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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有序、優美、宜居的城市環境,促進精神文明和生態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活動。

其他實行城鎮化管理的區域,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泉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和臺灣投資區管委會劃定並向社會公布。第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堅持政府領導、部門配合、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以及文明建設考核體系,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提高城市公用事業服務水平。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市容環境衛生的日常管理。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市容環境衛生日常管理工作,動員居(村)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鼓勵和倡導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制定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公約。第五條城市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水利、交通運輸、商務、新聞媒體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納入城市網格化管理體系,綜合應用大數據等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和完善市容環境衛生網絡管理信息平臺,推進管理的高效化、精細化和信息化。

城管等主管部門要建立常態化的巡查機制,及時發現和處置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涉及其他相關部門的,及時報告、移交處理。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制止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制止無效或者違法情節嚴重的,應當及時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門報告。第七條城市管理部門建立健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考評制度,考評結果向社會公布。實行市場化市容環境衛生服務的地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居委會參與對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的監督考核。第八條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壹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的權利,並有維護市容和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檢舉和控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受理、核查、獎勵和保密制度,向社會公布電話號碼、電子郵箱或者微信、微博等公眾舉報平臺。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城管、衛生、教育、新聞媒體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科學知識的宣傳教育,開展愛國衛生活動,提高公民自覺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

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誌願服務和公益活動。第九條城市管理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規範執法行為,遵守法定程序,堅持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及其人員的工作,不得妨礙和阻撓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執行公務。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逐步改善市容環境衛生作業人員的勞動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第二章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第十條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壹定範圍內由有關單位和個人承擔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和區域。

責任區的具體範圍由所在縣(市、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劃定。責任區的具體範圍和責任要求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書面告知責任人。第十壹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其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所有權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對管理責任有約定,但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從其約定。

責任人不明確的,由縣(市、區)城管部門會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確定;跨縣(市、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確定。