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名稱。英文名為China Petroleum and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CPCIA。
第二條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是由石油和化學工業企業、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和自律性行業管理組織。
第三條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推進石油化工現代化開展各項活動,為石油化工企業和全行業服務,協助政府進行行業管理,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是經民政部登記註冊的社會團體法人,接受民政部和國家經貿委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會址位於北京亞運村安慧裏4區16號樓。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的業務範圍:
(壹)開展行業研究,提出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建立電子商務信息網絡;
(三)規範行業行為,開展價格自律,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四)組織科技創新活動,鑒定和推廣科技成果;
(五)組織境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舉辦交易會和展覽會;
(六)創辦刊物,開展咨詢活動,組織技術培訓;
(七)反映會員要求,開展法律服務,維護企業和行業的合法權益;
(八)組織協調石油和化學工業專業協會,組織討論* * *問題;
(九)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實行團體和單位會員制。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3)在化工行業有壹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
(2)由理事會通過;
(3)理事會授權本協會秘書處發給其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投票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我方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結合實際情況提出解決本單位和本行業有關問題的建議或提案。有權向政府提出建議,反映情況和意見;
(五)有權對協會的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並行使監督權;
(6)自願加入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積極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承擔和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5)在本協會內部交流中,開誠布公,熱情相待,發揚作風,團結協作,自覺維護本協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俱樂部,應當書面通知俱樂部,並交回會員卡。會員連續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董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大會的職能和權力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15條社員大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社員出席方為之,其決議須經出席社員半數以上表決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四年召開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必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a)執行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執行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吸收和罷免委員;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的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選舉名譽主席,聘請顧問;
(十壹)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董事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並對理事會負責。(執行董事人數不得超過董事人數的三分之壹)。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至少每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主席、副主席和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3)任職年齡最高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熱愛本協會工作,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願意為大家服務,多做貢獻的人。
第二十五條本會主席、副主席、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經理事會通過,報國家經貿委審核,並經民政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通過,報國家經貿委審核,並經民政部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主席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4)對外代表協會。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協會的其他日常事務。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壹條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信息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當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辭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補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信息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協會法定代表人變更前,必須接受登記主管機關和協會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必須經董事會通過,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後65,438+0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壹條協會完成宗旨、解散或者因分立、合並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終止本會的議案必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應在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於2001年4月28日經股東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