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資訊咨詢 - 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人民法院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審理刑事、民事、行政和國家賠償案件的過程信息,應當通過互聯網向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公開。

人民法院審理社會影響較大案件的過程信息,可以通過互聯網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開。第二條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規範、及時、便捷地通過互聯網公開審判過程信息。第三條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是人民法院公開審判流程信息的統壹平臺。各級人民法院在我院門戶網站和司法公開平臺設立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鏈接。

有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手機、訴訟服務平臺、電話語音系統、電子郵件等輔助媒介,主動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推送案件的審判流程信息,或者提供查詢服務。第四條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參加訴訟通知書和出庭通知書中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通過互聯網獲取審判過程信息的方式和註意事項。第五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身份識別號、律師執業許可證號、組織機構代碼和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是其身份驗證獲取審判過程信息的依據。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應當配合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采集、核對身份信息,並預留有效手機號碼。第六條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應訴、參加訴訟、允許當事人參加訴訟或者以公告方式送達當事人的,應當在完成對當事人身份信息的采集、核實後,依照本規定公開審判過程信息。

當事人中途退出訴訟的,經人民法院依法確認,不再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公開審判過程信息。

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或者辯護人參加訴訟或者變更的,參照前兩款的規定辦理。第七條下列訴訟信息應當通過互聯網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公開:

(壹)案件受理、立案信息和結案信息;

(二)檢察機關、刑罰執行機關信息和當事人信息;

(三)審判組織情況;

(四)審判程序、審理期限、送達、上訴、抗訴、移送等信息;

(五)庭審、質證、證據交換、庭前會議、詢問、宣判等訴訟活動的時間和地點;

(六)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裁判文書;

(七)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公開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公開的其他程序信息。第八條回避、爭議管轄、保全、先予執行、評估鑒定等程序信息應當通過互聯網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公開。

公開保全、先予執行等過程信息可能影響事項處理的,可以在事項處理完畢後公開。第九條下列訴訟文書送達後,應當通過互聯網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公開:

(壹)起訴書、上訴狀、申請再審書、起訴狀、申請國家賠償書、答辯狀等訴訟文書;

(二)受理案件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參加訴訟通知書、出庭通知書、合議庭成員通知書、傳票等訴訟文書;

(三)具有中止或者終結訴訟效力,或者影響當事人實體權利,對當事人程序權利有重大影響的判決、裁定、裁定書、調解書等裁判文書;

(四)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當公開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公開的其他訴訟文書。第十條庭審、質證、證據交換、庭前會議、調查取證、勘驗、詢問、判決等筆錄,應當通過互聯網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公開。第十壹條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申請查閱庭審錄音錄像和電子檔案的,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或者其他訴訟服務平臺提供查閱,並設置必要的安全保護措施。第十二條涉及國家秘密的審判過程信息,以及法律、司法解釋規定應當保密或者限制公開的信息,不得通過互聯網向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和辯護人公開。第十三條公布的審判過程信息與實際情況不壹致的,以實際情況為準,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已經公開的審判過程信息存在本規定第十二條所列情形的,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撤回。第十四條經受送達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以電子方式向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送達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以外的其他訴訟文書。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收集核對受送達人的身份信息,並為其設置個人即時簽收系統。訴訟文書到達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由系統自動記錄生成並歸入電子檔案。

已經送達的訴訟文書需要更正的,應當重新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