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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甲方材料供應的核算方法是什麽?

由於科學技術的發展,工程建設的規模越來越大,越來越復雜。在這種背景下,業主通常不會單純考慮降低成本,還會考慮項目風險、時間、能耗等因素。因此,從協調指揮和及時決策的角度來說,業主希望壹方負責施工項目,以減少內耗,不願意和其他太多公司打交道。於是,壹種新的總承包商和施工管理模式應運而生:設計-采購-施工壹條龍服務。目前國際上有四種總承包方式:epc、CM、PM、bot。而我國主要采用建造合同方式。

由於建築行業的特點,材料費用占工程造價的比重很大(壹般在65%以上),特別是在當前形勢下,中標的優惠幅度很大,控制材料費用成為降低成本的關鍵。材料成本由材料消耗和材料采購成本兩個因素決定,所以控制材料成本主要有兩個方面:控制材料采購成本和控制材料消耗。從便於管理和降低成本的角度出發,建築企業“甲供”的物資管理核算方法應運而生,“甲供”可以存在於業主與總承包商之間,也可以存在於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以總承包商和分包商為例,從會計和稅法的角度分析了建築企業材料核算中“甲供”的核算方法。

所謂“甲供”,是指施工中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壹種材料供應和管理核算方式。其實際操作流程是:總承包商與各分包商簽訂材料供應及價格結算合同,約定分包工程中分包商使用的主要材料由總承包商采購,材料價格結算以合同約定的價格為準,數量按總承包商分配給分包商的數量結算。即在“甲供”法中,材料的價格風險由總承包商承擔,材料的數量風險由各分包商承擔。總承包商根據各分包商采購材料的進度,預估所需材料量,在采購材料(實際供應給分包商)時,記為總承包商自有材料成本。分包單位使用材料時,總承包單位的材料部門填寫調撥單,交給預算部門,預算部門在與分包單位結算時,會將這部分材料排除在結算總額之外。

隨著社會分工的日益細化,壹個大型項目現在涉及的分包商不僅包括施工分包商,還包括材料分包商和輕工業分包商。從整個項目管理的角度來看,“甲供”的管理核算方式確實有自己的優勢。首先,整個工程的材料都是由總承包商統壹采購的,在壹個內部質量管理科學的施工企業中,對施工質量的控制有了最基本的把握。其次,對於大型工程項目來說,總承包商承包的壹個項目,由於在項目進度和施工中對專業水平的具體要求,可能會分包給十幾個甚至幾十個分包商。根據庫存的采購決策制定最佳經濟批量,可以明顯降低采購成本。而且批量采購比零散零星采購有更多的價格優惠。對於分包商來說,由於自身的規模限制、采購人員的素質以及進貨渠道信息的缺乏,簽訂“甲供”合同可以降低其采購成本和進貨成本。只要合同裏的價格合理,對他們有利。對於總承包商來說,他們只承擔價格風險,不承擔數量風險,材料短缺和損壞的風險也不由他們承擔。“壹次投料”可以降低管理成本。在管理科學完善的企業中,應用“A飼”可以實現月末“零庫存”的理想庫存狀態。雖然,從管理和成本的角度來看,“甲材”有很多優點,但從會計和稅法的角度來看,“甲材”方法的應用是不合理的。

首先,從會計的角度來看。

1.《阿餵》的實物發行量和圖書發行量可能存在不壹致。“甲供材料”由總包統壹采購,材料部門填寫材料計劃表,分配給各分包單位。由於整個項目中施工企業的材料進出頻繁,材料管理部門需要對材料出入庫進行處理。壹般內控好的公司都會有材料消耗賬,根據月底材料部門的材料消耗報告計入成本。如果企業不要求編制月報而是季報,那就是在季度末編制消耗報告,將當期材料消耗記入成本,因為材料消耗不僅僅是在當期期末,而是貫穿於整個施工階段。根據施工進度消耗,預算部門壹般會為財務部門編制壹份成本估算,財務部門會據此編制壹份成本估算報告。也就是說,總承包方預估的材料是包含在工程造價中的,但是發出的材料是分包方使用的,所以總承包方無法掌握材料的使用情況。總承包商在與分包商結算之前無法了解材料的消耗程度,存貨的實物流轉與賬面流轉不壹致。

