育相關的計劃生育和人口工作。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五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負責具體實施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和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工作。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做好其成員的計劃生育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依法做好本單位職工的計劃生育工作。第六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並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逐年提高人口與計劃生育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群眾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保障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經費。第七條本市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綜合治理責任單位制度,責任單位應當主動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職責,大力推進人口問題綜合治理。
責任單位履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職責情況納入主要領導政績考核。第八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出生人口監測預警機制,開展分類人口調查,完善市、區、鎮(街道)、村(居)出生人口監測網絡,科學預測出生人口變化趨勢。第九條符合《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由夫妻雙方同時申請,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生育審批權的市農林場批準,可以再生育壹個孩子。第十條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來穗人員服務管理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廣州市信息共享管理規定》,共享戶籍管理、婚姻登記、兒童收養、社會保障、計劃生育、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等信息。,方便群眾辦事,避免有關單位或個人重復提供材料。第十壹條本市已婚育齡人員需要出具計劃生育證明的,應當向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證;
(2)戶口本;
(三)結婚證、離婚證等婚姻狀況證明;
(4)孩子出生的醫學證明(已生育者提供)。
申請人材料齊全並經核實無誤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機構應當當場出具計劃生育證明;不能當場出具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在收到申請人再次提交的完整材料後當場出具。
已通過政府信息共享平臺享受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請人重復提供。第十二條本市戶籍居民和在本市居住6個月以上的非本市戶籍居民,按照規定享受免費婚前醫學檢查、生殖健康咨詢、隨訪等優生健康服務。
免費優生健康服務的具體規定由市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三條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民政、財政等行政部門以及市婦聯、市殘聯組織開展出生缺陷綜合防治工作。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出生缺陷綜合防治定點服務機構名單,並向社會公布。
符合條件的服務對象可以到出生缺陷綜合防治定點服務機構接受其提供的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兒等各個階段的出生缺陷防治服務,出生缺陷綜合防治定點服務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優生健康服務。具體條件由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並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