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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內河航道養護費征收使用辦法(2008年修訂)

第壹條為加強我省航道維護管理,保障通航和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我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管理的自然河流和渠化河流(含湖泊、水庫)航道上航行、作業的各類船舶、竹排、漂浮物,應當繳納航道養護費(以下簡稱航道養護費),第三條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下列船舶免征航行維護費:

(壹)從事國防、公安、消防、搶險、防汛搶險以及從事農業生產、漁業、檢疫、醫療、環境監測、教學和體育活動的船舶。

(二)交通部門從事航道養護管理、港航監督、打撈、鉆探、測量的船舶,以及在港口、碼頭設置的固定倉儲船舶。

(三)城鄉固定渡口的非營業性客渡船。

(四)經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本條所述船舶從事商業運輸時,不免征航行費。第四條維護費由船舶、竹筏、漂浮物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繳納。生產單位和個人(聯戶)繳納的維護費計入成本費用,行政事業單位繳納的維護費計入管理費用。第五條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全省航空養路費征收的主管部門,省航運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征收管理工作。赤水河、烏江的省級管理(含烏江上遊庫區通航維護費)由省級赤水、烏江航道管理機構統壹征收,市(地)、縣人民政府(行署)管理的航道由同級政府航道管理機構征收。第六條航空養路費按照下列標準按月征收:

(壹)在我省水路和由我省維護管理的外省水路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船舶,按其客貨運輸收入的6%征稅。

凡我省所有港口裝卸貨物,進入長江幹流宜賓至柳河口(上海)段的,由始發港加收長江段運費6%的航運維護費。

(二)非營運運輸船舶按照馬力和固定載重噸兩者中較大者估定。其中,機動船每月每馬力(或載重噸)征收4元;非機動船每月每載重噸1.3元,不足壹噸不收維修費。參加營業性運輸的,按照前款規定納稅。

(三)拖運或浮運竹、筏按每立方米(噸)公路0.1元計稅。第七條船舶維護費由船籍港航運管理機構征收。跨省航行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考核:

(壹)對從外省水路出發到達我省的營業性和非營業性船舶,按照所在省所屬航段的裏程和航養率向航養費征收單位繳納航養費;進入我省管理的航段後,通過我省水路支付裏程和費率。目的地在外省的客貨運輸船舶應繳納的養路費,在起運港壹次性繳納。

(二)固定在外省並在我省施工作業壹個月以上的,向本省繳納船舶維護費;不足壹個月的船舶,壹律上繳我省。

(3)船舶穿越或卸載外省客貨不征收船舶維護費,從我省穿越或卸載外省客貨的船舶不在當地繳納船舶維護費。

(四)排筏或漂浮物出省的,我省只征收我省的空中維護費。第八條養路費繳納辦法:

(1)從事商業運輸的專業運輸船舶的維護費按月繳納,社會運輸船舶(包括個體和聯戶)及其他船舶的維護費按航次繳納。

(二)非營業性運輸船舶的維護費按月繳納,從事營業性運輸時,參照前款繳納維護費。

非營業性運輸船舶需要停航或者封存的,應當於上月25日前向稅務征收部門申請辦理申報停航手續。經核實同意,停發報停期間的維護費,並退還航行簽證簿。如恢復,其開放時間在當月15前按月計算。其開業時間為當月15(含15)後,按半月征收空氣維護費。

(三)竹木排筏的航養費由林業部門或木材水運部門按月繳納,由其他單位承運的按航次繳納。第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本辦法繳納空氣維護費。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征收養路費或者拒絕征費機構的合法檢查。第十條各級空氣維護費征收單位應完善崗位制度,配備合格人員,以免漏征應征。征稽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持有交通運輸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征費檢查證》,佩戴“中國航道征費”徽章,遵守航道征費管理規定,秉公辦事,不得收費、罰款或者徇私舞弊。第十壹條各級空氣維護費征收單位應到當地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並從當地財政取得收費收據。征收船舶維護費時,應同時向繳費人和船舶出具船舶維護費“統壹繳費憑證”、“船舶維護費收據”和“單船繳費憑證”。各種繳(免)費由省人民政府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統壹規定印制發放;航空維護費繳款收據由省財政按統壹規定印制和發放,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印制、改變式樣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