2.“甲方材料供應”可能影響主營業務收入的確認。根據《特定會計準則——建造合同》,該準則壹般要求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收入。考慮到部分企業資金短缺,拖欠嚴重,合同收入的收回具有很大程度的不確定性,允許采用收回成本法。應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確定完工進度,累計實際合同成本可作為預計合同總成本的比例。新標準在確定合同成本時,要求扣除已投入使用但尚未使用的部分。由於材料分配給分包商後,總承包商無法了解材料的使用情況,預算部門對計入當期成本的材料采用壹種估算方法,這是確定完工進度的障礙。在項目跨越數年的情況下,會影響各期主營業務收入的確認。其次,材料的調撥通過往來賬戶進行結算,總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的工程結算也通過往來賬戶進行核算。如果使用的往來賬戶既用於計算總承包商采購的款項,也用於計算根據合同價格和項目定價與分包商結算的款項。應收賬款和應付賬款套期後,分包商可能實際將兩者的差額計入主營業務收入,低估了收入。同時,材料直接進入總承包商的成本,而不是作為分包商的工程成本,降低了分包商的成本。

第二,從稅法角度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人從事應稅勞務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未單獨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應稅勞務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征收增值稅,不征收營業稅。施工企業提供施工服務並按合同價格采購材料與分包單位結算,可視為兼職行為。自用物資與統壹采購後按合同供應給分包單位的物資分開核算的,將采購的貨物銷售給他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經營的應稅服務未單獨核算的,是否應當同時征收增值稅,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所屬機關確定。采用“甲方供應”的材料管理核算方式時,與材料用於沖減工程預付款的情況不同。“甲方材料供應”實際上是壹種銷售行為,所以根據稅法的相關規定,當壹個項目中存在“甲方材料供應”時,就會涉及到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的問題。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甲材”的會計處理只是通過經常賬戶轉賬來沖減應付賬款,因此“甲材”的會計核算存在稅務盲區。

2.建築業企業提供的勞務屬於應稅勞務,應按照稅法規定繳納營業稅。從事建築、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的,無論如何結算,營業額都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材料及動力的價格。雖然稅法中有規定,但實際操作中,在開具工程結算發票的同時計稅,因為“甲材”在實踐中留下了操縱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的空間,減少了分包商確認主營業務收入和主營業務成本通過對經常項目進行套期保值,抵消了材料款和工程款兩種不同的交易,達到了減少應納稅額的目的。這種做法不是所謂的狹義或廣義的稅收籌劃,它實際上是壹種導致稅收流失的行為。這是稅法不允許的。相應地,按營業稅計提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也會因營業稅減少而減少。

綜上所述,為了更好的計算材料成本,也就是掌握工程進度,正確計算稅金。我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改進“甲供”的物料管理核算方法。

1.考慮到大宗采購的價格優惠和大型總承包商的采購渠道信息暢通,總承包商可以統壹采購,或者特殊材料分包商統壹采購,既能保證材料的采購成本,又能基本保證工程質量。當然需要有獨立的第三方來監督(比如業主)。但是,采購材料的收貨人可以是分包商。材料不應直接進入總承包商的工程成本,而應通過對分包商的工程進行定價而轉入工程成本。材料的消耗過程由分包商而不是總承包商記錄。這樣可以使材料的賬面流通與實物流通保持壹致,合理估計完工進度,正確確認收入和成本。此外,總承包商可以根據與分包商簽訂采購合同提供的采購服務收取服務費。這樣就不會涉及到按照合同的物質報酬繳納營業稅或者增值稅的問題,而且計稅依據是提供的服務,而不是物質報酬,這樣就可以合法避稅。

2.營業稅由總包商在與業主結算時支付。為了加快中國的基礎設施建設,中國在稅收方面對基礎設施建設給予了不同程度的優惠。建築業企業的建設項目可分為免稅項目和應稅項目。如果總包商與業主簽訂的合同是應納稅的,總包商在與業主結算時應按照總包商的全部工程造價統壹納稅。總承包商向分包商出具免稅證明,分包商根據免稅證明辦理退稅。如果業主和總承包商簽訂的工程是免稅的,那麽對於分包商也應該是免稅的。但由於規定了免稅,即總承包商與業主之間的合同金額只能開壹次,分包商在開具工程收入發票時需要繳稅,但可以在雙方簽訂合同時在合同中簽訂,以彌補稅款。

總之,由於材料在施工企業中所占的比重較大,為了正確計算材料成本和估算完成百分比,對材料的管理應該更加科學和客觀。材料成本控制和管理的方法需要進壹步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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