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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信息化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快信息化建設,規範信息管理,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信息規劃和信息工程建設、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信息產業發展、信息技術推廣應用、信息安全及其相關活動。第三條信息化建設應當遵循統籌規劃、資源共享、實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則。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信息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信息化發展政策措施,安排信息化專項資金,加強信息化人才的培養和引進,開展信息化知識的宣傳、普及和教育,促進信息技術的創新、開發和應用,以信息化帶動工業化、城鎮化和農業現代化發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信息化建設的規劃、指導、協調、監督和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國家安全、科學技術、城鄉規劃建設、國家保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信息化建設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從事與信息化建設相關的科研、生產、經營和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在信息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信息化發展規劃和工程建設第七條本條例所稱信息化工程,是指信息網絡建設、信息應用系統建設、信息資源開發、信息技術應用、信息安全工程建設、信息基礎設施建設等工程的總稱。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上壹級信息化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信息化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上壹級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編制本系統、本部門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並報本級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

確需變更和調整信息化發展規劃的,應當按照原程序重新報批和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信息化發展規劃及其實施情況。第九條信息化發展規劃應當統籌規劃,避免重復建設,使信息化建設的規模和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並與相關規劃相銜接。第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廣播電視、城鄉規劃等部門,根據信息化發展規劃,制定通信網絡、廣播電視網絡、計算機網絡等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納入城鄉規劃。

公共信息基礎設施建設應當符合信息化發展規劃要求,並與相關基礎設施互聯互通。

城鎮各類新建線路(電纜)應配建* * *地下(電纜)管線。壹直豎立在空中,逐漸移入地下的管道(電纜)。第十壹條審批前,投資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專家對信息工程項目的規劃布局、技術標準、網絡與信息安全、信息資源共享等相關內容進行評審。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信息化相關規劃、技術標準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提出審查意見。符合條件的,方可按照建設項目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使用非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重大公共* * *基礎信息工程和信息安全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依法辦理相關建設手續後,報當地信息化主管部門備案。第十二條信息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應當遵守國家關於招標投標、合同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監理和竣工驗收的有關規定,並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從事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與監管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範圍內開展業務。第十三條信息工程項目的施工和監理單位,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同壹信息工程項目的建設和監理不能由有相互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單位承擔。第十四條信息工程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進行測試,並按照國家規定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信息化項目建設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采購具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信息產品和軟件產品。

鼓勵其他單位在進行信息工程建設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采購具有國內自主知識產權的電子信息產品和軟件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