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第五條建設工程造價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第六條建設工程造價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自律機制,發揮行業指導、服務和協調作用。第二章工程造價的編制與確定第七條建設工程造價的編制應當以下列規範、指標、定額和價格信息為依據:
(壹)工程量清單計價規範;
(二)投資估算指標、設計預算定額、施工圖預算定額、工程造價定額和工期定額;
(三)人工、材料和工程設備、施工機械等影響市場價格的信息;
(4)企業定額;
(五)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依據。第八條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編制投資估算。投資估算由建設單位(業主)負責的設計單位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根據建設規模、建設標準、施工工藝(技術)標準、估算指標及有關規定進行編制。第九條初步設計階段應編制設計概算。設計概算和修正概算應由承擔本項目設計業務的設計單位或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根據概算定額和相關計價依據進行編制。第十條施工圖設計完成後,應當編制施工圖預算。施工圖預算由承擔設計任務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或者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根據施工圖、施工方案、定額標準、預算價格、指導價格和市場價格進行編制。第十壹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應當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對於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提倡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第十二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人應當設定並公布最高投標限價。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招標,招標人可以設定並公布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標底。
公布的最高投標限價應包括總價、每個單位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費用、措施項目費用、其他項目費用、規費和稅金。
最高投標限價及其成果文件應當在最高投標限價公布前報項目所在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
依法不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其計價方式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根據國家和本省有關計價依據協商解決。第十三條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合同價格應當根據中標價格確定。發包人和承包人不得簽訂背離招標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第十四條發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合同簽訂後七個工作日內,將建設工程合同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依法簽訂補充協議或者變更合同造價、工期、質量標準、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實質性條款的,應當報原備案機關備案。
簽約雙方對同壹建設工程合同的內容有異議的,以備案的合同為準。第十五條市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建設工程造價數據庫,定期發布市政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築等工程造價指數和指標,以及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施工機械等市場價格信息,為投資決策提供服務。第十六條建設工程造價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規費、稅金應當在工程總價中單獨列出,按照規定的標準計算,不計入投標競爭費用。第十七條發包人應當在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前,將竣工結算文件報當地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